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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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已知被关最久冤狱犯”陈满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0:25 阅读:
“国内已知被关最久冤狱犯”陈满23年后宣告无罪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浙江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 。
 
  由于陈满的父母均已年逾8旬,因此未能来海南见证儿子平反。当天只有陈满的哥嫂陈忆夫妇到庭旁听。
 
  帮助陈满申诉的律师王万琼告诉澎湃新闻,陈满是国内已知的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已失去自由23年。
 
  “杀人放火”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口市上坡下村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随后,租住在被害人钟作宽家的四川男子陈满被锁定为嫌犯。两天后,陈满被海口警方抓获,自此失去自由。
 
  1994年3月23日,该案在海口中院开庭一审,陈满向法庭陈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律师曹铮为其作无罪辩护。同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检察院抗诉,认为应判处陈满死刑。
 
  曾帮助陈满申诉的北京一研究所退休职工程丽蓉撰文指出,一审宣判后,陈满本想上诉,但不懂法律,又无法见到自己的律师,因此错过了提起上诉的期限。
 
  曹铮律师介绍,陈满案一审宣判一个月之后,他才得知判决结果。其间,法院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他。幸好,海口市检察院抗诉,才推进该案走进二审程序。
 
  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陈满及其家人不断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驳回陈家人的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陈满及其家人经年不息的申诉,得到了多方帮助,全国人大代表陈达芬曾向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反映该案。此外,多家媒体也关注报道了此案。
 
  “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2014年7月,澎湃新闻记者走访四川、海南等地,查阅陈满案大量卷宗材料,发现该案存在作案时间、作案动机、重要物证、刑讯逼供等五大悬疑。
 
  作为陈满的申诉代理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仔细梳理所有案卷后得出结论:陈满不可能有作案时间。陈满的一、二审辩护人曹铮称陈满的口供至少有18处矛盾。
 
  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陈满案的一审审判长涂国华承认,公安机关没有保管好“个别物证”。但他同时表示,“从我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没有任何错误,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高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作为定罪主要证据的陈满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且有罪供述的某些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原审裁判据此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015年2月28日,最高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查,认为海南高院刑事裁定书认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8个月后,陈满案再审开庭。
 
 
 
 
 
 
 
 
 
 
一、陈满冤案全过程
 
  陈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高中毕业后在绵竹市工商局工作。1988年停薪留职到海南谋求发展(1989年8月办理退职)。
  陈满在海南与同乡合伙开过餐馆,在一些单位打过工。1992年6月在海口自办冬雨公司,经营装修工程。
 
1、案发陈满被抓及审讯情况 
  ● 1992年12月25日晚上7点过,,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杀人放火焚尸案。被害人是四川省广元市轻化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留守海口经管109号房屋的钟作宽(当年46岁)。
● 1992年12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陈满公司的工人朱xx,到109号(案发地)找陈满拿欠他的1000多元工钱。同时提供了他知道的陈满的老乡马xx等熟人。(据案卷里朱xx当日12时的询问笔录)(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案卷里有马xx1992年12月26日晚8点20的询问笔录记载,说陈满欠他伍千元左右工程款。同时说他听钟爸(被害人钟作宽)曾说过,陈满欠他的叁千块钱。(马xx与陈满有业务联系)(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 1992年12月26日晚11点过,公安人员到海口市滨海新村409号,找XX问有关陈满的情况。陈满的行李就寄放在此。搜查了陈满的行李,把陈满的一个保险柜和一个大纸箱带走了。随后,叫XX带公安公安人员去找XXX。XX说他当晚穿着睡衣睡裤到公安局,直到凌晨3点过才回住处。
1992年12月27日上午,公安人员叫XXX去辨认尸体,确认死者是钟作宽。
● 1992年12月27日夜,陈满在工作地点与杨XX等人玩麻将,被海口市公安人员带走,后以杀人放火嫌疑被海口市公安局收审。陈满收审后,如实讲述自己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所有情况。说明自己不可能杀害钟作宽。
● 1993年1月6日至10日,陈满被从收审所转移到海口市刑警队办公室审讯。在此地的审讯,在卷有4次审讯笔录。第一次不供,之后三次陈满供认犯罪。
● 1993年1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写出《“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这次之后到10月9日的9个月里,没有提审过。
● 1993年10月9日和12日,案件转入预审换了审讯人时。陈满两次向新的审讯人陈述刑警队的审讯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之后又承认作案。在陈满后来的申诉中说,当他又遭到刑讯殴打后,就又承认是自己作案,并在审讯笔录上签字。
  ● 1993年9月25日,向陈满宣布逮捕。
  ● 1993年10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
  ● 1993年11月6日,海口市检察院退回公安局“陈满杀人一案”。
  ● 1993年11月22日,海口市公安局向海口市检察院交《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的1993年11月25日,检察官到看守所最后一次审讯,陈满向检察官陈述了公安人员在审讯中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当场递交一份自己写的长达9页的“申诉书”(实际是一份“控告书”)。这是陈满最早用文字详细描述他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见《陈满自写申诉书》原文图片)
● 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起诉书。
 
