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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驳回起诉”与“宣告无罪”适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3-24 14:36 阅读:
 
 
来源:河南法院网 | 作者:王永亮
 
 
 
驳回起诉和宣告无罪作为终结诉讼的两种法定方式,只能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研究。笔者仅对适用“驳回起诉”的条件和驳回起诉与宣告无罪的关系作一些粗浅的研究,以供商榷。
 
  一、适用“驳回起诉”的法定条件及应注意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第188条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8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法定条件,几项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人民法院不得立案受理,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适用驳回起诉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缺乏法定起诉要件的案件,即起诉缺乏受理自诉案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从而使诉讼无法进入立案程序,最终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另一类是具有不应审理的法定情形的案件,主要是指具有《解释》第188条第2至7项的情形,从而使诉讼成为不必要或者使诉讼无法进行的案件。上述两类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可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直接裁定驳回起诉。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应当开庭审判。(二)……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里的审查是一种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的审查,但这种审查包括“自诉案件是可受理性”,有无“撤销自诉的理由”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定事实”以及有无“法定免责的理由”,实体方面,主要审查自诉人指控的事实,情节及所依据的证据以及定性等,这种审查与我国原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制度是一致的,保留该项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自诉案件自身特点的需要,是刑事自诉案件纯当事人诉讼的体现,是为防止不必要和无根据的审判启动,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并节约诉讼资源的诉讼制度的具体化,另外,制作驳回起诉的裁定时,必须在裁定中充分阐明事实根据和理由,正确援引法律,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不知裁定的详情而偏执地认为法官有意偏袒对方当事人,即使裁定的内容是客观、真实、合法的,也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同时还要注意裁定所依据事实的固定性,不可草率马虎,认为事实是这样,而不注意固定证据,等时过境迁,因无据可查,使所下裁定成为无源之水,造成法官自身的被动,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二、驳回起诉与宣告无罪,作为终结刑事自诉案件的两种法定方式,二者的关系如何,能否互相替代?从形式上看二者除了具有终结案件的功效这一共性相似外,另一较相似的地方就是证据不足的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案件,应当驳回起诉,经开庭审理,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对被告人宣告无罪,二者的依据有所交叉,乍看起来,二者是十分相似的是可以完全相互替代使用,但二者却是截然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首先二者所解决的问题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一种程序性问题,是庭前审查结果的一种具体措施而宣告无罪则是一种实体的裁判,是经过庭审程序后,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事实作出的一种法律评价,解决的是一种实体问题。其次,二者所依据的法律不同,驳回起诉所依据的是《刑诉法》第171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86条、188条,而宣告无罪所依据的则是《刑诉法》第162条第2项的规定,遵循的是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再次二者适用的条件和时机不同。驳回起诉只能再开庭以前审查阶段适用,而宣告无罪,则只能在开庭审理结束后,针对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同时二者的载体不同,驳回起诉的载体是裁定书,而宣告无罪的载体是判决书。最后二者所依据“证据不足”的实质不同,驳回起诉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是指支持指控的证据的量的不足,不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何。宣告无罪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即要求证据的量,也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一种综合性不足的证据状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只有正确理解了二者的异同,才能吃透《刑诉法》第171条的精神,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驳回起诉和宣告无罪这两种法定的结案方式。也就是说刑事自诉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只能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不能因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只适用于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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