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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9-22 09:59 阅读:
 
 
最高法: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何厚发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最高法刑申276号
裁判日期 :2018-05-02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通知
文书性质 :驳回
审理程序 :再审
引用法规*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1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9)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你因对自己及家人的拆迁安置等问题不满,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先后13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3次到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走访,并曾与多人一起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哄闹,你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不属于依法维权,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原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
本案系因你不满拆迁安置等事由引发,由你居住地的平潭县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平潭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原审对你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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