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 贺卫方
我已经是第四次看这段《刺杀肯尼迪》(电影)了,但我今天依然很激动。我们大家都知道从古希腊开始,在西方法庭上就不断发生这种辩论,不仅仅是在法庭上,而且在议会、在广场上,经常有这种充满了崇高精神、充满了伟大言辞的感人肺腑的演讲。所以,这段法庭辩论一点都不枯燥,尽管画面非常单一。演员们的精彩演出。我们简要谈一下几个片断。这部电影讲述了一个非常有名的故事,在这部电影中,制片人直接把他怀疑的矛头指向了美国政府和军队,军方。这段故事发生在1963年,当时美国正逢越战,政局也是非常动乱。当时世界上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肯尼迪上台后便开始着手处理这两大阵营间的比较棘手的一些问题,包括柏林墙事件、古巴导弹危机。开头,赫鲁晓夫认为肯尼迪过于年轻,想欺负他,后来发现这个年轻小伙子不是那么好对付。在几次危机中美国方面均取得胜利。以致赫鲁晓夫为了显示自己的个性,不得不几次在联合国的会议上脱下皮鞋来敲桌面。(笑)那也的确是个很有个性的领导人。(笑)但是在越南战场上局势比较严重,当时南越是个资本主义的政权,总统为吴廷彦。北越政权则接受苏联和中国支持。南北越不断战争,美国不断支持南越,理由是不能抛弃盟友。但是对美国许多人来说,吴廷彦政权是个凶狠、独裁、腐败的证权,不应当支持。他的弟弟、弟媳控制政权,并不断打压异己,甚至迫使很多和尚在广场上自焚——这让我们想起了我们国家的一些“宗教人士”在广场上自焚的情况。(大笑)那么,随着越战的进展,军方对迅速进占北越很有自信,并向总统肯尼迪作了速战速决的保证,肯尼迪也经常派自己的下属到越南战场上调查情况,看到底是否有必要再为此战争投入巨大的军事力量。他派去的这个人没有战争经验,他看到一些美国士兵被炸后的惨状后,很受震动,立刻回报总统说一定要增派军队。但到1962年时,肯尼迪总统越来越发现南越政府的不民主,同时,也发现了北越政府的强大,因为越南战场有其特殊性。那里到处是热带森利和沼泽,美国士兵在那里非常不利。因此,肯尼迪便开始撤兵。美国军方也从此将肯尼迪总统视作眼中钉肉中刺,务必除去,正如影片中所述。
我们看这个血腥的场面,是个真实的场景。肯尼迪的尸体被非法运到华盛顿尸检,非法,因为按照法律,尸体应该在当地医院进行检查。但美国军方不会让尸体落入他们不信任的人的手中,所以,下午3点,当约翰逊正在宣誓就职的时候,肯尼迪的尸体运到了华盛顿。再看这个镜头,在70名警察的眼皮底下,奥克瓦尔多,国家最高级的罪犯竟然被杰克鲁比开枪打死了。美国的总统与副总统的权利安排是非常可怕的。他们各拥有一套工作班子,彼此间也没有联系,副总统的存在只是意味着总统是个可有可无的脚色。总统与副总统往往是竞选搭档,为了使得权利分配平衡,最大限度地争取民众支持,总统往往会找一个在家庭出身、籍贯、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很不一样的人来担任副总统。这一方面使得政府获得更多选民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总统与副总统的隔阂,肯尼迪与约翰逊就互相不喜欢。所以,影片中所说的“总统推导”是不无道理的。也许过30年我们才能知道历史真相。如果此真相成立,那就是说在美国这样的民主政体下居然会发生政变。我过去宣扬民主价值的时候,一直说在民主制度下政变最不容易发生,没想到这里就发生了这样一场所谓政变。
在此片中,我们看到了律师,也就是检察官,我们知道检察官就是政府雇用的用来追究刑事犯罪的律师,又称"政府律师",归ABA管辖;我们看到了法官,一直只是在敲法槌。还看到了12个陪审团成员,他们大部分非常年老,起码在这部影片中他们年龄都很大。我们看到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法官竟然不去打断他,这样的长篇大论在中国的法庭上简直不可想象。你们也可以想象为什么英美国家,尤其是英国,法庭审判往往是旷日持久。因为这样一种法庭对律师、对检察官的申诉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审判一定会拖得很长。我们把这种审判制叫做对抗制模式。对抗制模式是英美国家的司法诉讼模式中跟欧洲大陆的所谓职权主义模式相对立的一个概括。对抗制模式的特色,我总结了以下几点:第一是法官们高度消极。消极是中立的来源;第二是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主导地位。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律师的地位非常重要,他们主导了整个法庭的审判;第三,> [注释]]原则、直接原则,这说明整个法庭中,人们重视的不是书面的东西,而是一种“当面锣对面鼓”式的直证;第四,由于前三个特色,导致了证据法的高度发达。最后,审判过程与结果的戏剧化。下面我们简要讨论一下这几个问题。
首先,法官的高度消极或中立。也许没有几个国家的现行法制像英美国家那样在庭审过程中充满了个人主义。似乎国家只是为人民提供了一个相互辩论的舞台。你们相互辩论相互提交证据相互直证,最后冲突的结果可能就是司法的最终结果。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官不会在法庭过程中进行一些适度的干预。但是这种干预绝不意味着司法可以代替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法庭上的种种程序。司法的消极性在美国和英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所裁判的,一定是纠纷,一定是案件,不能超越此限度,比如法院不能制定一般性的规则。在我们国家,法院经常制定一些,比如《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或其它一些条文化的法律司法解释,这在英美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它们的法院只能处理具体的案件或者纠纷,不可以制定一般性的规则。第二,即使是案件、纠纷,它们也必须成熟到必须用司法来加以解决。即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必须具有可司法性。可司法性就是说纠纷或者案件不能超越法院判决的能力,有一个很老的例子,有一个妇女怀孕了,身怀六甲,要到医院堕胎,丈夫非常愤怒,认为孩子也是他生命的一部分,不同意堕胎。夫妻俩无法解决此纠纷,只好起诉到法院。法官们很无奈只好对他们说这不归法院管。当事人很气愤,因为在美国,法院几乎可以说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笑)什么事都可以由法院管,比如联邦法院还判过一个案例,判决了西红柿不是水果而是蔬菜。(大笑)法院还会裁判一些体育赛事方面的争议。我们国家的足球总是出现一些裁判方面的争议,很长时间以来,一些人一直主张中国的足球比赛也要司法介入。搞到现在,司法也未介入。在美国,连如此片中的总统遇刺、选举之类的事也是由法院解决。在我们国家,你们可以想象去质疑林彪是怎么死的吗?