2、一审情况 
● 1994年2月23日,为法院正式受理检察院的《起诉书》。(未能复印到)。
  ● 1994年3月2日,一审前,陈满在看守所写《申诉书》,寄交全国人大、政协、最高检、最高法等。
● 1994年3月8日,海口市中院电报通知家属3月15日开庭。陈满父母立即请律师,并随同律师赶到海口。经三次请求才延期至23日开庭。
  ●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院一审开庭。除了陈满的两份“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陈满向法庭陈述公安机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作无罪辩护。
  ●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交《抗诉书》。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1994年11月17日,《判决书》才送达陈满。陈满向法官提出要求见律师。法院未通知陈满的辩护律师,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直到1994年12月20日,陈满的父母收到陈满的信,才知道判决书已下达,判他死缓。陈满的父母立即电话通知律师去会见陈满。
 
  ● 陈满不懂法律,不清楚对上诉期限的硬性规定。他一直在等律师来。到月底还没有见律师来,才给家里写信。1994年12月23日律师去会见陈满时,陈满告诉说因等不来律师,自己写了一份12页的《关于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的异议》已交看守所干警转法院,并当时给了律师一份。此时已过了上诉期。
该“异议”的内容,实际就是一份“上诉状”。在这份“异议”里,写了他没有作案的事实,并强烈反映了对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愤慨。法院当然不认为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
● 1995年1月16日,陈满的辩护律师曹铮(当时为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绵竹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对陈满案的二审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并指出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
 
3、二审情况
● 1995年4月12日,陈满才收到抗诉书副本,但仍未送律师抗诉书副本。
直到1996年1月20日,辩护律师才向主审法官要到一份抗诉书副本。
● 1996年1月20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二审换辩护人林义全,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南高法交《刑事鉴定申请书》,请求省高法对死者与被告血型、现场物品、指纹等作刑事技术鉴定。
  ● 1996年1月22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不宜判死刑的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且程序违法。
  ● 1996年4月13日,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案<</span>法医检验报告>的法医学分析意见》。分析说明认定陈满犯罪不能成立。
 
4、海南人大督办
  ● 1997年6月3日到9月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时3个月。1997年9月23日在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说:“参评代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紧紧抓住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开展评议和督察,促使一批久拖不决重大案件依法审结。张思佳故意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案等案件都是在人大评议督察下划了句号,案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该内容可在网上查到)
  要特别指出的是:1997年9月23日作报告说“划了句号”。而实际上陈满案二审在1998年8月26日才开庭审理,1999年4月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5、二审开庭 
  ● 1998年8月26日,海南高院二审开庭,基本与一审相同。除了两份陈满的“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只多了警员XXX出庭,证明亲眼看到陈满画的所谓“作案现场图”。
  ● 1998年8月28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写《关于公安干警于XX作伪证的情况反映》交省检察院省高法。指出XXX作伪证,在法庭证明自己参加公安工作之前(看到陈满画“现场图”)的审讯情况。同时提出对审讯笔录真实性的质疑。
海南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谭兵教授带领师生旁听了二审全过程。谭兵教授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是被告的口供,没有物证。此案应依据刑讼法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处理。(四川电视台作了电视报道,请看视频)
 
