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高法[1999]64号)第五条修改为:“本通知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1996年12月3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办理淫秽物品案件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沪检办字[1996]240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继续试行,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抵触,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