现在有人提出质疑说林彪不是飞机失事掉到蒙古温都尔汗死的,而是我们用导弹打下来的。你们可以想象,某一天林彪先生的女儿提起诉讼,由某一个检察官代表她在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吗?这简直是不可想象的。而美国,肯尼迪遇刺案竟然在联邦的一个地区法院里开始诉讼。它们可以审判这样的案件。我们知道,小布什与戈尔的诉讼使得布什先生坐上了总统的宝座。戈尔先生很郁闷,说:“我很不喜欢联邦法院的判决,但我必须尊重这种判决。”这里,夫妻俩质问法院为何不受理他们的案件,法院说,在美国,刑事案件讲究迅捷审判,但是大规模的民事诉讼使得法院不堪其苦。许多案件一拖十几年,当然大部分案件一年后会有结果,但就此案来说,如果等上一年,即使作出判决还有意义吗?(大笑)所以,法院应当力求避免介入那些超越司法能力的事务。前几天看到这样一个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例:云南的宣科先生说“纳西古韵”已成为云南丽江一带非常著名的文化项目,而且欲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这让云南的另一位研究音乐史的吴学元先生看到了,吴先生怒不可遏,在《艺术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说宣科先生完全是在伪造历史,因为他所谓的“纳西古韵”其实施明朝汉族军队派驻云南时带入的,由许多都是汉族的音乐,而宣科先生不管三七二十一,都说成是纳西古乐。吴先生激烈地批判了宣科先生,说他蒙骗了世人,蒙骗了各级领导,“挂羊头卖狗肉”,并说希望宣科先生“尊重历史”,“一路走好”。文章题为《纳西古韵是什么东西》。(笑)宣科先生一直诉状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艺术评论》和吴学元先生。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与《艺术评论》败诉,分别赔偿2万、10万。于是,双方均上诉至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侵权成立,但是赔偿金额打了五折(大笑)——吴先生赔1万,《艺术评论》赔5万。宣科先生可获得6万元的收益。这是终审判决。在两份判决书中都非常明确地说:关于艺术史方面的种种问题不应由法院来裁判。学术问题应该通过自由学术辩论来解决。法院所能裁判的只是涉及人身攻击方面的问题。法院认为吴先生文章从标题起就有一种秒时的意味,且文章中又有“挂羊头卖狗肉”、“捏造历史,编造谎言”、“欺骗”等语。这些均是对宣科本人人格的侮辱和攻击。构成了名誉权的损害,理应赔偿。但我一直觉得此判决有点令人困惑。我觉得此案中事实非常重要,法院应调查“纳西古乐”是不是真如宣科先生所言。如果法院不能对此进行调查,那么它就应该是个纯学术方面的问题,况且,我认为(吴先生的)言辞是些再正常不过的言辞。因为这些言辞取决于他的论证前提,如果宣科先生的观点的确有吴先生所说的情况,那他不就是“蒙骗世人”、“蒙骗各级领导”吗,不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吗?“挂羊头卖狗肉”看似有些侮辱性质,但实际上今天我们对羊对狗都是非常尊重的。(大笑)根本不带有一种多大的人身侮辱的特点。而且我认为要分析一种语言是否具有攻击性涉及语言解释学的问题,而这是法院无法介入的一个领域。“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怎么界定它有无攻击性?当然,如果他写成“纳西古乐是什么东东”可能会稍微好一点。(大笑、掌声)
消极性的第三个方面是司法权要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表现出适当的尊重。因为它不可以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去做一些自己不应该做的事情。“司法是社会正欲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等其他权力都行使穷尽以后才进入司法的范畴。司法的消极性还体现在法院不可以“上门揽活”。不可以裁判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要求。不可以说“到我这儿来打官司吧,求求你了”,(大笑)而我们的法院却经常“求”企业来打官司,这其实就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最基本的要求。然后,法院的消极性还体现在法院不可以自己去搜集证据,所有证据都应由当事人双方提交到法庭上。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司法决策人。让司法决策难以受到攻击。因为搜索结果一般都会有败诉方,法院应尽量使自己免受败诉方的攻击。而消极、让当事人双方自己提交证据是个非常重要的要求。接下来,法院不可以超越当事人要求的范围进行裁决。如,当事人要求80万赔偿,法院不可以说“按照我的看法应该赔100万”,这是不允许的。最后,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忠应该是消极的,正如我们在这部影片中所看到的那样,一般是一方当事人提出抗议时,法官决定抗议有效或抗议无效,有时也会有一点告诫,如此片中,法官会说:“加里森先生,请克制你的恶毒。”有时法官会使用一些很幽默的言辞,比如有一个证人宣誓后一直强调自己的诚实,并说自己“从小就同真理结了婚”,于是法官说到“我只想知道你们是什么时候离婚的”。(大笑)——所以,法官在法庭上经常是一个调剂的角色,而不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咄咄逼人的角色。以上就是法官本身的消极心的要求。(指幻灯片)这是英国著名法官***,这是标准的法官的装束,你们看他们的这身衣服就让他们在法庭上积极不起来,穿这样的衣服怎可能会与当事人激烈辩论之类的。我们国家的法官装束,——当然现在比以前好多了,以前那服装特别适合在野外作业。(大笑、掌声)
