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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50 阅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之研究
 
  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立法上的依据,但它的精神实质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矛盾的化解、法益的保护还是从刑法的目的、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都是与立法的意图相符的,具体而言:
 
  第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多样、法律正义、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相互融合形成的有机整体。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排除不必要的纠纷,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和谐稳定的局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髓不在于用法律的手段制裁犯罪嫌疑人,而在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考验,协调好其与被害人及社会上其他主体的关系,以一定的条件作约束,鞭策其走上正轨,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切实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督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必要保障。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被害人一方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失也不是很大,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法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如何将损失减到最小、如何把损失进行挽回才是最重要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弥补受损的法益,并以此为条件督促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和义务,有利于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有利于其反省自身行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接受监督、感化和教育,重新步入正轨。
 
  第三,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手段。当前情况下,我国的大部分司法系统工作量比较大,若每一个案件都历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整个程序的话,无疑对人力、物力、财力是极大的考验。司法资源的配置要合理,要把主要精力花在那些社会影响力大、情节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上去,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所以,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情形下的案件,可以酌情予以有的放矢,在检察权的合理范围内自由裁量,才能将效果达到最佳。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之研究
 
  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主要是把握标准和度的问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考虑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条件,审查其有无前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主观方面是否处于故意;第二,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的因素: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情节、影响的程度;第三,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弥补措施:考察其是否有悔罪表现尤其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赔偿和补救是否到位。
 
  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学者的观点中来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条件的研究比较多,但偏差不会很大,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制度本身有一定的引用标准和条件,结合以上的分析,对可以引用的条件主要作出如下分类:(一)对象条件:对于是未成年人、老年人、聋盲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的犯罪案件,初犯、偶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犯罪案件;(二)情节条件:存在自首、立功、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三)后果条件: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后果是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四)悔罪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犯罪嫌疑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并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犯罪嫌疑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财物损失,并承诺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的轻重、危害后果的大小,在下列情形之下不宜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犯罪性质严重的: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毒品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职务犯罪等;(二)犯罪情节严重的:主要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严重、造成社会反响大的案件;(三)主观恶性深的:主要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教唆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对于这类人群,可以说是屡教不改,未从深渊根除犯罪动机,不宜引用。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应该以一套合理有序、行之有效的程序来指导,作为规范性的要求和步骤,同时要在日常地办案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充实这套体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第一步:广泛征集意见。首先由承办人员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告知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办案人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查,调查结合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中的一贯表现和在企业单位上的工作表现,组织各方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彼此交流,对意见进行汇总。
 
  第二步:组织集体讨论。由承办人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部门负责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将上述利害关系人员人员的意见在讨论中发表,由专业人员和负责人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报监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步:审查作出决定。监察委员会依程序对承办人员、专业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由承办人员具体执行该决定。检委会若同意引用,则进入下一步进行考察执行;若检委会依法认为应当起诉的,则由承办人员移交审查起诉。
 
  第四步:严格考察执行。主要是以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考察。在一定的期限内,由特定的机关和组织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考察,并对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财物损失的弥补进行核实,将其放到社会中,由广大人民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履行状况进行考察。
 
  第五步:做出处理结果。在考验期限满后,若犯罪嫌疑人能严格履行法定的义务,弥补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能够获得社会和监督人员的认可,即可由承办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否则,由检察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公诉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措施之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引用还不是很规范,具体引用的程序和步骤也不是很到位,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监督体制不到位,救济体系不健全等等都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
 
  首先,规范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到法律条文中去。结合客观的司法实践,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专门立法工作,才能为接下来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法律基础,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用提供法理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保障。立法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地位、引用条件、引用程序、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和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框架,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次,注重实践,做到严格执法,加强整个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和考察。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指导实践,立法的真正意图也在于规范实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能否依规范、按程序来办理相关案件是至关重要的。承办人员首先得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心里有底,对附条件不起诉由一定的研究和掌握,熟悉其引用条件和实施程序,确保执行到位。同时,将犯罪嫌疑人放入到整个社会中进行考察,可以由其从事一定的社区义工劳动,由群众对其悔罪表现和义务履行进行监督。
 
  最后,加强监督,完善救济方式,防止检察机关对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范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又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自由裁量权,检查机关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但是必须接受监督。尤其是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只要检察机关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就可以向检委会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那么该程序就不能引用。因为检察机关在享有这项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肩负起相应的义务,必须使其整个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既要符合立法的明文规范,也经得起司法实践的考验。
 
 
 
来源: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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