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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指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09 09:24 阅读: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指导律师严格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充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等各项制度。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或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助理身份陪同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的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第三条 办案律师应当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刑事司法政策等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尽职做好辩护、代理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代理律师调取不到的,应当依法申请办案机关调取。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庭审程序中,办案律师应当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程,充分掌握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律师庭上辩护、代理意见应当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详略得当、论证有力。
 
办案律师应当善于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就辩护、代理工作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代理工作,保障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律师应当依法维护执业权利。律师的维权行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言行。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辩护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五条 律师应当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律师应当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等,遇有与控方或者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对本所及其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从程序到实体全方位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专项工作制度,把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应当提交书面总结。不同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理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的律师协会。
 
(二)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辩护意见、代理意见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在研究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方案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全面完整地记录研究的过程。
 
(三)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督导制度,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合同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教育、引导律师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和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各地律师协会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应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第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指导帮助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的修正及修正草案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84】法研字第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12】45 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公通【2018】316 号)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精神。
 
第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组织会长(含分管刑事业务副会长)、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委员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骨干积极参加相关司法机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就涉黑恶犯罪法律政策的理解把握形成共识,务求取得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支持和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依规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稳妥办理。
 
(一)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律师协会认真整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每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反映情况,做好预案,确保扫黑除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和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律师知情、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上发问、质证、辩论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利。发现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妨碍、侵犯情形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促其妥善处置,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针对律师跨区域执业申请维权的,所属律师协会和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应当加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作互助,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维权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二)依法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相应行业处分。应当发挥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作用,适时启动调查程序,抓早抓小,及时处置。
 
(三)积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律师协会应当将监督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律师接受案件代理有关信息,发现未按规定统一受理、按时报备的,及时提醒、纠正,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
 
案件管辖地的律师协会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所属市的律师协会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形成有效的指导监督机制。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办案指导,协调困难和问题,及时应对與情。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增强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执业技能和水平。
 
(四)应当鼓励优秀刑辩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工作,督促律师事务所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具体承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五)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正确做法、经验和成效,对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有效激励广大优秀刑辩律师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条 本指引经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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