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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程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4-17 12:17 阅读:
 
 
作者:孙静翊  来源:检察日报
 
 
 
不起诉决定,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终止诉讼决定。对于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412条均要求进行公开宣布。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布,公开释法说理,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仅有利于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更有益于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些地方检察院在不起诉公开宣布方面作了许多有益尝试,探索出不少特色经验,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和《规则》未对公开宣布的具体事项如程序、方式、范围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实践中缺乏统一、规范、权威的操作流程,导致宣布效果不一。
 
  基于司法公开和统一司法标准的现实考量,建议进一步完善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程序,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一是完善公开宣布的程序设计。统一、庄严而富有仪式感的宣布流程,对增强检察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意义重大。首先要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筛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排除在公开宣布之外。经筛选符合公开宣布要求的,公开宣布前应当通知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或其他案件相关人员参加,并通过检察公告栏等将不起诉决定事项、流程、纪律要求等对外公告,欢迎公民旁听;必要时,可邀请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主管人员参加。公开宣布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在场,并说明宣布流程、纪律要求,告知案件当事人有申诉权,公安机关有提请复议、复核权后,由检察人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全体参加人员应当起立。不起诉决定书宣读完毕后,检察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训诫谈话和普法教育,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并在宣读笔录上签字。外出公开宣布有益于发挥法治宣传、警示作用,可以在不影响被不起诉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情况下到社区(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宣布,让每一场公开宣布都成为一次有意义的普法活动;也可以本着集约利用司法资源的考虑对多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布,当然,部分案件也可视情况简化宣布流程,提高宣布效率。
 
  二是强化公开宣布配套设施建设。为真正达到公开公正和普法教育效果,加强相关硬件设施建设很有必要。选择在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在检察院门口设立电子显示屏或者公告栏发布不起诉宣布日期、案件、地点等信息,方便公民旁听。配备专门的宣布室,设置宣布台和旁听席,宣布室内应当悬挂检徽、国旗等,并张贴法治宣传标语和海报。选择在检察院以外的地方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公告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可配置多功能普法宣传车,增强宣布效果。被不起诉人因路途遥远或患有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赴检察院参加公开宣布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利用远程视频系统方式进行宣布,等等。不断完善后续跟踪监督机制,对已生效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定期约谈和走访等途径了解其接受矫治和教育情况;也可以依托被不起诉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社会公益组织等机构协助核查。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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