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案情】
2014年1月2日晚,被告人卢某与弟弟卢某某合谋到其老家官阳镇梨坪村盗割电线。当日晚,卢某与卢某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到巫山县官阳镇梨坪村,将该村黄家湾至12组村民曹某家的低压电线盗割。该低压电线由原居住在官阳镇梨平村12组的村民集资架设,被盗时该村仍有村民在使用该电线供电照明。后卢某与卢某某将其所盗割的电线运至巫山县大昌镇,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大昌镇叶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赃款由卢某、卢某某二人平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卢某、卢某某构成盗窃罪。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被告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低压电线的行为,并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卢某、卢某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二被告人以盗窃电线出卖变现为目的,故意割断正在使用中的低压电线,使该电线所接村的村民无法正常用电,危害了公共安全,足以引起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所谓电力设备,是指与发电、变电、供电、输电安全有关的设备。(2)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电力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本案中,二被告人实施的虽然是盗割电线的行为,但其在盗割过程中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明显危害了社会公众的通电安全和该电线所接村的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用电,其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施)上重要的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以想象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第118条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二被告人盗窃财物的数额在较大的幅度内,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