  ●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作终审裁定。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1999年8月3日,曹铮、林义全、吴家森三律师,向最高法交《关于办理海南省高院陈满杀人放火案的情况反映》,反映裁判违反事实与法律,请求对本案依法提审,未理。
 
  ● 陈满父母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给陈满父母(2001)琼刑申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此后,陈满及其父母一直喊冤不止。时至今日,陈满被冤关押已过二十年,陈满的父母已过80岁,仍然坚持喊冤申诉,表示决不放弃。他们期待在有生之年看到儿子冤案昭雪。
 
一、陈满冤案全过程
 
  陈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高中毕业后在绵竹市工商局工作。1988年停薪留职到海南谋求发展(1989年8月办理退职)。
  陈满在海南与同乡合伙开过餐馆,在一些单位打过工。1992年6月在海口自办冬雨公司,经营装修工程。
 
1、案发陈满被抓及审讯情况 
  ● 1992年12月25日晚上7点过,,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杀人放火焚尸案。被害人是四川省广元市轻化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留守海口经管109号房屋的钟作宽(当年46岁)。
● 1992年12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陈满公司的工人朱xx,到109号(案发地)找陈满拿欠他的1000多元工钱。同时提供了他知道的陈满的老乡马xx等熟人。(据案卷里朱xx当日12时的询问笔录)(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案卷里有马xx1992年12月26日晚8点20的询问笔录记载,说陈满欠他伍千元左右工程款。同时说他听钟爸(被害人钟作宽)曾说过,陈满欠他的叁千块钱。(马xx与陈满有业务联系)(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 1992年12月26日晚11点过,公安人员到海口市滨海新村409号,找XX问有关陈满的情况。陈满的行李就寄放在此。搜查了陈满的行李,把陈满的一个保险柜和一个大纸箱带走了。随后,叫XX带公安公安人员去找XXX。XX说他当晚穿着睡衣睡裤到公安局,直到凌晨3点过才回住处。
1992年12月27日上午,公安人员叫XXX去辨认尸体,确认死者是钟作宽。
● 1992年12月27日夜,陈满在工作地点与杨XX等人玩麻将,被海口市公安人员带走,后以杀人放火嫌疑被海口市公安局收审。陈满收审后,如实讲述自己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所有情况。说明自己不可能杀害钟作宽。
● 1993年1月6日至10日,陈满被从收审所转移到海口市刑警队办公室审讯。在此地的审讯,在卷有4次审讯笔录。第一次不供,之后三次陈满供认犯罪。
● 1993年1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写出《“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这次之后到10月9日的9个月里,没有提审过。
● 1993年10月9日和12日,案件转入预审换了审讯人时。陈满两次向新的审讯人陈述刑警队的审讯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之后又承认作案。在陈满后来的申诉中说,当他又遭到刑讯殴打后,就又承认是自己作案,并在审讯笔录上签字。
  ● 1993年9月25日,向陈满宣布逮捕。
  ● 1993年10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
  ● 1993年11月6日,海口市检察院退回公安局“陈满杀人一案”。
  ● 1993年11月22日,海口市公安局向海口市检察院交《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的1993年11月25日,检察官到看守所最后一次审讯,陈满向检察官陈述了公安人员在审讯中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当场递交一份自己写的长达9页的“申诉书”(实际是一份“控告书”)。这是陈满最早用文字详细描述他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见《陈满自写申诉书》原文图片)
● 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起诉书。
 
