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B区监察委员会
起 诉 意 见 书
B监诉字[2018]X号
被调查人沈X,曾用名XXXX(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列明),男,1970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籍贯,大学文化,政治面貌(根据先处后移原则,一般党员移送前都被开除,固不用写),曾任B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住A市B区XX花园X幢X单元X室,户籍地A市B区XX镇XX乡XX号。
被调查人的任职履历,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前科情况等。
被调查人沈X涉嫌受贿罪一案,经A市监察委员会交办(写明上级交办、指定管辖、公民举报等案件来源),2018年6月1日,本委对沈X涉嫌违法问题线索进行初核。2018年6月15日,本委对沈X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被调查人沈X涉嫌受贿罪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查明以下涉嫌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
一、涉嫌受贿50万元
2012年至2015年,被调查人沈X在担任A市B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主管辖区内工程建设开发的职务便利,为B区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X在工程发包、建设、结算等过程中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徐X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万元。具体包括:
2012年下半年,沈X在B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非法收受徐X所送的XX牌沙发1套,价值人民币2万元。
2013年初,沈X在B区XX花园X幢X单元X室家中非法收受徐X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初,沈X在徐X轿车上非法收受徐X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
2015年初,沈X在B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非法收受徐X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干部任免表、建设工程合同、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注意事项:如有多次犯罪事实的,一般先总起围绕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简明扼要的概括续写,包含了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然后再具体每一次进行列明,可以简单的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列举。如有多个罪名的,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
二、被调查人态度及相关情节
2018年6月5日,被调查人沈X在本委找其谈话之前,主动到本委交代了其收受徐X现金人民币48万元和沙发1套的事实,后在本委立案调查期间也能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悔过认识深刻。
(注意事项:在写被调查人态度的时候,避免过多的运用党纪政务处分中的用语,尽量用法言法语。相关情节的叙述要客观,对被调查人是否具有立功、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作出客观的表述,并不需要对其行为定性。比如被调查人到案的情况,客观叙述到案的时间、背景,是否主动性,到案后如实交代的数额情况,如果最后认定数额为50万,而主动到案只交代了5万的,那就客观表述为交代5万,不用对其定性为不构成自首。同理,如果交代了一半即25万以上的,也如实表述具体数字,不用对其定性为构成自首)
三、涉案财物情况
2018年6月18日,被调查人沈X向本委退赃款人民币50万元。
综上所述。被调查人沈X利用担任A市B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徐X谋取利益,收受徐X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被调查人沈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条之规定,建议对被调查人沈X采取XXX强制措施。(注: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一般情况下会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此致
A市B区人民检察院
A市B区监察委员会
2018年 X月X日
附件:1.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共X册
2.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详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
3.被调查人沈X现留置于XX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