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计算问题的问答
根据本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提讯证>等三种新法律文书的通知孰沪公发[2002]91号)要求,刑事案件出现变更审理期限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迭看守所和有关单位。2008年3月18日,高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犯换押手续及审限变更通知事项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重申了通知的有关精神。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引起审理期限变更的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计算变更后的审理期限和正确填写审理期限的起止日期等方面,尚存在一些计算不准确、填写不规范的情况。为此,我们梳理了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意见,供同志们参考。适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高院刑一庭情况组。
【问题1】刑事一、二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和二审自诉案件,如何填写审理期限的起止日期?
答:根据刑诉法第1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l条、第8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本月1日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l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审限,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如:6月1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6月2日起至7月1日止,至迟不超过7月16日。
如:6月30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至迟不超过8月15日。
【问题2】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如:法院于3月1日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4月1日止,至迟不超过4月16日。
【问题3】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如何计算?
答:具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刑事一审、二审案件,依照刑诉法第168条(196条)之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经高院批准(决定)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5月16日止。
【问题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如何计算?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1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则变更之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6月16日止。
【问题5】刑事部分先报高院延长、民事部分再经院长批准延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50条的规定,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先报请廷长刑事部分审理期限刑事部分延长审理期限后,附带民事部分仍不能同时审结的,再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
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刑事部分经高院延长、民事部分再经院长批准延长之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
【问题6】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问不计入审理期限。
如:人民法院3月1日立案,3月20日委托鉴定机关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4月30日收到《精神病鉴定报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自3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共计1个月11天,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3月2日起至4月16日止。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3月2日起至5月27日止。
【问题7】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如:6月1日为立案日,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合议庭于6月21日宣布延期审理,如果合议庭决定6月27日恢复审理(准备辩护时间共计7天,不计入审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3日;若6月30日以后恢复审理的(准备辩护的时间超过10日),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
【问题8】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刑诉法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的答复》(法研[2004】43号),又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新的审理期限,原经过的审理时间,不再计人新的审理期限内。
如:立案日为3月1臼,原审理期限为3月2日起至4月16日止。公诉机关于3月20日提出补充侦查需延期一个月,合议庭同意延期。若公诉机关关于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于4月25日收到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4月26日起重新计算,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4月26日起至5月25日止,至迟不超过6月9日。
【问题9】因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之规定,法院同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延期审理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如:6月1日为立案日,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6月30日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为10天),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如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在7月21日之后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8月16日止。
【问题10】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限阅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如:立案日为6月1日,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6月3日卷宗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于6月22日归还卷宗(阅卷时间为20天,超过的13天不计人审限),则变更后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9日止。
反之,检察院阅卷不足七日的时间应计入审限,则原审理期限不变,仍为: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
【问题1l】死缓复核案件、上(抗)诉暨(死缓)复核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6月1日为案件立案日,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9月1日止。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