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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引产被判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16:50 阅读:
 
一青春期未成人对异性满怀好奇心,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失足犯错,最终沦为阶下囚。2015年9月8日,广西平南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强奸案,被告未成年人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其家中与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刘某怀孕,后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7月3日到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引产了一胎儿。经鉴定,该胎儿基因座的基因型与黎某某血样基因座的基因型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法院依法委托平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黎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黎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在村里口碑一般,与邻居关系相处融洽,读书时也比较听话,后因沉迷网络游戏而无心向学,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能自觉地遵纪守法,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黎某某在法庭教育中,能接受法庭教育,表示知错会改,会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危害幼女身心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未成人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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