接下来是律师的积极。律师,包括检察官在内的这个群体在法庭上非常活跃。这是当事人主义的一个基本要求。当事人主义使得律师成为整个案件中最活跃最重要的角色。在英美国家律师制历史悠久。在英国诺曼征服以后,各地均有自己的大量的习惯法,朝廷与地方进行交往解决地方上的案件时,为了解当地法律就需要一些既懂得诺曼人所说的法语又懂得地方上的古英语的人,最初这些人只是担任翻译一职,后来就变成一个独立的职业,他们在法庭上作为一类对立的代言人出庭作证。在英美国家,人们假定法官事先也没有对案件进行研究。法官也需要随着法庭辩论、证据的呈现来逐渐在自己脑中拼凑案件的事实。而陪审团的12个人,12个外行人更是对案件毫无所知。于是全靠律师来用自己的陈述将案件的事实加以重现。律师之间相互辩论,相互直证,交叉询问,直接询问。所谓直接询问,就是询问对己方有利的证人;所谓的交叉询问就是询问对方的证人。这样的一种过程中,需要律师具有很高的技巧。在这样过程中,律师逐渐开始职业化,律师们开始研究法律规范。英国的诺曼征服事件没有使英国走上制定发的道路,它们没有办法制定一部欧洲大陆式的法典来管理整个国家,而是通过一个一个的案件,通过个案的解决来确定法律的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也形成了一种法律规范,这是英国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特征。这种个案判决就要求法庭在判决前,必须能使当事人的诉求得到非常好的呈现,同时也要求有律师协助法官作出最后的判决。这种协助就是法官须从律师的辩论中了解到大量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实质是什么。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英美国家的法庭呈现出一种很强烈的学术的色彩。一个案件的判决过程就像一次学术性的研讨。当然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像片中加里森律师那样的方式。但片中加里森又抛开案件本身开始谈“我们这个国家”,“我们的政府”,“不,你们的政府”,“我们在独立宣言中所追求的东西”,还引用了肯尼迪总统的话“不要问这个国家给予你了什么,而应当问你为国家做出了什么。”这种超越性的理论——当然此片中是一些非常宏大的宪政体制问题,——很多情况下,这些超越性的的东西只是介于案件事实与宪政理论之间的一些中间层次的东西,这种超越式的陈述往往会推动这些法律原则的发展。由于英美法庭上律师的技巧如此之重要,所以,在美国,对律师的训练几乎是在“踩着道德的底线走”。德国人觉得在美国做律师太过分了,律师在法庭上几乎是“无所不用其极”。比如“胜诉酬金制”,律师先不收费,替当事人垫付律师费,先打官司,打完后再收取“胜诉酬金”,当然比例很高。这就鼓励律师去做一些非常极端化的事情,为赢官司不择手段。这样法庭中的“马基雅夫里”主义就非常流行。这种过分讲究律师技巧的现象甚至受到美国国内的一些批评,一位退休法官写过一本书《党派中的思考》说他最不能容忍的是美国法庭上律师们的咄咄逼人,律师们总是努力使得一位诚实的证人看起来是个说谎者,而且他们经常能如愿以偿地做到这一点。律师的地位如此之重要,这使得人们不仅要质疑美国的法庭是否有利于富人们逃脱惩罚。我们都知道,为一举成名而刺杀里根总统的辛克里先生,家里非常富有,在审判时,其父雇佣了一个叫“梦之队”的律师团。这些律师们成功地证明了辛克里先生神经不正常,辛克里因此免受刑事追究。里根总统尽管非常气愤却也无可奈何。那么,现在大家一块思考一下,是不是在这样的国家里,富人的争议与穷人的争议就不是一个正义?
美国90万律师中有一半集中在大的律所中,他们的工作一般都是高度分工的,有的人可能一辈子只做一种工作。他们大多出身名校。当然还有一半律师,也许并非名校毕业的,他们散布于较小的城市中,就像我们所说的赤脚医生,工作分工也没那么明显,可能遇上什么病就职什么病,什么都得做,但同样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些服务。
另外还有法律援助制。现在,我们越来越关注弱势群体在法庭上得不到保护这样的事。
我们接下来就谈陪审团吧,关于对抗制诉讼有许多问题要结合陪审团来谈。
(掌声)陪审团制度是英国的一个伟大的发明,当然,也有人说,陪审团最早出现在法兰克王国,其实在法兰克国,其只是一个国王调查地方法律机构,而在英国,陪审团才成为一个法律审判的机构。陪审团在英国的发展受了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一种就是证据裁判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还没有发展起来时,主要神灵裁判制度,就是在一个案件中,如果不能判断谁是罪犯,不能判断谁说了真话谁说了假话。就采用一些在今天看来是非理性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一种是热铁裁判法,就是把铁烧的火红火红的,然后让两个人用手拿,从而把手烧伤,十五天之后,如果谁的伤还没有痊愈,那么谁就是罪犯谁就是说了谎话。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在黑馒头上涂上鸡毛,然后让两个人去吃,谁能吞下去谁就是无辜的。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决斗。这些方法是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前,英格兰地方法院普遍采取的一种方法诺曼人征服英国之后面临的一个重大司法的问题,就是怎样用司法来统一英国。任何一个征服者都面临着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加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的同时缓和与被征服者的矛盾。诺曼人的做法就是想法设法地为人民提供更加良好的司法体系,他们并没有把原来的法院废除掉,而是在原来的法院旁又开了一家“王家法院”。在这里我需要补充一下,我们经常把英国的一些东西之前加上“皇家”二字,如皇家海军、皇家空军,但是,英国的元首是王而不是皇,所以咱们应将“皇家“改为“王家”。王家法院设计出了一种特别合理的制度,就是陪审团制度,来与旧法院竞争。由于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人民越来越多地去到王家法院打官司。
那么,英国的这样一种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充满了竞争的气息中间逐渐的王室法院把旧有的法院都给竞争垮掉,最后,旧的法院都没了,只剩下王家建立的这些个法院。那么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竞争性的因素恰好就是陪审团。陪审团由原来的一个国王的工具最后变成了一种约束国王的工具、约束国王的力量。那么,他这里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大家还记得许多启蒙思想家们,像孟德斯鸠像伏尔泰这些人都是非常愿意去讴歌陪审团的,认为陪审团真正是一个伟大的制度。英国之所以能够如此的兴旺发达、如此的成为日不落帝国(那是后来的事情)是跟它的司法制度的独特性有关系的。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这种制度成为所谓的民主的学校自由的堡垒,那么这样的一种制度,在我们今天的电影里面,加里森先生也跟陪审团的人,最后的一句话叫做:看你们的了,你们是人民,你们是人民的代表,你们来裁判这个案件,由你们来决定我们的老国王(你们知道,这就是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里面的意译:我们的老国王死了,现在在位的那个家伙是一个篡位者,而且是一个谋害了我们老国王的人)。那么,靠诉诸于人民的这样一种良知,在座的各位陪审团的人并不是代表国家的权力,而是代表人民的利益。