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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及鉴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19 阅读:
重伤及鉴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实践中认定重伤,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刑法第95条及有关部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重伤:(1)致人肢体残废,即由于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经丧失应有功能的情形;(2)毁人容貌,即毁损他人面容,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3)使人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言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言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失明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4)人丧失其他器官机能,即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如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5)其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即除上述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如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烧、烫伤后出现休克等。
  2?重伤的具体范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该标准执行。
  3?鉴定是否重伤,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既要坚持法律标准,又要兼顾医学标准,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有多处损伤的,如有一处(种)损伤达到重伤标准的,即可认定为重伤;均未达重伤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重伤。如三处(种)损伤均接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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