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在监狱中通信、会见的规定
1.《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2.《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附件《监狱狱务公开内容》有关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应当予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会见时收受的物品,应当接受检查。
(3)罪犯会见时,监狱按照不同的处遇级别,安排相应的会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