所以我们知道,由于陪审团这样一种制度,使得英美国家的司法程序发生了许许多多与大陆法系国家很不一样的变化,也就是说它产生了一些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些特色。那么,第一个特色就是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间,人民分割了本来由法官垄断的司法的权力,也就是国家的司法权力被生生的被切割为两块,由人民来行使其中的一块,而不是由国家、朝廷命官来全部垄断整个的司法权力。裁判案件本身具有了一种民主色彩。所以我们考察英美国家司法权力中间的民主因素最重要的体现就是陪审团。陪审团是随机抽取的是说像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那样的基本上是固定化。你们知道,我还曾经担任过所谓的北京市二中院的人民陪审员。请我做人民陪审员,但我一次都没去。好几个案件请我去担任合议庭成员,我说是我去不是特别的合适。当然,首先不合适的是我是一个搞法律史告法理的人,对现行的许多法律规范并不是非常地了解。我经常感到很痛苦的是别人问我一些法律上的具体问题,我都跟别人回答说如果你的问题涉及到欧洲法律史的话你可以问我。其他的基本上回答不了,这是让我很悲伤的一件事情。那么,接下来我觉得请法学教授作陪审员其实是一件很不好的事情。因为陪审这个制度本身是民主逻辑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你让一个法学教授去担任陪审员,我觉得它太专业化了。他太追求这种专业化,我自己反而觉得应该让那些比如工人、农民来做陪审员来制约国家的权力。我们这些人跟法官都是搞一个行当的,见了法官有时候都还熟悉。比如说到了二中院,还有一个常务副院长武树臣教授是咱们这儿的老师。我跟他关系也不错,最后大家就你好我好大家好,这就容易给人感觉是一伙的。(笑声)所以不应该让一伙的人而是应该让人民真正的来代表本身。像在美国,每年有四五百万以上的人能够参与到陪审的过程之中,而且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不允许法学教授、律师成为陪审员。因为你成为陪审员了那很麻烦,十二个人中间有一个法学教授在,大家都说,我听你的吧,那就很麻烦。所以一定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一定要让他真正的是人民本身的代表。这样的话,由于案件的事实问题是由陪审团来决定的,所以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一个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国家要想迫害一个人其实就变得非常困难,因为不是由国家的官员来裁判一个人是否有罪。这是陪审制度给整个司法制度带来的第一个好处或者第一个价值。那么第二个价值是陪审团加剧了在法律过程中间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划分。一个案件中间由于陪审团的存在,我们必须区分一个案件中间什么是法律问题什么是事实问题。因为事实问题是由陪审员来独立的裁判,法律问题是由法官来加以判决的。所以英美法学中间实施问题和法律问题是两分的。这样的一种两分法还受到了上诉制度的影响。在英美国家,通常案件的事实问题是由一审法院来判决的,而案件的法律问题,一审法院的法官当然要判决法律问题,到了二审的时候,你不可以想象到了二审法院还要判决案件的事实问题,于是在二审中间就不可能有陪审团存在。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美国的上诉法院或者联邦最高法院九个大法官之外还有一个陪审团存在。唯一的一个例外是当弹劾总统的时候,参议院里面的一百个参议员作为陪审员,首席大法官作为主审法官来审理这个案件,这是唯一的一个例外情况。在其他情况,上诉法院都不使用陪审团,因为上诉法院不再裁判案件的事实问题。事实问题都有一审法院加以裁判。陪审团的存在另外的一个功效就是让法庭中间的言辞原则辩论原则变得更加的顺理成章。刚才那个陪审团中的十二个人看上去都不怎么认字,这是历史的事实。在英国历史上,的确早期的陪审团的成员们,尽管有财产上的要求,一个人的年收入好像不能低于五磅,这被马克思主义批评为这是对于穷人的歧视。尽管有这样的要求,但这并不能避免很多很多的陪审团都是由文盲组成的。大家都不认字,大家都看不懂律师提交的哪些法律文件。在同时代的大陆国家,你们知道,整个法庭的程序没有陪审团,没有民众的参与,整个庭审的程序都是由教士来操作的都是由僧侣阶层来操作的。而僧侣阶层是欧洲中世纪文化的唯一的传承者。所以他们可以通过书面的文件来处理整个的案件,而在英美国家,在英国,由于有了陪审团,由于他们不认字,这个比较麻烦,你给他一个书面文件他看不懂,它不认识我我不认识它,怎么办?那只好让律师在法庭上进行口头的辩论,这个就是英美国家言辞辩论的原则得以体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大家要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辩论。这种辩论的传统,我最近这两年一直想去好好梳理一下在西方国家法庭辩论到底有怎样一种作用,它的起源到底是怎样的。我发现古希腊时代就有这样的辩论,古希腊的案件由于古希腊是属于人民法院,没有专业法官的存在。审判苏格拉底的法庭是一个五百人组成的大法庭,五百人都是法官,但这五百人没有一个受过法律教育。五百人听取辩论,他们的辩论规则是每一方的辩论时间可以有六个小时,就像我们今天下围棋分配时间一样,双方有六个小时的辩论时间,你就辩论吧。法庭上就有很好的辩论传统。古希腊著名的辩论大师高尔及亚非常善于在法庭上辩论,到现在还保留着一些它在法庭上辩论的台词。据说高尔及亚这个人每当遇到重大案件的时候会盛装出场,就像过节一样,要穿上最庄重的衣服。据说他非常得善于进行归谬法。就像今天的加里森一样,加里森先生就用归谬法,说了颗神奇的子弹,把有那样的子弹?高尔及亚就常使用这种归谬法,善于用排比句,在法庭上给你来一段排比,排比句有相当可怕的说服力。然后他发言的时候非常会用停顿,人在演讲的时候滔滔不绝滔滔不绝然后突然有一个停顿,大家都在竖着耳朵听,等下一句,然后接着马上就像洪水一样得出来,他整个把法庭当作一个表演的舞台了。所以人们说高尔及亚真的是一个辩论大师,当然这和古希腊整个的文化风格有关系,和它整个的政治制度有关系。我们还记得,波里克利本身也是一个伟大的辩论家和伟大的演说家。他的葬礼演说今天读来还是让人心潮澎湃。我曾经有一次给学生讲课的时候先读了一下波里克利的葬礼演说,然后又读了一下里根总统在挑战者号失事以后在国葬典礼上的演说,后来又读了一下华国锋同志在毛主席追悼会上的演说,哎呀,反差太大。(笑声)(掌声)所以,古希腊古罗马,我们知道,西塞罗也是一个伟大的演说家,它不仅本人演说,他还写过《论演说家》这样的千古名著。中世纪的时候,欧洲大陆也许对演说传统有一点点的衰落。但是在英国,因为陪审团的存在,而是法庭演说变得更加经常。律师们在法庭上发表这样一种法律上的陈词,对证人进行质疑,对朝略案件事实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的思想甚至更加宏大的价值进行一种表彰进行一种宣传,宣传这词不好,我一听这个词就想起宣传部。