2、一审情况 
● 1994年2月23日,为法院正式受理检察院的《起诉书》。(未能复印到)。
  ● 1994年3月2日,一审前,陈满在看守所写《申诉书》,寄交全国人大、政协、最高检、最高法等。
● 1994年3月8日,海口市中院电报通知家属3月15日开庭。陈满父母立即请律师,并随同律师赶到海口。经三次请求才延期至23日开庭。
  ●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院一审开庭。除了陈满的两份“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陈满向法庭陈述公安机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作无罪辩护。
  ●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交《抗诉书》。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1994年11月17日,《判决书》才送达陈满。陈满向法官提出要求见律师。法院未通知陈满的辩护律师,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直到1994年12月20日,陈满的父母收到陈满的信,才知道判决书已下达,判他死缓。陈满的父母立即电话通知律师去会见陈满。
 
  ● 陈满不懂法律,不清楚对上诉期限的硬性规定。他一直在等律师来。到月底还没有见律师来,才给家里写信。1994年12月23日律师去会见陈满时,陈满告诉说因等不来律师,自己写了一份12页的《关于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的异议》已交看守所干警转法院,并当时给了律师一份。此时已过了上诉期。
该“异议”的内容,实际就是一份“上诉状”。在这份“异议”里,写了他没有作案的事实,并强烈反映了对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愤慨。法院当然不认为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
● 1995年1月16日,陈满的辩护律师曹铮(当时为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绵竹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对陈满案的二审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并指出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
 
3、二审情况
● 1995年4月12日,陈满才收到抗诉书副本,但仍未送律师抗诉书副本。
直到1996年1月20日,辩护律师才向主审法官要到一份抗诉书副本。
● 1996年1月20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二审换辩护人林义全,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南高法交《刑事鉴定申请书》,请求省高法对死者与被告血型、现场物品、指纹等作刑事技术鉴定。
  ● 1996年1月22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不宜判死刑的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且程序违法。
  ● 1996年4月13日,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案<</span>法医检验报告>的法医学分析意见》。分析说明认定陈满犯罪不能成立。
 
4、海南人大督办
  ● 1997年6月3日到9月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时3个月。1997年9月23日在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说:“参评代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紧紧抓住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开展评议和督察,促使一批久拖不决重大案件依法审结。张思佳故意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案等案件都是在人大评议督察下划了句号,案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该内容可在网上查到)
  要特别指出的是:1997年9月23日作报告说“划了句号”。而实际上陈满案二审在1998年8月26日才开庭审理,1999年4月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5、二审开庭 
  ● 1998年8月26日,海南高院二审开庭,基本与一审相同。除了两份陈满的“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只多了警员XXX出庭,证明亲眼看到陈满画的所谓“作案现场图”。
  ● 1998年8月28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写《关于公安干警于XX作伪证的情况反映》交省检察院省高法。指出XXX作伪证,在法庭证明自己参加公安工作之前(看到陈满画“现场图”)的审讯情况。同时提出对审讯笔录真实性的质疑。
海南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谭兵教授带领师生旁听了二审全过程。谭兵教授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是被告的口供,没有物证。此案应依据刑讼法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处理。(四川电视台作了电视报道,请看视频)
 
  ●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作终审裁定。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1999年8月3日,曹铮、林义全、吴家森三律师,向最高法交《关于办理海南省高院陈满杀人放火案的情况反映》,反映裁判违反事实与法律,请求对本案依法提审,未理。
 
  ● 陈满父母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给陈满父母(2001)琼刑申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此后,陈满及其父母一直喊冤不止。时至今日,陈满被冤关押已过二十年,陈满的父母已过80岁,仍然坚持喊冤申诉,表示决不放弃。他们期待在有生之年看到儿子冤案昭雪。
 
    一、陈满冤案全过程
 
  陈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高中毕业后在绵竹市工商局工作。1988年停薪留职到海南谋求发展(1989年8月办理退职)。
  陈满在海南与同乡合伙开过餐馆,在一些单位打过工。1992年6月在海口自办冬雨公司,经营装修工程。
 
