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的规定,撤回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案件诉讼程序作出相对中止的处分。比如对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需要重新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但实践中存在此类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后久退不查、不了了之的现象。
笔者认为,对撤回起诉重新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
一是建立跟踪监督机制,以督促公安机关重新启动侦查程序,防止案件流失。
二是建立反馈机制,制作“一卡两书”即不起诉案件跟踪卡、不起诉决定书和补充侦查意见书,要求承办人认真梳理案件证据的缺失,查找盲区和漏洞,判断哪些证据存在重新收集的可能,详细阐述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种类及形式,取证的目的和原因,以增强重新侦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引导侦查取证的有效性。
三是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活动的进展,防止撤回起诉案件被长期搁置。检察机关还可以结合补充侦查的情况及时调整取证思路,对侦查取证工作进行引导。同时,还可以通过了解最新进展,为息访息诉提供事实依据。
作者:马玉红 韩伊婷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