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冯晓阳
终身监禁是由自由刑演变而来,通常是指一种将罪犯监禁至生命终结的刑罚。尽管域外主要国家终身监禁制度在立法表述、刑罚理念和法治传统等方面不尽相同,但其立法样态呈现出极大的相似特征。
功能定位:替代死刑的独立刑罚种类
在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在1999年废除死刑后,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惩罚严厉的刑罚类型。此后,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判例中,终身监禁名副其实地成为英国的死刑替代措施。在美国废除死刑的多数州,立法规定终身监禁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州,尽管终身监禁成为与死刑、自由刑并列的刑罚种类,但是1974年,在Schick v. Reed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可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予以适用”,由此确立了终身监禁作为替代死刑的独立刑罚地位。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法典中规定终身监禁的刑罚地位。例如,德国在废除死刑之后,《德国刑法典》第38条确立了终身自由刑(即终身监禁)的独立刑罚地位。同时,《德国刑法典》在刑法分则中将终身自由刑规定为诸多罪名的法定责任刑,如法典第212条“故意杀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终身自由刑。”显而易见,《德国刑法典》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将终身自由刑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决意。此外,《法国刑法典》第131-1条也将无期徒刑或终身拘押规定为四种自然人可处的最重刑罚之首,其将无期徒刑或终身拘押视为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意图不可谓不明显。
基本类型:绝对型终身监禁与相对型终身监禁
所谓绝对型终身监禁,是指法律针对犯罪行为规定判处绝对确定终身监禁,没有给予法官或陪审团选择量刑的空间。相对型终身监禁与之相对,即法官或陪审团在量刑时享有至少在两个刑罚种类中决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的自由。
在英美法系,英国基于谋杀罪侵害法益的严重性,规定谋杀罪适用绝对型终身监禁;其他相对严重的犯罪适用相对型终身监禁。在美国,康涅狄格、马萨诸塞、密歇根州、宾夕法尼亚等州立法规定“一级谋杀罪判决终身监禁”,也即意味着犯一级谋杀罪的被告人将会被判处绝对型终身监禁。当然,在英美国家也规定适用相对型终身监禁的情形。
类似规定不仅在英美法系常见,而且在大陆法系也可寻觅。《德国刑法典》第211条规定“谋杀者处终身自由刑”,就是绝对型终身监禁的典型例证;第80条规定“预备发动侵略战争,使联邦德国遭受战争危险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即是相对型终身监禁的体现。《意大利刑法典》也有相似规定,该法典规定针对谋杀叛国罪、恐怖主义行为罪、参加黑手党罪等适用绝对型终身监禁;再如,针对危害国家国际地位犯罪、毒杀罪、侵害外国首脑罪等适用相对型终身监禁。
但也应注意,由于绝对型终身监禁的立法模式在判决时不容法官或陪审团根据案情自由裁量,可较好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但也容易导致法律缺乏灵活性和个案量刑不公。相对型终身监禁基于刑罚个别化的考量,则可很好地克服前者的僵化和刻板。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等犯罪
终身监禁刑通过将罪犯完全剥离于社会的方式执行刑罚,这种因长期羁押而带来的折磨不亚于执行死刑所产生的痛苦,对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严厉而残酷的。因此,域外主要国家将终身监禁适用于那些严重的犯罪,但各国适用的罪名又各有特色。
英国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散见于《间谍法》《侵犯人身罪行法》《性犯罪人法》等单行刑法中,所以其终身监禁也多适用于叛国罪、谋杀罪、绑架罪、性犯罪、劫持飞机罪等犯罪。在美国,终身监禁适用于谋杀、毒品等犯罪。
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刑法典》规定终身监禁刑主要适用于发动侵略战争、叛乱、预谋杀人、引起核能爆炸、抢劫致人死亡等对公共安全和法秩序构成威胁的最为严重的犯罪。《俄罗斯刑法典》主要针对侵犯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及实施破坏公共安全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法国刑法典》规定适用终身拘押刑的罪名较少,仅有谋反罪和策划谋反罪、暴动罪等个别罪名。
通常而论,域外判处终身监禁刑只适用于已满18岁以上的人。《德国少年法院法》第18条规定“最高少年刑罚为10年”,即将终身监禁排除于未成年人之外。又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7条规定,对实施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终身剥夺自由。
执行方式:以可假释为原则,以不得假释为例外
终身监禁作为仅次于死刑的严厉的刑罚,若所有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都将其关押至生命的终结,不仅将剥夺罪犯重获自由的机会,而且不利于重塑罪犯对生活的信心和再社会化改造。基于此,域外国家将终身监禁划分为可假释终身监禁与不得假释终身监禁。
在美国,无论是废除死刑的州还是保留死刑的州,大部分州均规定了不得假释和可假释终身监禁。但最终是否适用假释由量刑官在量刑时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在英国,大部分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都是可假释终身监禁,即若罪犯经历至少15年或30年的监禁期,经假释委员会决定或国务大臣批准可将其释放,而且被假释的罪犯有5到10年的假释考验,需要在缓刑服务处的监管之下进行矫正。
在大陆法系,德国规定了“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即法院可将已服刑15年的被判刑人,或被判刑人的罪责并非特别严重至必须继续执行余刑的程度,可将终身监禁的余刑予以缓刑。《法国刑法典》也规定,被判处终身拘押刑的罪犯,经18年的羁押期限,罪责特别严重的羁押至22年,可申请假释而出狱。《日本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如有悔改表现,在无期刑经过10年后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予以假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