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