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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诉讼型套路贷”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4-15 16:29 阅读:
 
 
作者:厉莉 丛丹
 
近年来,“诉讼型套路贷”在全国具有蔓延趋势。“诉讼型套路贷”是指贷款发放人通过虚构借款事实、隐瞒还款事实、以其他合意为名行放贷之实等方式,借助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程序获取生效法律文书,进而强制执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诉讼型套路贷”利用司法机关,将非法利益转化为合法债权,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
 
 
“诉讼型套路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积极式“诉讼型套路贷”,通过在诉讼中积极的虚构借款事实,包括虚构不存在的借款事实和夸大借款本金数额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二是消极式“诉讼型套路贷”,主要通过逃避还款、隐瞒还款事实攫取非法利益。如故意设置还款障碍、制造逾期还款,收取高额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收取现金或者指示借款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形式隐瞒还款事实等;三是伪装式“诉讼型套路贷”,即以其他合意为名,行放贷之实。行为人以兼职、中介、提供劳动岗位等为诱饵,诱惑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表面上看并非贷款,但是将贷款条款隐蔽在合同之内,然后通过其他名义,迫使贷款人支付高额利息。
 
 
“诉讼型套路贷”的本质特征表现为:第一,以虚构借款事实,隐瞒还款事实,骗取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房产抵押、租赁合同等方式,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二,通过借助司法强制力,将非法目的合法化。大量“诉讼型套路贷”案件的行为人通过审判、公证、仲裁等程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借公权力之手强制执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三,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刻意制造具有高度证明力的证据链,使得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严重背离。行为人通过刻意制造“银行流水”、设计“平账”、“全委公证”等方式层层布局,获取借款合同、支付凭证、公证债权文书等虚假证据,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链,进行虚假诉讼,导致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严重背离。
 
 
针对 “诉讼型套路贷”频发的问题,民四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实行“三筛”模式,有效甄别“诉讼型套路贷”行为。提升对“诉讼型套路贷”案件的敏感度,实行庭长初筛、法官精筛、法官助理细筛的“三筛”模式,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形式及实体审查,有效甄别套路行为,识破骗局。
 
 
二是加大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审查力度,查明客观真实。着重加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实体审查力度,对书证的证明力进行严格审查,不能仅凭书证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而是应结合借贷合意、金额大小、交付凭证、交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诉讼型套路贷”嫌疑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提高对席比例,最大程度上获取被告方的陈述,发现并破解案件中隐藏的线索,查清事实真相。
 
 
三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引导教育工作。在发现涉“诉讼型套路贷”问题的,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让当事人充分知晓合法借贷与非法犯罪的区别及厉害后果,严格法律释明,争取使当事人主动放弃该非法行为。
 
 
四是加强和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沟通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加强多部门联动效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涉民刑交叉问题的研究,准确区别普通民事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的界限。及时就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增强公、检、法三家打击合力,提升审判质效;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能力,引导借贷市场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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