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案情]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共同或分别伙同他人于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29日间,驾驶摩托车至海门市三和镇某工地,用钳子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盗窃铝芯线、铜芯线等。其中被告人秦金华作案13次,被损电线价值人民币16531.3元;被告人薛玉亮作案13次,被损电线价值人民币16584.81元。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审判]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工地使用中的电线,数额巨大,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本案中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盗割工地根据施工需要临时架设的线路,该线路被盗割,并不危及公共安全,故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盗割使用中的电线的行为属盗窃犯罪,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盗窃工地使用中的电线,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玉亮犯罪后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即在工地等候,后又向侦查人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衡情决定对被告人薛玉亮减轻处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人用钳子剪断工地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1、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一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其他本权;二是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电力设备。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颁行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适用的电力设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但由于他人占有或由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守时,也视为他人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三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前者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行为,也可以以消极的方式行为。表现在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保管职责的人员发现电力设备存在故障却放任不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者只能以作为的方式行为。四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后者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可见,两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了公共安全,而盗窃罪根本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4日的《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问题的批复》: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对拆盗某些排灌战、加工厂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根据该批复,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应当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否则,应当以其它罪定罪处罚。
要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考虑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程度、后果综合判断。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通常来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般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必然危害公共安全。还要结合电力设备设置的位置、影响范围、危害结果来综合判断。这里所称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本案中,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盗割工地上正在使用的电线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该电线设置在郊区的野外,一般不会危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次,该电线架设在空中,如果被盗,一般人都能发觉,一般不会造成触电事故;最后,电线被盗也没有造成除财产损失以外的严重后果。虽然两被告人盗窃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盗窃罪。
2、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由于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交叉关系,盗割电线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必然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盗割电线的行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一般是指被盗割电线的价值达不到盗窃罪追诉标准,但盗割电线的结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构成想象竞合,根据重罪优于轻罪,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