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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面专题:畸低无罪判决率不应成政绩追求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0:26 阅读:
 
另一面专题:畸低无罪判决率不应成政绩追求
 
 
导语: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示2013年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15.8万人,无罪825人,无罪率0.07%。这一极低的无罪率被作为最高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的重要业绩展示。但其实,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中国无罪率趋零背后是本应判决无罪的案件被以各种方式“消化”。
六十秒读懂专题:无罪判决率,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其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体现公检法互相制约。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无罪判决率一般在25%左右。但在中国,起诉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标准、撤回起诉替代无罪判决、疑罪从轻不从无等作用下,无罪判决率畸低趋零,却被官方当做重要政绩展示。
无罪判决率,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其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是考察案件质量的重要参数
无罪率,顾名思义就是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其实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存在无罪处理机制,但无罪判决率,实际上指审判阶段的无罪宣判。)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有“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分,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无罪判决”进一步区分为“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两种。无罪率作为考察案件质量的重要参数,体现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功能。
控、审方对定罪证据标准、被告人供认和辩解、证据的分析采信等认识皆不同,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
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控、审方所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会不同。首先,对证据标准理解不同,由个人凭其法律意识和信念去掌握,对案件的处理会产生不同认识;其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存在不同认识,审方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采信更加严格,审查时先将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抽出,看剩余的证据是否能形成有罪的完整证据链条,如果不能,极可能判无罪;此外,对证据的分析与采信上也存在认识差异。如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方面,当被告人对自己主观故意缺乏稳定供述,能否以被告人相关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属于明知状态,控、审双方常常持不同观点。
在定罪证据标准上,大陆法系里法官“内心确信”确实比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易造成无罪率偏低,但也未低到中国这种水平
在定罪证据标准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是要“排除合理怀疑”,无罪判决率普遍较高,一般在25%左右,香港裁判法院无罪判决率在45%左右;而大陆法系里定罪的证据标准的内涵是法官的“内心确信”,无罪判决率较低,大陆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但连以“精密司法”自诩的日本,其无罪判决率虽在1%以下,也未低到中国这种水平。
中国刑事案件无罪率极低,新世纪10年里,无罪率数据直接从1%跌落至而今的千分之一左右,且还逐年下降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整理》,近年来刑事案件人数总体来说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被告人后作出的生效判决人数每年也有较大幅度增长,但人民法院每年作出的无罪判决人数却大幅下滑:1998年至2002年间,全国法院共判决刑事被告人322万人,其中判决无罪人数2.95万人,占总数的0.92%;2003年至2007年间,全国法院判决刑事被告人418万人,其中判决无罪人数1.4万人,占总数的0.34%。
无罪率在极低的情形下,还逐年下降。2008年至2011年间,无罪判决人数继续下降,2008年为1373人,2009年为1206人,2010年为999人,2011年为891人,年均下降12%,无罪率依次为0.14%、0.12% 、0.10%、0.0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3月10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15.8万人,无罪825人,无罪率0.07%。
考虑到法院无罪判决中有绝大部分是自诉案件宣判无罪,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更低,2011年数据为0.013%(总无罪率为0.08%)
2001年,全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有2219人,无罪率为0.296%,占当年全部无罪判决人数的33.6%;2002年,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大幅降至823人,无罪率为0.116%,在当年全部无罪判决人数的比例下降至16.7%;2010年,全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只有183人,无罪率为0.018%,占当年全部无罪判决人数的18.3%;到了2011年,全年公诉案件的无罪数为146人,无罪率更是达到惊人的0.013%。自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明显多于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大约是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的4倍。
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国起诉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标准。这种违背诉讼认识和刑事程序原理的设置是中国无罪率畸低趋零的源头
《刑事诉讼法》第4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在中国,起诉标准和定罪标准是一样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把起诉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标准设置,可以说是中国无罪率畸低趋零的源头,违背了诉讼认识和刑事程序原理。刑事法治的常态,是设置一个比有罪判决标准略低的起诉标准,以有利于检察机关积极追诉犯罪,并给法院以审查、裁量的余地。
检察机关以“撤回起诉”替代了法院的“无罪判决”。这种做法欠缺合法性,有损追诉人权益,也促使无罪判决率走低
从实践看,中国无罪判决率走低,多因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无罪的案件,法院会提前与检察院通气,检察机关为避免“败诉”影响业绩,遂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无罪化机制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影响,有时,还会有地方党委介入。这些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了无罪化机制的多主体协商模式。这种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依据,只是“两高”的司法解释涉及了,合法性欠缺。根据法律年鉴的数据显示09-10年中国公诉案件撤回公诉比率大致为0.17%。虽然不高,但却是公诉案件无罪率的10倍。
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后往往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虽等同无罪,却使被追诉人失去了彻底澄清的机会;并且许多案件在撤诉后被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长期无结论,甚至“一挂了之”,导致被追诉人的命运、前途一直处于有待判定的状态,增加无穷诉累。
中国刑事诉讼理念在强调“不枉不纵”的同时更强调“不纵”,许多本该判决无罪的案件被“疑罪从轻”,加剧无罪率趋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疑罪应当推定为无罪。现实中,法院在面对疑罪时多会“疑罪从轻而不从无”。中国的刑事诉讼理念是在强调“不枉不纵”的同时更强调“不纵”。因此,法院只能通过“留有余地的判决”处理疑罪。具体就表现在宣判嫌疑人有罪,但却让其免于牢狱之灾。比如免除刑事处罚和宣判缓刑等等。根据学者李昌林的统计,2002-2008年被逮捕嫌疑人最终的判决情况,其中被宣告无罪、免除处罚、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六种情形的比例高达总案件的29.39%。除去无罪判决之外剩下的五种情形中肯定有部分案件本应被判决无罪。
高法院、高检院皆将无罪率纳入绩效考评机制,各地除规定“出现无罪判决将追责”、更将统计数据为零的无罪率作为重要政绩展示
2005年,高检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对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无罪判决率不超过0.2%。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也将无罪率纳入。既然高层如此重视,下级办案机关无法不上行下效,各地纷纷追求“无罪率为零”,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的绩效考核制度甚至规定,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不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还要追究责任。
除了各出奇招追求“无罪率为零”,统计数据为零的无罪率,被法院、检察院被作为重要业绩展示。类似“当地法院连续多年保证无罪率为零”,或者“为首次达到无罪率为零的目标,欢欣鼓舞”在各地工作报告中屡见不鲜。2011年底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上,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就提到,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审查逮捕程序改革,防止错捕、漏捕,捕后不起诉、判无罪率均下降,“办案质量有了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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