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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沪高法(2000)338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17 15:23 阅读:
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沪高法(2000)338号
 
 
                      2000年6月28日
沪高法(2000)33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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