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放弃救助被害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邓世章 摘自《检察日报》2009-3-22
案情:某日凌晨1点左右,李某与王某在二楼打架,李某被王某推倒摔至一楼。李某摔到一楼后,后脑受伤但表面上无法看出,只是有呕吐现象。事后围观群众拨打“110”,后“110”民警陈某将李某送至医院,但陈某不知李某被殴打以及摔倒经过,从李某呕吐散发出一股类似酒味的情形判定李某为酒醉至此。但医生发现李某存在异常情况,建议给李某验血。此时李某处于昏迷状态,陈某检查李某身上没钱,又没有任何身份证明无法与其家人联系,就拒绝了医生的要求,将其放置于醒酒室。凌晨5点,李某因为脑部受伤导致死亡。事后,法医鉴定认为,如果当时立即救治,李某将不会死亡。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只看见李某由于呕吐有股酒味,不知道是被殴打所致,并且陈某不是医生,不可能预见到李某会死亡,陈某是由于业务能力不强而非过失而致李某死亡,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作为警察,有保障公民安全的义务,但其在李某无任何人照看的情形下对李某诊治擅自做主导致延误了李某的病情,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玩忽职守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陈某符合玩忽职守罪要求,关键在于对陈某主观方面的认定。
首先,陈某主观方面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出于李某身上散发出类似于醉酒的气味,陈某主观上先入为主地认为其昏迷是喝醉酒所致。面对生命权这样重要的法益,陈某对医生的验血检查建议轻易地进行否定,符合刑法上关于过于自信过失的要件。
其次,陈某的业务水平高低不能成为其法律免责的阻却事由。因为陈某可以借助医生的能力来履行自己的职责。陈某在拒绝医生的验血建议前,有一个细节行为值得关注,即陈某搜查了李某身体,见其没钱而且无法与其家人联系,从而放弃了验血的念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当时李某身上有钱的话,陈某可能就会让医生进行验血。也就是说,陈某在医生的要求下,明知李某可能存在一定的健康问题,但由于李某身上没钱,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而放弃了验血的想法,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陈某并非仅仅只是业务能力不强,而是在工作中存在过失。
再次,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陈某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李某的生命权法益遭受重大侵害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陈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一种职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帮助李某挽回生命却没有应尽职责,导致了结果发生。因此,陈某的主观心理态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