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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7-20 15:26 阅读:
 
来源:法制日报
 
程乐
 
互联网已成为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一种必需品,需要警惕的是,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也会借助互联网把罪恶的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重点问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8岁的王某通过美拍视频“互粉”认识了一名11周岁的女童,王某谎称自己是一名十几岁的女生,利用QQ软件聊天,诱骗女童给他发裸照,并进一步以公开裸照相威胁,多次逼迫女童给他发自慰视频,被抓获后王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通过网络并非直接的身体接触,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犯罪,可能超出了人们对性犯罪的传统认知,但是自2018年11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明确: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强迫、诱骗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同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儿童指的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儿童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猥亵儿童罪并不以强制手段为构成要件,采用诱骗、威胁或其他方式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仍然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网络性侵儿童犯罪,与传统性犯罪相比,具有隐蔽性较强、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同时行为人多采用虚拟身份信息、诱骗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亦给取证和犯罪行为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但其行为的恶劣性和社会危害性与传统性犯罪一样不容忽视。
 
法律对未成年人在网络方面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和事后弥补性,而减少网络性侵害发生,重点在于全社会、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事前防范。对于家长来说,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一旦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原因,共同解决;同时要引导孩子树立性防范意识,关键部位、敏感部位既不能让其他人直接接触,也不能拍成照片、视频暴露给其他人;此外,还要引导孩子正确对待网络社交,提高警惕,不随意转发个人微信二维码,不随意加陌生人为好友,且不随意告知家庭住址、学校、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避免被有心人利用并造成侵害。
 
总之,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不可或缺、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需要互联网行业部门、学校、家长、社会组织、执法部门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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