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制作)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前核实性谈话,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能超过当日24时)。
2、立案后调查期限(3+3+X):一般为三个月,经上级监委批准后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级监委批准可以再适当延长。
(注:《国家监察法》未明确调查期限,只明确留置的时间,但调查期限不应无限扩大,应参照留置期限进行限缩。已失效的《行政监察法》规定是六个月,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
2、留置期限(3+3):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留置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被留置人讯问。
《国家监察法》:留置后,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有碍调查情形的可以暂不通知。
3、内部移送审理:留置期限届满30日前移送审理,审理期限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
注:这是监委调查的内部程序设置,审理阶段不对外部诉讼程序产生影响,因为《国家监察法》没有对审理程序作出规定,《国家监察法》的调查程序是指以监委为主体的大调查,审理期限包含在《国家监察法》规定的大调查及留置期限内。
二、移送起诉、审查起诉
1、移送起诉前,经监察委邀请,检察院可以派检察官提前介入。
2、在移送起诉10日前通知检察院移送事宜。
3、检察院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及时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并在3日内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辩护人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申请阅卷,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强制措施后可申请会见。
审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计入审查起诉的诉讼期限。
4、从受案开始,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注:《刑诉法修正草案》中规定,检察院受案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并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因此,等《刑诉法修正案》正式通过,上述规定将会被修改,目前检察院仍然没有先行拘留权和独立审查逮捕期限)
5、退回补充调查的,应在一个月内调查完毕再报批,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完毕。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原刑事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6、监委认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上一级检察院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答复。
三、起诉、审判
同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