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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31 阅读:
王某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成志萍 刘慧芳
 
案情:
 
王某与妻子结婚多年,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加之妻子不能生育,使原本脆弱的感情雪上加霜。后王某遇到年轻貌美的女子胡某,对妻子更是横竖看不顺眼,为除去眼中钉,便让胡某寻求购买老鼠药,未果。猛然间,王某想起三年前家中曾购买过老鼠药,于是找到后将它掺在了妻子的饭菜中,见妻子服用后离开。而后,王某回想起多年的夫妻情分,非常后悔,急忙赶回家中,发现妻子已被邻居送往医院抢救。经调查,老鼠药早已失效,妻子服用不会造成生命危险。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犯罪中止。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
③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三个特征:
①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若犯罪行为已完成并达成既遂,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②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最明显标志。
③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的邻居及时发现,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从学理上分析,根据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的不能犯与对象的不能犯,前者如误用白糖当砒霜杀人,后者如误把男子当女子强奸。本案中王某用失效的老鼠药给妻子服用属于典型的工具不能犯。
 
综上,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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