反正这是整个法庭具有一种活力。大家还记得唐德纲先生曾说中国古典时期中国整个的思想史是一个缺乏形式逻辑的历史,我们最缺乏的就是对形式逻辑的讲求。我们的官员说话也好,皇帝的话语也好,你会发现他不讲逻辑。唐德纲先生说之所以在中国逻辑学仅是在春秋战国冒了一个小芽后来就没了,后来整个中国的思想史是一部反形式逻辑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恰好是因为法庭。中国和西方的法庭的差异导致了中国思想史和西方思想史上逻辑学的地位的差异。我不知道在座的又没有哲学系的学逻辑学的朋友,我说错了你纠正我。唐德纲先生说,这种中西之间逻辑学上的差异完全是因为中西方法庭的差异所造成的。在西方国家的法庭上,无论是英美法德俄,那些律师个个都是逻辑学大师。他们辩论起来,只要逻辑上站的住脚,以下是原话,有点不好听,管他妈的天理人情。(笑声)一概证述无碍,绝对可以证述,只要逻辑上站的住脚。但是他说我们国家这种东方国家,仲尼之徒,最不喜欢这种写蓝格子的狗头讼师,不喜欢那些讲逻辑的人。那些青天大老爷们做出判决来,搞得好的,天理国法人情具在其中,搞得不好的,满口的革命大道理,实际上连基本的逻辑都不讲。大家可以仔细得想一想,其实司法判决中间,讲求逻辑是保障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重要的保障。因为,只有形式逻辑的严格遵循才会使得同样事件同等对待,才会使得司法不会因为腐败或是政治的专制而是的人民受到司法本身的压制。所以,陪审团的存在使得律师的辩论在法庭上显得非常的重要。而且律师的辩论经常要诉诸于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这样一种语言一种意象。你说服一个专业的法官或者三个专业法官和说服十二个外行人一点都不一样。你说服外行人用怎样的一种技巧用怎样的一种事实用怎样的一种表情,我们都知道这是非常非常有趣的一件事情。对十二个外行人,你就不能用太专业化的法言法语,你说那些人家听不懂的话人家没办法理解。你必须要有一种很动人的风格,就像今天晚上那个演员所表演的那样。你看他经常走到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面前,然后眼睛看着陪审员的人,那种眼神里流露出的是极端的诚恳、极端的一种对正义的渴望。你看他讲着讲着,至少把后面他的太太给说哭了,陪审团可能是因为几个大老爷们坐在那儿心肠还比较硬。当然,最后他们做出的判决说明最后他们根本没有被说服。但是,后面多少人感觉到非常地感动。那我们看,由于陪审团的存在,律师们不断地把握这样一种技巧—如何去说服陪审团。《法律之门》这本书里面曾经记录过人们训练律师的技巧。甚至在美国训练律师运用了兴趣表演理论。一个人要在法庭上最大限度的说服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你怎么让他们相信你说的是对的,让他们相信你自己的主张是应该得到支持的。这个时候你一定要保持一个自己所代理的案件与你内心的确认中间的一种紧张关系。你们都知道兴趣表演理论中有一种所谓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的斯坦尼体系,所谓的进入角色。一个人要演另外一个人,你一定要把自己想象成就是那一个人。你要演一个疯子,自己一定要感觉到自己真得疯了。你要演一个受到迫害的人,一定要感觉到那就是对自己的迫害。进入到角色里面的时候,你演的角色和你本人就物我两忘完全合二为一了,这个时候据说就最具有感召力。但是另外一种表演理论可能恰好主张一种疏远,保持距离。钱钟书先生曾经在一篇文章开始引用过无锡的一个方言,叫做先学无情后学戏。先学无情后学戏,你先不动于衷,内心里面不要把自己想象成就是那个被害人我就是那个秦香莲,哎呀,太痛苦了,不,中国的舞台表现艺术恰好是要求一种距离感。而这种距离感恰好达到了一种最大限度的对于观众的说服。观众感到特别的悲凉悲惨悲戚,就是因为你保持了这样一种距离。美国训练律师居然运用了戏剧表演理论,一个律师在法庭上也是一种表演。步步步步,你这样子太激烈了,你要是把客户的灾难视作你自己的灾难法反而你代理不好。你过分的投入,你没有这样一种距离感,有了距离感你才更有力量。你看他们训练律师的时候是这样一种训练方式。所以使得英美国家的律师在整个法庭之上更加的具有一种戏剧性。我们像看戏一样,同样是法庭审判,中国的法庭审判特别的枯燥乏味:报告审判长;说。(笑声)没有活力。而他们的法庭那种剑拔弩张,所以我说整个法庭的那种戏剧性就体现在这儿。而且有时候这样的一种说服性使得英美国家的法庭成了真正的犯罪分子经常能够逃脱的地方。因为取决于律师,律师能够辩论能够说服陪审团,这样的话,就使得整个的结果变得不可预期。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曾经说,因为许多英美国家的人对于法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点诟病,觉得法国的形式司法制度最后的有罪率的比率有点太高了,一审判决判决的有罪率达到90%以上,这是英美国家所不可想象的,怎么会使这个样子?他们想象一定是有许多无辜的人被判了有罪。但是达维说其实不是这样的,其实在法国的程序中有许多是前置的预审的程序,使得真正的没有犯罪的人已经被提前释放了,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在这两种司法制度中间,人们说如果一个人是没有犯罪被冤枉的,然后提起诉讼,你最好是在法国接受审判,因为你基本上不需要等到最后公开审判的时候你已经走了回家了。但是你如果犯了罪的话,你最好是在英美国家接受审判,因为有太多的机会可以逃脱。英国曾经有一个案例是因为陪审团里有两个老太太不相信指纹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不相信质问的科学性于是就定不了那个人有罪,那个人就回家了。大家都有指纹吧,你们都看了吗?你说指纹都不一样,你全世界的指纹都检查过吗?那人说都没检查,那不就得了嘛。(笑声)所以这样的一种影响使得整个的法庭中辩论变得非常的重要,言辞原则变得非常重要。陪审团的存在,不用说,非常重要的一个价值是可以把所在地区人民的价值观念引入到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来,使得国家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与本地的文化有更加契合和谐的一面。那么我们通过这样一个案例,通过今天晚上的电影显现出来。当然,在这中间我们基本上是属于借题发挥,借树生花,人家电影其实说的根本不是这个事。但是我们还是可以通过里面的几个片断来去观察我们的社会我们整个司法制度本身的情况,以一滴水折射太阳的光芒。我希望讨论的时候我们可以说一些更深入的话题,我今天就说到这儿,谢谢大家。(掌声)
提问1:贺老师您好,我们知道西方社会法庭的陪审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有很强的一种优越性。为何我们国家不实行西方国家的这种陪审制度?如果实行有哪些不利?
