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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7 10:02 阅读: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1.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规则(人民司法2016.05.028)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并有未遂形态;对于未遂形态的量刑,应充分考虑未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体现对环境刑事立法早期化的适当抑制;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可对照名录直接认定,避免鉴定依赖;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着手”情形;环境刑事案件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审理以避免事实认定错误。 
【案号】一审:(20I5)丹环刑初字第00001号二审:(2015)镇环刑终字第00002号
 
2.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人民司法2016.23.023)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仅需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即可,无需进行全程性调查或审查。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大量有毒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案号】一审:(2015)温瑞刑初字第1329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1605号
 
3.无证经营废机油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人民司法2016.29.027)
 
【裁判要旨】无证经营废机油的活动并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但却涉及环境保护及安全。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实施许可制度,目的不是限制其在市场中的经营活动,而是要求对环境保护与隐患进行严格监管。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废机油属于我国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物品,也未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证经营废机油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时,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被告人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发生,且处置危险废物的量达到3吨以上,应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号】一审:(2014)宝刑初字第2031号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第458号
 
4.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人民司法2014.18.004)
 
【裁判要旨】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涉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号】一审:(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
 
5.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人民司法2014.18.006)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法焚烧20余吨工业垃圾,向大气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第1条第(1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号】一审:(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
 
6.“零容忍”政策下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适用(人民司法2014.18.009)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7.对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探讨(人民司法2014.18.014)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文章来源:刑事正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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