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4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6 20:40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4号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2]4号?2002年7月9日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
 
  
 
  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4号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