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百科 >
哪些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洗钱”?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9 阅读:
 
哪些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洗钱”?
 
刑法(修正案六)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洗钱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的编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具体是指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交易转移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以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等。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所得资金的来龙去脉,模糊其非法特征。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如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兑换成外币、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国外银行。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哪些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洗钱”?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下一篇: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