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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案例:北京首判考试作弊案 “枪手”考生均拘役一个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41 阅读:
北京首判考试作弊案 “枪手”考生均拘役一个月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开始受到刑法处罚。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是《刑九》实施后第一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市首例“替考”案,并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当庭作出判决。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虎某及“枪手”侯某,均因犯代替考试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及相应罚金。
 
 
                                                                
  昨天上午,虎某和侯某被带入法庭。据了解,虎某是一名河南籍考生,侯某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
  据海淀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检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两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对检方的上述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罪行,虎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某拘役一个月,罚款1万元;判处虎某拘役一个月,罚款8000元。
 
                                                                  
  2015年11月1日,《刑九》开始实施,考试作弊入刑,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考试罪,可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本市第一批替考案已经被诉至法院。
  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1月12日,该院受理了两起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也是《刑九》实施后,该院受理的首批替考案。
  在这两起案件中,除昨天宣判的侯某、虎某替考案外,还有女子梁某花钱让女子蔡某代替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案件。两人均是辽宁省人,梁某为大学文化,蔡某为硕士研究生文化。海淀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梁某、蔡某替考案。
  此外,本市丰台、房山也有一批替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此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据侯某、虎某替考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对于此案的审理,法院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侯某、虎某替考案因符合条件,因而法院启动了刑事速裁程序,但不意味着此类案件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如遇案情复杂的替考案件,也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部分情节较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庭审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一般当庭宣判。
  据了解,海淀法院是全国刑事速裁的试点法院。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试点以来,该院共审结刑事速裁案400余件,每个案件平均用时不到一个月。被告人对速裁程序的公正性普遍表示认可,上诉率仅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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