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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区分“非法持有”与“运输”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36 阅读:
 以牟利区分“非法持有”与“运输”
 
  刑法分别规定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单纯从刑法条文来看,二者的界限比较明确。运输毒品是将毒品进行空间位置变化的行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则表现为将毒品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但是,在运输毒品的行为中必定存在行为人将毒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难以正确地区分持有与运输毒品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的方式有多种,在行为上不外乎携带、储存、存放。但并不是说携带、储存、存放毒品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强迫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都有行为人对毒品的实际非法控制。上述行为中,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仅非法控制毒品而已,还有其他的意图或者主观追求,或者是用以交换经济利益,或者是为他人掩盖罪责,或者是用于他人的吸食。 
 
     而在运输毒品罪中,行为人不仅非法控制毒品,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使毒品发生空间的转移。不过,使毒品发生空间转移也并不是行为人的最终意图。不管是走私毒品,还是运输毒品,行为人的意图是实现毒品牟利。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分开。如果行为人单纯是为了吸食毒品,即便是长距离运输毒品,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代为签收毒品包裹的情形该如何认定意见不一。笔者认为,代为签收毒品包裹,其实并不能改变毒品包裹本身的路径走向,即便行为人不签收,包裹也会结束运输过程。行为人的代为签收行为其实是接受他人委托去实际占有该毒品包裹,让他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对毒品的间接控制,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毒品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代为签收毒品包裹行为在危害性上低于代购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此外,就代为运输毒品的行为而言,可以看作行为人接受吸毒者的教唆而运输毒品,若确实没有加价牟利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吸毒者对毒品进行控制,即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作者:黄晓亮 王天富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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