1、案发陈满被抓及审讯情况 
  ● 1992年12月25日晚上7点过,,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杀人放火焚尸案。被害人是四川省广元市轻化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留守海口经管109号房屋的钟作宽(当年46岁)。
● 1992年12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陈满公司的工人朱xx,到109号(案发地)找陈满拿欠他的1000多元工钱。同时提供了他知道的陈满的老乡马xx等熟人。(据案卷里朱xx当日12时的询问笔录)(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案卷里有马xx1992年12月26日晚8点20的询问笔录记载,说陈满欠他伍千元左右工程款。同时说他听钟爸(被害人钟作宽)曾说过,陈满欠他的叁千块钱。(马xx与陈满有业务联系)(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 1992年12月26日晚11点过,公安人员到海口市滨海新村409号,找XX问有关陈满的情况。陈满的行李就寄放在此。搜查了陈满的行李,把陈满的一个保险柜和一个大纸箱带走了。随后,叫XX带公安公安人员去找XXX。XX说他当晚穿着睡衣睡裤到公安局,直到凌晨3点过才回住处。
1992年12月27日上午,公安人员叫XXX去辨认尸体,确认死者是钟作宽。
● 1992年12月27日夜,陈满在工作地点与杨XX等人玩麻将,被海口市公安人员带走,后以杀人放火嫌疑被海口市公安局收审。陈满收审后,如实讲述自己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所有情况。说明自己不可能杀害钟作宽。
● 1993年1月6日至10日,陈满被从收审所转移到海口市刑警队办公室审讯。在此地的审讯,在卷有4次审讯笔录。第一次不供,之后三次陈满供认犯罪。
● 1993年1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写出《“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这次之后到10月9日的9个月里,没有提审过。
● 1993年10月9日和12日,案件转入预审换了审讯人时。陈满两次向新的审讯人陈述刑警队的审讯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之后又承认作案。在陈满后来的申诉中说,当他又遭到刑讯殴打后,就又承认是自己作案,并在审讯笔录上签字。
  ● 1993年9月25日,向陈满宣布逮捕。
  ● 1993年10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
  ● 1993年11月6日,海口市检察院退回公安局“陈满杀人一案”。
  ● 1993年11月22日,海口市公安局向海口市检察院交《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的1993年11月25日,检察官到看守所最后一次审讯,陈满向检察官陈述了公安人员在审讯中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当场递交一份自己写的长达9页的“申诉书”(实际是一份“控告书”)。这是陈满最早用文字详细描述他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见《陈满自写申诉书》原文图片)
● 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起诉书。
 
2、一审情况 
● 1994年2月23日,为法院正式受理检察院的《起诉书》。(未能复印到)。
  ● 1994年3月2日,一审前,陈满在看守所写《申诉书》,寄交全国人大、政协、最高检、最高法等。
● 1994年3月8日,海口市中院电报通知家属3月15日开庭。陈满父母立即请律师,并随同律师赶到海口。经三次请求才延期至23日开庭。
  ●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院一审开庭。除了陈满的两份“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陈满向法庭陈述公安机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作无罪辩护。
  ●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交《抗诉书》。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1994年11月17日,《判决书》才送达陈满。陈满向法官提出要求见律师。法院未通知陈满的辩护律师,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直到1994年12月20日,陈满的父母收到陈满的信,才知道判决书已下达,判他死缓。陈满的父母立即电话通知律师去会见陈满。
 
  ● 陈满不懂法律,不清楚对上诉期限的硬性规定。他一直在等律师来。到月底还没有见律师来,才给家里写信。1994年12月23日律师去会见陈满时,陈满告诉说因等不来律师,自己写了一份12页的《关于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的异议》已交看守所干警转法院,并当时给了律师一份。此时已过了上诉期。
该“异议”的内容,实际就是一份“上诉状”。在这份“异议”里,写了他没有作案的事实,并强烈反映了对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愤慨。法院当然不认为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
● 1995年1月16日,陈满的辩护律师曹铮(当时为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绵竹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对陈满案的二审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并指出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
 
3、二审情况
● 1995年4月12日,陈满才收到抗诉书副本,但仍未送律师抗诉书副本。
直到1996年1月20日,辩护律师才向主审法官要到一份抗诉书副本。
● 1996年1月20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二审换辩护人林义全,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南高法交《刑事鉴定申请书》,请求省高法对死者与被告血型、现场物品、指纹等作刑事技术鉴定。
  ● 1996年1月22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不宜判死刑的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且程序违法。
  ● 1996年4月13日,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案<</span>法医检验报告>的法医学分析意见》。分析说明认定陈满犯罪不能成立。
 
