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百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的认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09:33 阅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的认定
 
 
作者:宋玉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由此而来。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从《刑法修正案(六)》及《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罪的认定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为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又符合“明知”的条件,构成该罪规定的相当明确。但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外的普通财物,犯罪嫌疑人又“符合”明知的条件,对该罪的认定是以涉案金额的多少为标准还是以前罪的构成为标准进行界定,《刑法修正案(六)》及《解释》均没有作出规定,以致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一、司法实务中的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采用两种标准:一是以前罪的构成为标准,只要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为犯罪。案例: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樊小三、王红亮在修武县健康路“E”时代电脑科技门市部内,在明知蒋帅帅所卖的七根内存条和一个电脑硬盘是蒋盗窃的赃物仍以低价收购,经鉴定价值为990元。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二被告人各判处罚金1800元。二是以涉案金额并结合掩饰、隐瞒次数为标准,只有达到了一定数额才认定为犯罪。如北京地区的指导意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河南、江苏等省也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误区
 
    尽管部分省市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台了指导意见,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标准,各地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的认定也是按自己的认识或者说是本法院的习惯确定。相当部分地区的公安、检察机关对该罪的认定只是依据行为标准,只要前罪构成了犯罪,后罪就自然认定构成犯罪。2008年7月份的一天,孙某明知董某(已判刑)让其代卖的“中天”T88型手机为盗窃所得,仍然到兰考县城某手机店以140元的价格出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80元。兰考县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提请检察院起诉,而检察院却按前罪构成犯罪后罪的标准认为孙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委会讨论,认为涉案金额较少,还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与直接侵犯公私财产的盗窃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后罪要比前罪要大,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而检察机关却坚持行为标准的认定不同意撤诉,法院考虑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又不轻易判决无罪,给工作带来了被动。
 
    假如以行为为标准来认定此罪,一人抢劫所得财物价值几元钱的现象普遍存在,因为抢劫罪是以行为为要件来进行定罪的,那么此人就构成了抢劫罪,该犯罪嫌疑人又将抢劫所得财物交由他人处理,后者名知是抢劫所得财物而进行了处理,后者当然也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再如一人多次盗窃构成了犯罪,而每次盗窃单独的涉案金额却构不成犯罪,这个人又将每次盗窃所得的财物分开进行了处理,如按行为标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那么,每个处理财物的人自然也都构成了犯罪。如此一来,对该罪的认定就存在立法扩大化的趋势,做出这样的理解,不仅与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背道而驰,同时,也会导致大量的案件急剧产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浪费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构成犯罪并受刑事处罚与受到治安处罚相比对涉案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更为深远。我国刑罚的本质是教人改过自新,对于在社会中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可以自我改造的轻微违法行为,刑法不应当过早的介入,应注意把握适度性原则。
 
    三、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应统一标准
 
    由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造成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相同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迥异,对涉案金额较少的,有的地方认定为犯罪,而有的地方不认定为犯罪,加上最高法院为推动阳光司法而推行的法律文书上网举措,大部分法律文书都能在网上查看,涉案当事人或者网友通过对处理结果的差异比对,会对司法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甚至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产生误解。因此,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认定和处罚统一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统一:
 
    (一)规范立法。通过立法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标准明确规定,区别于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以行为为标准的犯罪。通过对“数额较大”或“多次”采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等进行规定,使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量刑中最大限度地减少量刑差别情形出现,实现司法公平化,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上海辩护律师网   尹海山 律师编辑)
 
    (二)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进行量化,同时规定各个地方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区别。
 
    (三)提出司法建议。对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此类案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对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样既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保证司法权威性。
 
    (四)加大法制宣传。通过对近几年来此类犯罪进行调查发现,该类犯罪向农村发展的趋势非常明显。因此,在刑罚适用之外,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村居民法律意识,避免他们由于经济条件较差而贪图小便宜去购买价格低廉的犯罪所得赃物,触犯法律底线。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的认定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共同抢劫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下一篇:浅析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