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货物的名义骗取他人定金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2009年4月—12月,李某某向多名被害人谎称自己是煤矿股东、矿长。分别在巫山、湖北、与被害人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条款,达成了购买煤炭的买卖协议。在收到被害人预付定金共计73.7万元后潜逃。
【分歧】就本案中李某某冒充自己是煤矿股东、矿长,与被害人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收取预付定金骗钱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冒充煤矿股东、矿长,诈骗煤炭经销商购煤定金共计73.7万元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冒充煤矿股东、矿长与他人签订供煤合同,骗取他人钱财7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李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本案中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供煤合同,骗取他人钱财73.7万元,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故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