4、海南人大督办
  ● 1997年6月3日到9月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时3个月。1997年9月23日在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说:“参评代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紧紧抓住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开展评议和督察,促使一批久拖不决重大案件依法审结。张思佳故意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案等案件都是在人大评议督察下划了句号,案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该内容可在网上查到)
  要特别指出的是:1997年9月23日作报告说“划了句号”。而实际上陈满案二审在1998年8月26日才开庭审理,1999年4月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5、二审开庭 
  ● 1998年8月26日,海南高院二审开庭,基本与一审相同。除了两份陈满的“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只多了警员XXX出庭,证明亲眼看到陈满画的所谓“作案现场图”。
  ● 1998年8月28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写《关于公安干警于XX作伪证的情况反映》交省检察院省高法。指出XXX作伪证,在法庭证明自己参加公安工作之前(看到陈满画“现场图”)的审讯情况。同时提出对审讯笔录真实性的质疑。
海南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谭兵教授带领师生旁听了二审全过程。谭兵教授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是被告的口供,没有物证。此案应依据刑讼法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处理。(四川电视台作了电视报道,请看视频)
 
  ●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作终审裁定。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1999年8月3日,曹铮、林义全、吴家森三律师,向最高法交《关于办理海南省高院陈满杀人放火案的情况反映》,反映裁判违反事实与法律,请求对本案依法提审,未理。
 
  ● 陈满父母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给陈满父母(2001)琼刑申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此后,陈满及其父母一直喊冤不止。时至今日,陈满被冤关押已过二十年,陈满的父母已过80岁,仍然坚持喊冤申诉,表示决不放弃。他们期待在有生之年看到儿子冤案昭雪。
 
    2013-05-04 整理补充 
     一、陈满冤案全过程
 
  陈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高中毕业后在绵竹市工商局工作。1988年停薪留职到海南谋求发展(1989年8月办理退职)。
  陈满在海南与同乡合伙开过餐馆,在一些单位打过工。1992年6月在海口自办冬雨公司,经营装修工程。
 
1、案发陈满被抓及审讯情况 
  ● 1992年12月25日晚上7点过,,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杀人放火焚尸案。被害人是四川省广元市轻化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留守海口经管109号房屋的钟作宽(当年46岁)。
● 1992年12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陈满公司的工人朱xx,到109号(案发地)找陈满拿欠他的1000多元工钱。同时提供了他知道的陈满的老乡马xx等熟人。(据案卷里朱xx当日12时的询问笔录)(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案卷里有马xx1992年12月26日晚8点20的询问笔录记载,说陈满欠他伍千元左右工程款。同时说他听钟爸(被害人钟作宽)曾说过,陈满欠他的叁千块钱。(马xx与陈满有业务联系)(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 1992年12月26日晚11点过,公安人员到海口市滨海新村409号,找XX问有关陈满的情况。陈满的行李就寄放在此。搜查了陈满的行李,把陈满的一个保险柜和一个大纸箱带走了。随后,叫XX带公安公安人员去找XXX。XX说他当晚穿着睡衣睡裤到公安局,直到凌晨3点过才回住处。
1992年12月27日上午,公安人员叫XXX去辨认尸体,确认死者是钟作宽。
● 1992年12月27日夜,陈满在工作地点与杨XX等人玩麻将,被海口市公安人员带走,后以杀人放火嫌疑被海口市公安局收审。陈满收审后,如实讲述自己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所有情况。说明自己不可能杀害钟作宽。
● 1993年1月6日至10日,陈满被从收审所转移到海口市刑警队办公室审讯。在此地的审讯,在卷有4次审讯笔录。第一次不供,之后三次陈满供认犯罪。
● 1993年1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写出《“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这次之后到10月9日的9个月里,没有提审过。
● 1993年10月9日和12日,案件转入预审换了审讯人时。陈满两次向新的审讯人陈述刑警队的审讯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之后又承认作案。在陈满后来的申诉中说,当他又遭到刑讯殴打后,就又承认是自己作案,并在审讯笔录上签字。
  ● 1993年9月25日,向陈满宣布逮捕。
  ● 1993年10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
  ● 1993年11月6日,海口市检察院退回公安局“陈满杀人一案”。
  ● 1993年11月22日,海口市公安局向海口市检察院交《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的1993年11月25日,检察官到看守所最后一次审讯,陈满向检察官陈述了公安人员在审讯中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当场递交一份自己写的长达9页的“申诉书”(实际是一份“控告书”)。这是陈满最早用文字详细描述他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见《陈满自写申诉书》原文图片)
● 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起诉书。
 
