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权威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0:51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时间:2016年4月7日上午10:00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 方文军
 
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马岩]: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015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即将于2016年4 月1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2015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
 
2015年是人民法院各项禁毒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的一年。全国法院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依法运用刑罚手段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断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和工作重心。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 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 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 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在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属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坚决依法核准。通过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遏制了毒品犯罪快速蔓延的势头,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5年,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的审判规范化建设,确保依法、准确惩处毒品犯罪。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继2008年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后,指导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规范性文件。该纪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明确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并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数量认定、死刑适用等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范。从近一年来的情况看,各地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纪要,较好地促进了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此外,按照中央对禁毒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力争今年出台文件。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解决毒品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综合治理。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推动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一是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有利时机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同时也更加注重日常禁毒法制宣传,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教活动。二是进一步突出宣传教育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涉毒高危群体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三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全社会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二、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较好地解决了部分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此后,随着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除2008年和2015年分别印发了两份规范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外,还先后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有关惩治制毒物品犯罪和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犯罪的多部指导文件,有力促进了毒品犯罪的审判规范化建设。同时,也逐步将制定新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工作提上日程。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这两份文件均明确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统一和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经过多年来的司法经验积累和调查研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确保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解释》。
 
(二)《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当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毒品犯罪高发、多发,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同时,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更好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体现了从宽处理。
 
《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原有规定中不适应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发展的内容作了修改,同时也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解释》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明确或者下调了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从严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
 
二是配合刑法修订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在我国较为突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制毒物品犯罪的精神,《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
 
三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解释》还对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总的看,《解释》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毒品犯罪审判中的一些亟待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大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力度。
 
禁毒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下一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大力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日报社记者]:有两个问题。司法解释中最后提到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作了明确规定,请问目前在《解释》中,我们把信息网络新领域的毒品犯罪特定写进来有怎样的考虑?另外,刚才提到这次明确了28种新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且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结合实践来看为什么采取这样的措施?这个下调能不能做一个解释,我们实践中遇到大概多少的数量就要定罪了,所以我们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修改。
 
[方文军]: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形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及其分工方案对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中央这一部署要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并在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两条,作为之一、之二,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作出了规定。《解释》第十四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上述新增条款,结合网络涉毒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即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特别是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为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是明确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解释》明确规定,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刑法、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解决了部分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问题,近些年我国又有十余种新类型毒品出现滥用和犯罪,但缺乏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有效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解释》新规定了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类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解释》在确定这些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这是《解释》确定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基础。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越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处刑就越重。二是毒品的滥用情况。具体包括毒品的滥用人数、滥用地域范围、滥用对象及滥用场所等。毒品的滥用范围和潜力越大,社会危害越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三是毒品的犯罪形势。具体包括犯罪数量、犯罪发展趋势、犯罪地域分布及犯罪类型等。同样,相关毒品犯罪的数量越多、分布越广、蔓延趋势越突出,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就越大。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这样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第二,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第三,我国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经济日报记者]: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或者涉毒的犯罪,前段时间湖南临湘市龚卫国市长有吸毒事件,针对这种现象,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将会有什么样的规定?
 
[方文军]: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媒体对湖南省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吸毒事件的报道可能比较多。
 
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具体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解释》第四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第五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
 
另一种是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例如,《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马岩]: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了多起引发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吸毒或者实施毒品犯罪的事件,“朝阳群众”也成为群众津津乐道的话题。我们认为,身为公众人物,本应珍惜名誉、遵纪守法,却吸食毒品甚至实施毒品犯罪,损害自身形象,实属不该。对于相关事件中的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依责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发挥了刑罚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也将下更大力气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现在青少年滥用毒品问题比较严重,司法解释中从加强青少年保护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马岩]: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禁毒工作要从青少年抓起。国家禁毒委在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职能单位,正在全面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6•27工程”。当前,我们国家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比较严峻,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合成毒品的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对于青少年群体的保护,从立法情况看刑法有明确规定。毒品犯罪方面,刑法347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这个规定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对青少年群体的特殊保护。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在多个方面也体现了对青少年群体,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
 
一是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从严处罚情节。例如,《解释》第五条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规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予以加重处罚;《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可以低于通常标准,以体现从严惩处。
 
二是将以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对象的,直接规定为入罪情节。例如,《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该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则不另作要求。
 
三是将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属于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加重处罚。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相比,因犯罪对象具有在校学生身份而体现了更大幅度的严惩。
 
治理毒品问题,关键在于抓住“人”这一核心要素。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着力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特别是要紧紧抓住青少年这一重点群体,全面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