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作者:进贤县人民法院 付春燕
【案情】
一日,古某开着一辆货车在行驶中与一面包车发生争执。面包车在路边停下后,古某也停车。面包车司机郑某,径直来到古某车门边,从车窗一把抓住古某,两个人拉扯起来。这时,古某发动了货车,缓慢前进着。郑某急忙叫古某停车,古某却未理睬。古某一把推开郑某,加大油门,手下意识打了一下方向盘,直往前奔。郑某没能抓住车门,被摔倒在地,被古某小货车后轮碾压致死......古某感觉车晃了一下,可能是挂到郑某了,但是他心生害怕,径直开车离开并躲藏起来。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古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属于间接故意。理由如下: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加速行驶和推郑某一把的行为与郑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直接和根本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古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并且有着多年的驾驶经验,明知自己加速行驶的行为和推郑某行为势必导致郑某人身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没有任何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放任了郑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古某是过失致人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理由如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本案中被害人推郑某,意在摆脱郑某的纠缠,使郑某远离车辆。本以为这样郑某就能顺利松手。被告人是在推郑某之后才加大油门的,被告人主观上不希望郑某死亡,自信地认为推开了他,郑某能顺利松手。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虽然两罪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愿望的,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其主观上并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这种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一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不设法防止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二是行为人这种放纵结果发生的态度,是因为其希望借助其行为实现其他特定目的的愿望过于强烈,使其行为达到不计较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反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被较强的特定目的所驱使,只是基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预期而实施了行为,只是因为判断错误而发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本案中古某作为一个有着多年驾龄经验的司机,应当知道郑某趴在快速行驶的车辆上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加大油门只会增加风险。然而古某却置郑某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推开郑某并加大油门,放任危害郑某生命安全的结果发生,最终导致郑某被小货车后轮碾压致死。在感觉到车晃动了一下,可能是挂着郑某时依然开车往前走,没有下车查看,更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可见其主观上对于郑某的死亡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一般人都知道即使车开得很慢,扒在车门上,甚至被推下来都是非常危险的,何况是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古某,对于这一点应当是非常了解的。更何况他推了郑某之后突然加速。这势必增加危害郑某生命安全的风险。如何基于这种行为自信的认为郑某不会被挂到甚至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必须是基于客观存在的情况,并且这种情况通常是会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古某推郑某的行为只会加剧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古某对于郑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所述,古某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