答:陪审团在英语世界之外没有取得过成功。这个制度好象和英语国家的文化、政治传统具有过分紧密过分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至于它几乎没有离开过它的本土而能保持成功。你知道在香港也是使用陪审团的,但是香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它的整个的司法界都是英国培养出来的,都是接受英国式的法律教育,而且它整个的法律制度也是英国的法律制度。即使是这样,香港陪审团也仍然受到了一定的批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批评是在英语国家陪审团就是他们人民的代表。但是香港由于香港的法庭上使用的语言是英语,而香港的一般大众,那五百到六百万人口中间,有许多一般大众其实他们不大懂英语。他们总是说广东话,他们不懂英文。所以在法庭上要求陪审团的成员必须要懂英文,你不懂英文你不知道法官在说什么不知道律师在说什么。所以我们能说香港的陪审团是社会的缩影吗?不,香港的陪审团是香港中产阶级的缩影而不是整个社会的缩影。但是香港只是一个小的地区。拿破仑曾在法国引进了陪审团,但是陪审团很快就成为拿破仑迫害自己政敌的工具。他一般要迫害什么人都把它交给陪审团,陪审团都听拿破仑的话。在德国也形同虚设。日本也引进了陪审团,但日本的国民性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老百姓都很相信专家干的是对的,专家才能够判断事务。一个什么事情都不懂得人你说它能判案子,他不相信。他只相信专业的法官。日本的陪审团在二战之后基本上就没有在使用过。最近一段时间又有人主张应该恢复陪审团制度,但是不知道能不能成功。我们国家曾经有过设立陪审团的历史,在国民政府时期,二十年代,我们有陪审团,六人陪审团。通常使用反革命案件都用陪审团。那个时候的反革命就是相当于现在的革命了。就是说蒋介石政府迫害共产党人的时候都使用陪审团。你可以发现,这种制度在英国在美国在澳大利亚它是保护人权的工具,那为什么遍遍这样的东西到了其他国家以后偏偏成了迫害人权的工具。这特别值得我们反思。我们过去,五二年司法改革,就有一种朝向是反专业化,让人民大众来执法。在文革期间,所谓群众批斗大会,把反动分子抓起来以后接着就开始批斗,批斗就喊口号:杀了贺卫方。嘣嘣两枪就把我打倒了(笑声)一个制度为什么在一个地方是这样子,在另一个地方往往起到极其相反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去反思的。所以我自己现在还不主张在现在中国这样一个司法制度专业化还很低的情况下就先建立什么人民陪审制度,甚至是人民陪审团制度。说老实话,我们国家现在整个法官队伍二十六万人,科班的学法律出身的人,就是大学本科学法律出身的人占不到15%,也就是有二十万以上的法官实际上是人民陪审员。(笑声)所以我不大赞成现在就引进这个制度,也许今后可能会有。
提问2:请您谈一下西山会议。
答:呵呵,这个话题不好说。在座的有些朋友不太了解所谓的西山会议。今年三月四号国务院的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在离我们这儿不远的西山脚下的国务院的一个招待所开了一个关于宏观经济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实际上是一个座谈会,请了大概四十个左右的人,大家在一起谈一谈一些对目前改革的争议,其中像我认识的有张维迎教授张曙光教授等等。这批人大之上可以说是自由主义的支持分子吧。然后我们就表达了某种忧虑。但实际上有很多人说得也很平和。享有格教授就说我们不能说对改革的任何批评都是反对改革的。实际上改革过程中的确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所以我们要改变以前这样一种过分简单化的话语,比如反改革、推动改革,这太简单化了,需要我们更复杂的去了解中国这个社会的现实和国有企业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我自己是作法学研究的,尤其这几年关注宪政问题,所以你让我说医疗改革教育该我说不了太多。于是我就扬长避短说了一点我对宪政改革的看法,讲得也非常的坦率,因为开始就说这个会议是一个关门会,没有任何记者,不会对外报道,所以大家有什么话尽管直截了当地说。我就信以为真了(笑声)(掌声)然后我就谈得非常的坦率,大致上首先是对于我的同时贡献田教授对于物权法的那个指责提出了一点反批评。我认为其实他那样的批评是不合理的。我认为所谓的国有资产就是权力资产。国有资产得到严格的保护实际上最容易获利的恰好是权势阶层而不是普通民众。在一个民主制度根本没有的国家里,所有的财产或者是基本的资源都是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谁在管理这个国家?剩余价值谁在分配?这跟我们每个老百姓其实没有关系。所以郎咸平教授出来一喊巩献田教授出来一喊许多人就不明就里的认为他们说的就是对人民有好处的。其实他们说的是对官员最有好处的。你们知道,罗马尼亚当年民不聊生,老百姓不堪其苦,但是齐奥塞斯库政权被推翻以后人们吃惊的发现齐奥塞斯库个人、他的家族在瑞士银行有四亿美元的存款。我们想想,一个国家,资产都由国家所有,什么是国家?国家有谁来管?国家不就是最高层的那些有权优势的人来管理。所以我们都知道,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财富在哪儿,国有资产由谁在掌控。中国电信是谁家的,华能是谁家的?那是国有资产吗?那是我们的吗?所以我认为只有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是真正对人民有利的一种制度。(掌声)那么接下来我很快转到了我自己觉得我们现在在宪政方面存在的巨大缺陷。比方说政党没有登记,我们党没有注册登记为法人,(笑声)(掌声)说老实话,在座的有不少学法律的,可能也有不是学法律的朋友。不是学法律的朋友可能感觉到这个说法挺吓人的,但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太基本的ABC问题。你想,在一个发的国家发的社会,任何的公司、其他组织都应该是法人,什么不注册呢?黑社会不注册。(笑声)(掌声)我们的宪法有明确的规定,你看序言上写的一切政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但如果我们的组织没有注册登记的话,他就不可能在法律范围之内,它只能是在。之外,你不是人嘛(笑声)(掌声)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所以就只能在之外了。所以这是我作为一个党员我特别焦虑的一件事情,我为我们党着急。所以我就谈到了胡锦涛同志强调的尊重宪法,但另一方面,我们看,一些最基本的宪法规范还没有确立。所以有些人说我反党,说我说党是非法组织。我说不,我说党是法律之外的组织我没说党是非法组织。(笑声)(掌声)然后我又谈到了其他的一下现在看起来比较敏感的问题,比方说言论自由的问题。我们国家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言论自由的权利,但现在我们实际上不享有言论自由。