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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毒品犯罪须从主客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19 阅读:
认定毒品犯罪须从主客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被告人齐某系以贩养吸人员。2014年5月的一天,齐某与上家“阿舟”联系好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后,打电话联系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从事货运的老乡石某,让石某帮忙带“东西”回酉阳。由于此前齐某曾经向石某提出过帮忙运输毒品的要求,石某便意识到此次齐某要带的“东西”就是毒品,因此予以拒绝。经齐某反复劝说后,石某表示同意。5月27日,经齐某安排,“阿舟”将装有毒品的棕色提包交给石某。石某因惧怕运输毒品被查处,遂将装有毒品的提包交给在当地务工的一名湖南省龙山籍男子,让其将毒品携带回酉阳。一两天后,龙山籍男子将装有毒品的提包放置在石某驾驶的赣D63000半挂车驾驶室的二层卧铺上,并告诉石某待其回湖南时再来取包。此后,龙山籍男子未找石某取包。5月30日,石某驾驶存放有毒品的汽车从南安市出发回酉阳。6月1日1时许,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包茂高速公路酉阳县城南收费站出口将石某抓获。石某在民警的盘问下,供认其车上有齐某让其运输的毒品,并从车上将装有毒品的提包找出交给民警。石某被抓获后,表示愿意配合民警将齐某抓获。在民警的安排下,石某于6月1日1时48分打电话给齐某,让其到高速路城南收费站的停车场收取毒品。齐某驾车来到停车场,石某将装有毒品的纸盒交给齐某。民警对齐某实施抓捕,齐某驾车逃脱,不久被民警拦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被告人石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案件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一个焦点问题,即被告人石某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帮助齐某运输的“东西”是毒品?
 
被告人石某在客观上帮助齐某运输了毒品,对此,石某并无异议。但是,齐某在委托石某带“东西”时,并未明确告知石某所带“东西”就是毒品。同时,石某在帮助齐某运输毒品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没有打开毒品的包装物进行查验,不清楚里面究竟是什么“东西”。因此,石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不知道所运输的物品系毒品,主观上没有罪过。
 
  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除了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不允许实施的危害行为外,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也就是说必须主客观一致。如果只有危害行为,没有罪过,则不构成犯罪。所谓“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分为故意和过失。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因此,本案如何判断被告人石某主观上明知所运输的“东西”系毒品是关键。首先,根据齐某、石某的多次供述,证明齐某在此次委托石某运输毒品之前,曾经明确向石某提出过帮忙运输毒品,被石某拒绝。在本次运输毒品过程中,虽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齐某向石某讲明所运输的“东西”为毒品,但由于有此前委托运输毒品的经历,故石某应当预见到此次运输的物品也是毒品;其次,当石某已经意识到齐某委托其运输的“东西”是毒品后,产生了畏惧心理,因而转托他人运送,当被他人婉拒后,无奈亲自实施运毒行为;最后,当被告人石某被民警拦获后,民警询问其车上是否有违禁毒品时,石某一开始语言遮掩,最后被迫供出车上藏有毒品。因此,根据在案证据及石某的行为表现,应当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运输,其辩解不知道是“毒品”不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从本案还引申出另外一个话题,那就是哥们意气不可滥用。被告人石某是齐某的朋友,为了给朋友“帮忙”,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结果不旦没有帮到忙,反而把自己的人生悔掉,值得引以为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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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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