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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例(付某、黄某、梁某敲诈勒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06 阅读:
 
敲诈勒索案例(付某、黄某、梁某敲诈勒案)
 
 
 
 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自2005年开始多次以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向被害方索赔钱财,如被害方报警或不同意赔付,便对被害方进行威胁、恐吓,以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
 
      检察机关共指控27宗犯罪事实,经庭审查明确认23宗,其中比较典型的犯罪事实包括:
2006年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及“大口”驾驶付某自购的宝马车在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深南大道交界处,故意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丰田佳美车碰撞,强行索取王某某人民币2500元并将王某某殴打致轻微伤。
      2005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及“大口”驾驶付某自购的宝马车在福田区滨河路会展中心前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庞某某驾驶的奔驰车碰撞,强行索取庞某某人民币3300元、港币5000元。
      2005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驾驶付某自购的宝马车在罗湖区北环路银湖路段,故意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奔驰车碰撞,强行索取陈某人民币13600元。
      2006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及“大口”驾驶付某自购的宝马车在福田区农林南人行天桥附近,故意与被害人周某驾驶的广州本田车碰撞,强行索取周某人民币13600元。
      2006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及“大口”驾驶付某自购的宝马车在福田区新洲路向西转深南大道方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奥迪车碰撞,强行索取张某人民币6800元。
      2006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及“大口”驾驶付某自购的宝马车在福田区华富路体育馆门前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奔驰车碰撞,强行索取张某人民币10600元。
      2006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及“大口”驾驶付某自购的宝马车在宝安区107国道西乡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区某某驾驶的凌志车碰撞,强行索取区某某人民币9800元。
      2006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及“大口”驾驶付某自购的宝马车在皇岗口岸高速出口转滨河大道东行路段,故意与被害人郭某驾驶的尼桑车碰撞,强行索取郭某人民币14000元。   www.falv119.net
      2006年3月23日,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被抓获归案。作案工具无牌宝马车亦被缴获,并从宝马车上缴获作案道具冥币一叠。后公安机关依法缴获被告人付某在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存折,并对相关款项进行了冻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付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如何定罪?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抢劫罪。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负责组织、安排、指挥其他人员,并由其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梁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冻结的被告人付某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其中赃款共计人民币169210元、港币11000元依法退还给各被害人,其余款项退还被告人付某;缴获的作案工具宝马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作案工具冥币一叠依法予以销毁。
 
      法官评析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其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即如果没有超出私力救济的范围,具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当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但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或者在不满足行为人要求时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的威胁方法不限于暴力(如揭发隐私),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某个时间实现;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本案中不适宜定抢劫罪。
 
      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诈骗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3、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4、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在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上,通常做如下考虑: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如果陷入了一定的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被害人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本案案情,我们认为定敲诈勒索罪是正确的。
      法眼透视
        实践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在这两种犯罪中,犯罪人都使用了威胁的手段,但是,二者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在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此外,敲诈勒索罪也容易与招摇撞骗罪混淆。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撰稿人: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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