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不正当关系威胁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一方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2013年9月左右,王某和朱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王某以将二人照片在网上发布、去朱某家找朱某的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找朱某的领导等方式威胁朱某,多次向朱某索要钱财共计142900元。2014年10月10日,朱某因受要挟割腕自杀(未遂)。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进行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应酌情从重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予以综合考虑。沁阳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在具体案件中,加害人实施威胁的内容多种多样,其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行为是违法的,但威胁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取得被害人财产。
2.本案中,王某为了从朱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家找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闹等为由威胁朱某,其行为足以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引发朱某不堪忍受要挟割腕自杀。朱某为了保证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支付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3.传统意义的敲诈勒索罪,大多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朱某维持着情人关系,从表面上看,王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朱某索要一些财物,并没有以伤害朱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及犯罪范畴。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王某在向朱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对朱某进行威胁,迫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朱某割腕自杀,其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案号:(2015)沁刑初字第00132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宋 鹏 范献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