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上海法规 >
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高法(1998)第266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20 18:33 阅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高法(1998)第266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载于本刊1998年第6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作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严重情节之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摘自《上海审判实践》1998年第9期)
 
     颁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8年07月29日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高法(1998)第266号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1998]242号)
下一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