我又提到了司法独立的问题,又提到了军队国家化的问题,又提到了土地私有化的问题,反正是什么敏感说什么。(笑声)(掌声)我也注意到,后来可能是里面没有什么经验,然后就看那个会议记录稿不错,就朋友发过去了,朋友又给朋友发,这么发五六道你就知道发到哪儿去了。(笑声)然后就被泄露出去了,走光的会议记录。海外媒体也很关注,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对我提出激烈的批评。比如有一篇题目叫做“改革攻坚还是颠覆政府”、“看西山会议派的表演”,还有一篇叫做“贺卫方的匕首要刺向谁”(笑声)其实,说老实话,攻击的言辞越激烈,对我越安全。因为人家一看,你看贺卫方讲的,还是建设性的态度嘛。这种说法太妖魔化了,反而领导人一看到这个就觉得很可笑,这样我就越安全。所以我特别希望别人攻击我,攻击的越厉害我越安全。其实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我想有些东西是迟早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总要有人来说话。(掌声,热烈的,经久不息的)像今天的电影,加里森先生说,我们要寻找这样的一种真实,我们要忠诚于这样一种真实。当这个国家充斥着一片谎言,就不再是值得我们终生厮守代代厮守的这样一片土地了。在这个意义上,我比较赞成宪政爱国主义,我们热爱这个国家的前提是这个国家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是一个宪政的国家。(掌声)
提问3:一,做中国律师和在美国做律师分别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二,在司法改革中您是不是一位孤独者?
答(幽默地):对我来说,这个问题实在是太难了,因为我既不是中国律师也不是美国律师。{场下大笑} 实际上,我觉得,在中国做一个好律师比在美国作律师难度要大,因为中国的律师除需要法律技巧,更需要的是法律之外的技巧,如如何去处理与法院的关系,如何去“搞定”院长。(场下大笑并热烈鼓掌)说实话,在美国律师是不需要这种技巧的。当然,在人际上,中国与美国具有相通的地方。学法律及做法律实务的人都需要有一种与人沟通的能力,你怎样使法官感觉到你的话值得信赖,你怎样使陪审团相信你没对他们说谎。(严肃认真地)另外,中国律师与美国律师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在美国做律师需要讲英语。(场下大笑)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我并不是一个孤独者。其实,司法改革是一个很有乐趣的事业,在这项事业中我有很多战友,我们在一起奋斗着。比如说,有一个网名叫“一二”的浙江基层法官,他并不是一位科班出身的法官,但他一直在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不久前,他发表了一篇《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看法学翻译》文章,我就觉得很好。还有的法官在一直关注着言论自由的命运,他(她)们就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推动言论自由的进展,如东城区的杨卫平女法官,还有广州市天鹅区的吴国平、郭越、吴双立三位法官,他们通过“广州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这个案例确立了新闻的信息来源准则和公正评论原则,我感觉到这个案子就判的很好。虽然我们有的认识,有的不认识,但我们一起在奋斗着,我们是真的战友!谢谢!(场下热烈鼓掌)
提问4:中国的文化比较注重人情,那么,中国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应该怎样处理法与情的关系呢?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胡佳事件”,胡佳是一位环保斗士,他比较关注河南爱滋病等问题,在两会期间,由于一些比较尖锐的言论,他被通州区的公安软禁并毒打。如果您作为胡佳的话您将怎样做?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就是您能不能从“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言论自由化、经济私营化”这四化上,宏观上谈一下中国改革的方向。
答:(感叹)太大的问题,太大的问题!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好改革的地方已经改的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些一些硬骨头。其实,在容易革的时候,我们都有一些容易改革和不容易改革的条件,这就是邓小平同志。小平同志在的时候,凭他的那种个人魅力,他的那种在军队中的巨大声望,他就有许多条件推动一些比较难的改革,但是可惜的是,他一直在原地不动。虽然这样,我们仍应该感谢小平同志,感谢他的历史贡献。再往后 的一些领导人,他们很难有韦伯所述的那种个人能力及个人魅力,比如或将社会搞个天翻地覆,或开拓疆域。但他们所遇到的局面是最艰难的,比如,土地应怎样私有化。私有化可以说是大家的共识,只有私有化才能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只有私有化才能制约国家的权力,但就在怎样私有化这个问题上,我们却束手无策。我看了一些农业专家的文章,比如温铁军的,他们也没有提出私有化的对策及措施。言论自由相对比较容易一些,关键就是一步一步的放开,给社会一个舒缓的机会,而不是象现在这样越放越紧。
你说的那个案子,现在有许多,比如不锈钢老鼠、山东临沂的陈光臣及一些家庭教会的遭遇等等,许多权利都得不到保护,并且个案都很丑陋。许多人都以为我们搞法律的有什么灵丹妙药,其实我们也很无奈。比如上次“南方都市报事件”,我们几个法学教授都是怒不可遏,我们商量说,是不是我们几个人飞到广州去,在高院门口里静坐。(大笑并鼓掌)但反过来一考虑,比这个案件冤的案件太多了,我们静坐肯定坐不过来。(笑声)所以,我感觉到,我们现在有两方面的事情要做。第一方面,我们应在更大的范围去论述司法独立、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价值,我们可以诚恳地说,世界各国的经验也表明,我们党所追求的那些经济繁、社会稳定、官场清廉都是靠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等来维持的,而不是那些什么保鲜运动、八荣八耻,(场下大笑并持久热烈地鼓掌)其实那些是没有用的。第二个方面,就我个人所关注的司法制度来讲,我们还是有许多可以推动的,并不是我们的政治体制不改我们就不能有什么作为。我们可以在技术层面上做许多事情,让我们的司法界更加统一,让人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至于第一个问题,我已忘记,所以不再具体说。谢谢!
提问5:通过《刺杀肯尼迪》,您怎么看“陈水扁遇刺事件”?
