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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水污染案:罪名变更的背后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投放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23 阅读:
 
盐城水污染案:罪名变更的背后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投放危险物质罪』
 
作者:卢志坚 袁同飞
 
摘自《检察日报》
 
  江苏盐城“2·20”水污染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日前被法院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国内首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而检察机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罪名为什么会变化?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个过程中又有怎样的争论?
 
  ●盐城“2·20”水污染事件回放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该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最高检察院、省检察院挂牌督办2009年8月7日,盐城“2·20”水污染事件的主要责任人、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六年。这是国内首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
 
  记者注意到,盐城“2·20”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胡文标、丁月生刑事拘留,而检察机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罪名为什么变化?背后有什么故事?近日,记者前往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采访,独家获悉了该案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详细过程。
 
  “虽然我有着20多年检察工作经历,每年要办理近百起案件,但这毕竟是国内首起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定罪判刑的案件,我终身难忘!”该案公诉人之一、盐都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公诉科科长滕红梅很是感慨,她从案发第二天就一直跟踪监督此案直至判决。
 
  滕红梅介绍说,盐城“2·20”水污染事件发生后,院领导非常敏感:事件的背后是否存在渎职、受贿犯罪?因此,在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当天下午,该院反贪、反渎部门就依法介入了;第二天是星期六,分管侦查监督、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带着业务骨干开始了工作,并指定了案件承办人;到审查起诉环节,民行部门也介入,督促支持有关单位起诉,挽回经济损失。
 
  全程指挥此案的该院检察长吕志平用两个“前所未有”形容这起案件的重大与特殊:这么多的部门、这么快介入,对案件实行全程监督不留空白,且检察长和三名副检察长全部参与了案件办理,这是该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起案件同时得到高检院、省检察院、市检察院的关注,也是该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他告诉记者,该案相继被省院、高检院挂牌督办,并从中立案查办了4起环保人员环境监管失职案(其中一起由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查办),这是江苏省检察机关首次办理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件。
 
  吕志平告诉记者,从介入此案开始,办案干警就没有节假日,正副4位检察长全部参加办案,每位副检察长对涉案的每份证据材料都要把关,他自己对整个案件的主要材料都要过目,每天要汇总案件进展情况,部署第二天的工作,并向上级院一日一报。最忙时,全院70多名干警中有三分之二的人员扑在了此案和与此相关的3起环境监管失职案上。
 
  引导侦查,锁定犯罪故意2月21日,案发第二天,吕志平就指令分管侦查监督、公诉工作的两名副检察长带领两个部门的业务骨干适时介入,全程跟踪监督,引导侦查,并指定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赵萍和公诉科科长滕红梅担任此案的公诉人。办案人员立即赶往案发地———龙冈镇,在公安机关的办案现场指挥部,听取公安机关介绍案情,查看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到案发现场走访调查。
 
  最初,公安机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胡文标、丁月生立案并刑事拘留,并准备以此罪提请批准逮捕。此时,适时介入的检察官们认为:胡文标等人明知企业排出的废水有毒有害,却不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任其流入盐城城西、越河自来水厂蟒蛇河取水口,并因此和当地群众多次发生争吵,也多次被环保部门查处,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另一方面,这两个罪名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检察官们立即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要求公安机关暂缓提请逮捕,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进一步深入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故意。
 
  鉴于此案重大,且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企图逃避处罚,检察官们和公安侦查人员一起反复沟通商量,围绕犯罪故意,列出详细的讯问提纲,并要求公安机关对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一起多次赴现场取证,询问证人,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形成证据锁链,做到即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也能办成铁案。
 
  经过进一步侦查,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盐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该院以此罪名批捕,并给公安机关列出了进一步侦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污染源的唯一性等。
 
  “即使你一句话不说,照样起诉你!”
 
  5月19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虽然全程跟踪了案件的侦查过程,对案情烂熟于心,但两名公诉人还是不敢掉以轻心,逐字逐句严审细查。
 
  审查中,赵萍和滕红梅发现公安机关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仍然不到位,为快速办理此案,她们和侦查人员一起请教相关部门,补充了整整两本卷宗近400页证据材料,确定直接经济损失为543.21万元。审查还发现,19本侦查卷中多次提及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是“零排放企业”,但对何为“零排放企业”没有解释,而环保部门也没有这种说法。经请教相关专家,终于弄清楚规范的说法应该叫“废水不外排企业”,就是不能排放任何废水。
 
  “如果不弄清楚这些问题,开庭怎么应对?所以必须咬文嚼字。我们对此案的审查意见书达69页,还准备了详细的答辩提纲,主要是围绕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就是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异议。”滕红梅还告诉记者一个富有戏剧性的细节。她提审胡文标时,胡文标笑着对她说“还是你啊!”滕红梅当时一愣,很快回忆起,原来2005年胡文标所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公诉人就是自己!“好啊,既然不是第一次打交道,那就好沟通了!”但事实上,胡文标相当精明,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犯罪故意。而公诉人早就做好了准备,从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故意,所以她很有信心地告诉他:“即使你一句话不说,照样起诉你!”
 
  庭审讯问:被告人承认主观故意7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时,两名公诉人感到了巨大的压力:这是国内首起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的环境污染案件,影响很大,而胡文标的辩护人又是一名法学功底深厚的大学博导。
 
  “但我是‘人来疯’,越是有压力越是兴奋,越是能激发斗志!”滕红梅告诉记者,在副检察长赵萍宣读完毕起诉书后,由她讯问被告人,借鉴过去侦查工作的经验,她一改以往直奔主题的做法,而是用平静温和的语调,像拉家常似的从被告人熟悉、愿意回答也容易回答的地方问起,绕回到了被告人的犯罪故意。
 
  庭审讯问相当成功,一直不承认故意排放污染物的胡文标终于在法庭上承认了。
 
  庭审从上午9:30到下午1:30,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
 
  吕志平还告诉记者,坚决、迅速查办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发生后,与该案有关的7名政府官员已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另外,盐城市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四分局原局长夏从海、原指导员刘恩山、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原副局长蔡荣、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崔建国均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被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阜宁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目前4起案件已分别由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和阜宁县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同时,盐都区委、区政府决定关闭、搬迁全区34家化工企业,让盐城百姓喝上干净水、放心水。盐都区检察院则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向区环保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环保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业务技能培训,规范人员管理,严格环保制度的执行,并为该区全体环保人员上了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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