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与受理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5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符合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人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解释》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
1、受理
(1)凡是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都应当受理并在7日内立案。
(2)根据《解释》第148条规定: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2、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2)根据《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根据《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都不予受理。(4)根据《解释》第139条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里的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显然是在被告人犯罪后控制下的,此种情况与作案现场毁坏的不同,如:盗窃、 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后被告人所得财物,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可以这样表述:被害人人身权利和犯罪现场毁坏的财物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控制的财产,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是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开启,并关系到人民法院对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更涉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如果应当受理的起诉没有受理,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行为就会因此而受阻,保护其合法权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反之,如果不应受理的起诉得到了受理,则会使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失去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导致错案的发生。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案件的受理问题,尤其是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坚决不能受理,那种审理后不支持驳回的观点是不足取的。既然驳回何必受理?自相矛盾,也不严肃。对于被告而言,不应受理为什么受理?这是不公平的。这样做无疑给审判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被动,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与量刑
根据《解释》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因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是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要素之一,而且影响到量刑。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调解或和解且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的,都给予了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方仍然不谅解的或者达不到被害人方无理要求的,一般没有从宽处理。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款项已支付完毕,被害人方不表示从轻处理。
2、被害人方要求数额过高,双方达不成协议,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3、为了达到严惩被告人的目的,被害人方故意不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此两种情况下,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