答:这个问题应该在李昌钰先生的讲座被将清楚了。(场下有同学说,李先生也没讲清楚)(幽默地)那我更讲不清楚了。(同学大笑)其实啊,台湾已在民主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台湾的民主还处于成长期,成长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在成长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很麻烦、荒唐、甚至肮胀的事情。但我们不能以此而否认台湾民主的进程!
提问6:贺老师您好!我不是学法律的学生。我的问题是,法庭庭审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定事实问题,而在事实确定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法官及陪审员应怎样人类的情感中走出来,从一个情感人变为理性人。 而这需要有两个因素:一,要有专业化的训练;二,要排除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定阶层和特定阶级所赋予其的特定利益及特定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那么接着第二个问题就来了,专业化本身就可以把人变为特定阶层及阶级的人,而事实中的每个人都是为一定阶级一定阶层的人,而一定阶级和一定阶层则具有其本身的利益、价值观及价值体系。那么,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应该怎么去考虑这个问题及合理解决这个问题?
答:感谢你问的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实,陪审团成员是不受专业训练的。陪审团成员是被随机地选出来的,一旦被选定,成员则一直呆在法庭上,。如果案件今天审不完,则法院将安排陪审团成员的住宿问题。如果案件审理持续几个星期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则陪审团成员休息日可以回家。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前,法院原则上倡导陪审团成员不看报子,不看电视,不接触外界有关此案的信息,以此来保持陪审团成员的价值中立及对案件的新鲜感。判决的结果要求的比例特别高,在古代甚至要求全体同意才能顶犯罪嫌疑人的罪,现在的要求低一些,允许一票两票的反对,如十二个人则可以有两个人的反对票,六个人则可以有一个人的反对票。关于专业训练,你所说的很对,专业训练往往能训练出一个行业,而一个行业往往具有本行业的利益,那么利益本身又会影响其决策的超然的公正。但是,对于法律行业,我们应考虑到,再司法过程中 司法人员必须要运用法律,而法律在任何国家,不论大陆系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法律都是由人民的代表来制定的,而人民的代表则应被看成是代表人民的,所以,法律应被假定为代表了各阶层和阶级的利益,那么,经法官运用法律所判的结果,应该被看成是人民的意志,所以,向你说的那样,排除自己的利益及偏见的影响,是一个法官应追求的境界。另外,我们也应看到,法官是受同行的约束的,因为法官面对的毕竟是控诉双方的律师,而这些律师是精通法律并互相对抗着的,这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这种对抗不仅可以使使司法决策可以建立在最大限度利益考量 的基础上,还可以使法官不能不顾及双方律师的意见。这一如柏拉图所说“我们应怎样找出一个哲学王来统治我们呢”,而亚里士多德说,既然我们不能找出一个哲学王 ,那就让规则来统治我们吧!但是,我们应看到,规则是死的而人是活的。我们现在也许会观察到,法制与人治可能有一个聚合点——那就是法律职业群体在做决策时,要受到法律同行和人民大众的双重制约。即其决策必须被诉诸法律规范,必须要进行一个严格的梳理,而在梳理的过程要受人民的监督,即其必须被公布于众,必须被舆论广泛评论甚至抨击和诘难。这个时候,你会发现,法制其实是可预测的,而不是专制的,不是只代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的。因为媒体开放的时代,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一个法官只是打着人民的旗号而去为只代表小部分人利益的判决,则其是不会逃过人民的眼睛的!
好,最后两个问题吧,因为马上工作人员要关门了。第一个问题就让这位同学问吧,因为他一直坐前面的地板上,冰凉冰凉的(场下大笑并鼓掌)
提问7:贺老师,你是不是与司法部的郭XX是同学,那么你对司法鉴定改革有什么微妙的认识和理解呢?
答:这位同学所说的郭XX先生是司法部司法鉴定司的司长,对中国法律教育有很大的贡献,他也是我的大学同学,我对我的着位同学是非常敬重的。法庭庭审与司法鉴定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而中国的司法鉴定有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中国的社会信任度低的另人恐惧,以致于没有一个机构的鉴定结果可以让人相信,或者只要给点好处,什么结果都可以出来。其实,许多案件的争议是要靠司法鉴定的,但是我们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是非常混乱的,往往下级的鉴定结果与上级不同,而上级的又与上上级又不同。以至我们有时候就不得不问自己,这个国家还有什么可以值得信赖呢?我的一位朋友说,除了假夫妻是真的外,其他的都是假的。(大笑声,热烈的鼓掌声)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整个社会树立一种信任体系,但对于怎样树立,我也不太清楚。对司法鉴定我没有一点研究,所以我不能展开讲。我更关注的是政治诚信,一个国家的领导人首先应讲真话,领导人说假话是最可怕的事情。当人民看到你说假话时就会觉得,呵,你说假话不就是让我们也跟着说假话吗?骗人是做不得的,骗人骗的多了也就骗着自己了。所以当我在报刊杂志上看到一些假象时,如电视台报道某某中院的两个法官坐在法院的楼梯台阶上学“三个代表”等等,(大笑,热烈的掌声)都是假的,我就有一种担忧。政治上的造假,普遍造假,是最可忧虑的。怎样来改变这种现象呢?我感觉到这就需要我们来揭露这种造假,比如,当一些电视台采访我并让我拿一本书来给我拍照时,我从来不配合这样做!(场下笑并鼓掌)
最后一个问题就让那位同学问吧。
提问8:谢谢贺老师!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是好的,是值得去为之奋斗的。那么,作为一名党员,你是持悲观的态度还是乐观的态度来看社会主义的发展呢?
答:这个问题是一个大的问题。活着最重要。(笑)其实,作为一个个体来说的话,,很难说你对社会是悲观还是乐观,更重要的是使你的生命有意义,而有意义的方法就是做一些你认为有价值的事情。长远来看,老式的社会主义 已被证明是没有前途的,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学说是一种伟大的学说,因为它是人类社会的一剂良药,也就是说,它能治病,它能治资本主义的病,其实,许多资本主义的改革都是受马克思主义 的影响的。但是,它只是良药,而不能当饭吃。(掌声)如果社会都按它说的那样,那么就等于把药当饭吃了,是药三分毒啊,(笑声)你看看我们的朝鲜兄弟,天天拿药当饭吃,结果吃地弱不禁风,吃地经济衰败,吃地人权没有保障。所以,通过这段话,你就可以知道我是不是一位社会主义者了。(笑)
好了,谢谢大家!
(热烈持久的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