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抢劫寻罪的区别与吸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吃宵夜时,乘着酒兴给同在此处吃宵夜的田某某敬酒,田某某拒绝后,王某某便用手机将田某某脸部砸伤,后又持刀恐吓田某某下跪
并对其进行恐吓,之后,王某某将田某某带至别处,并持斧头在途中对田某某进行恐吓,后王某某强行向田某某索要5000元。经鉴定,田某某的伤情构成
轻微伤。
分歧:
对于该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该案中,王某某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向田某某索要现金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前一阶段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后,王某某又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向田某某索要现金的行为单独构成抢劫罪
,应当数罪并罚。
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除了侵犯的客体不同以外,现实中更多地是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进行区别的。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
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为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心理。 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以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敢或不能反抗,抢夺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肆意挑
衅、随意殴打、辱骂、拦截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即使存在一定的暴力行为,但其强硬程度也要比抢劫的暴力方法弱,其表现形式也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
2、在本案中,在前一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合为了耍威风而随意殴打、恐吓田某某,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被
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带至别处胁迫田某某交出财物,说明其目的已变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该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后一阶段的犯罪
行为可以吸收前一阶段的犯罪行为,因为被告人不是为了抢劫而以寻衅滋事作为暴力或胁迫的手段,抢劫行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自然结果。故此,被告人
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应当对王某某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