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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至16岁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如何处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4 阅读:
14至16岁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如何处理?
 
屈长勇
 
检察日报
      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转化型抢劫是一种刑法拟制抢劫,因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转化型抢劫中的主体适格及刑罚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务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运用犯罪多元化概念,贯通刑法学基本理论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实质内容以及与相关条文(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典型抢劫罪、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抢夺型抢劫罪)的联系、区别,刑法针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刑事责任的规定等几个方面,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转化型抢劫过程中使用轻微暴力并且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出罪化处理。我国刑事立法对犯罪概念及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体现了定性与定量要素的统一。其中,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数量要件的概括,这一规定是以刑事可罚性限制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具体表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转化型抢劫行为中使用轻微暴力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并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对其作出罪化处理并无不妥。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符合转化型抢劫行为并且致人轻伤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有观点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在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时致人轻伤的,同样可以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出罪。换言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不妥之处。既然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否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适格主体,就不能违反刑法规定随意地出罪入罪。否则,公民的行为预测可能性不能得到保障。当然,在承认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按照量刑的基本原理,根据行为人在事前事后的行为,检测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分别根据情况对行为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或者宣告缓刑等相对较轻的刑事处遇。这种结论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符合转化型抢劫行为并且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当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需要指出的是,当下涉及未成年人抢劫的,主要表现为团伙形式,而团伙中往往也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相关调研显示,高达94.2%的涉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在转化型抢劫案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并没有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因此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这一情况。纵然其他犯罪人实施的转化型抢劫行为并且致人伤亡的事实,导致作为共同犯罪人的未成年人不能免责,但是,考虑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特点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宣告缓刑。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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