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高法(1998)第266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载于本刊1998年第6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作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严重情节之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摘自《上海审判实践》1998年第9期)
颁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8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