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毒贩贩卖毒品提供帮助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
2010年至2013年5月期间,石某某长期帮助邹某某贩卖毒品,邹某某供给石某某吃、住等开支。2013年5月5日,邹某某托李某某购买毒品后又给熊某某打电话让熊某某将“麻古”从重庆带回巫山,当晚熊某某从李某某住处将“麻古”拿回自己的办公室并更换了包装,次日下午熊某某让“黑车”司机欧某某将该包裹带回巫山县城交给石某某,2013年5月6日,邹某某安排石某某接收毒品“麻古”。当日23时许,石某某在巫山县城从欧某某车上拿到“麻古”准备离开时,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石某某接到的“麻古”净重94.48克。
【分歧】本案石某某等人明知邹某某贩卖毒品,还帮忙购买、运输、接收毒品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某等人明知邹某某贩卖毒品,还帮忙购买、运输、接收,应该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某等人明知邹某某贩卖毒品,还帮忙购买、运输、接收,当场查获“麻古”净重94.48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石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二罪均为故意犯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2、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一般也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但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唯一行为特征,而贩卖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毒品的行为特征;3、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才构成犯罪,而贩卖毒品罪无数量规范。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为贩卖毒品是一种隐秘而又复杂的犯罪活动,参与这种活动的不仅有买主和卖主,还有形形色色的帮助犯。尽管他们的分工不同,地位不同,但他们都具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互相配合,紧密联系,各自在不同环节上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本案中,石某某等人明知邹某某在贩卖毒品,还帮忙购买、运输、接收毒品,石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