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法〔2014〕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相对集中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范围
指定管辖法院 管辖区域
长宁区人民法院 长宁、徐汇
闵行区人民法院 闵行、金山、松江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奉贤
普陀区人民法院 普陀、静安、杨浦、青浦
闸北区人民法院 闸北、黄浦、崇明
宝山区人民法院 宝山、嘉定
二、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区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涉轨道交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三、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理的人民法院若未被指定管辖的,应向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对非本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可以按照安全、便利原则,由审判人员到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通过远程审判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内进行。
五、人民法院依法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一般应当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或市法律援助中心,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审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
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非本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
七、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判决书载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对非本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载明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内容。
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关押。
九、本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3月31日以前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2013年3月14日下发的《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3]122号)不再执行。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