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百科 >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8 阅读: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开始实施)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如何量刑?
下一篇: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及追诉标准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