2、一审情况 
● 1994年2月23日,为法院正式受理检察院的《起诉书》。(未能复印到)。
  ● 1994年3月2日,一审前,陈满在看守所写《申诉书》,寄交全国人大、政协、最高检、最高法等。
● 1994年3月8日,海口市中院电报通知家属3月15日开庭。陈满父母立即请律师,并随同律师赶到海口。经三次请求才延期至23日开庭。
  ●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院一审开庭。除了陈满的两份“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陈满向法庭陈述公安机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作无罪辩护。
  ●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交《抗诉书》。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1994年11月17日,《判决书》才送达陈满。陈满向法官提出要求见律师。法院未通知陈满的辩护律师,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直到1994年12月20日,陈满的父母收到陈满的信,才知道判决书已下达,判他死缓。陈满的父母立即电话通知律师去会见陈满。
 
  ● 陈满不懂法律,不清楚对上诉期限的硬性规定。他一直在等律师来。到月底还没有见律师来,才给家里写信。1994年12月23日律师去会见陈满时,陈满告诉说因等不来律师,自己写了一份12页的《关于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的异议》已交看守所干警转法院,并当时给了律师一份。此时已过了上诉期。
该“异议”的内容,实际就是一份“上诉状”。在这份“异议”里,写了他没有作案的事实,并强烈反映了对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愤慨。法院当然不认为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
● 1995年1月16日,陈满的辩护律师曹铮(当时为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绵竹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对陈满案的二审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并指出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
 
3、二审情况
● 1995年4月12日,陈满才收到抗诉书副本,但仍未送律师抗诉书副本。
直到1996年1月20日,辩护律师才向主审法官要到一份抗诉书副本。
● 1996年1月20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二审换辩护人林义全,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南高法交《刑事鉴定申请书》,请求省高法对死者与被告血型、现场物品、指纹等作刑事技术鉴定。
  ● 1996年1月22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不宜判死刑的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且程序违法。
  ● 1996年4月13日,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案<</span>法医检验报告>的法医学分析意见》。分析说明认定陈满犯罪不能成立。
 
4、海南人大督办
  ● 1997年6月3日到9月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时3个月。1997年9月23日在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说:“参评代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紧紧抓住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开展评议和督察,促使一批久拖不决重大案件依法审结。张思佳故意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案等案件都是在人大评议督察下划了句号,案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该内容可在网上查到)
  要特别指出的是:1997年9月23日作报告说“划了句号”。而实际上陈满案二审在1998年8月26日才开庭审理,1999年4月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5、二审开庭 
  ● 1998年8月26日,海南高院二审开庭,基本与一审相同。除了两份陈满的“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只多了警员XXX出庭,证明亲眼看到陈满画的所谓“作案现场图”。
  ● 1998年8月28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写《关于公安干警于XX作伪证的情况反映》交省检察院省高法。指出XXX作伪证,在法庭证明自己参加公安工作之前(看到陈满画“现场图”)的审讯情况。同时提出对审讯笔录真实性的质疑。
海南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谭兵教授带领师生旁听了二审全过程。谭兵教授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是被告的口供,没有物证。此案应依据刑讼法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处理。(四川电视台作了电视报道,请看视频)
 
  ●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作终审裁定。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1999年8月3日,曹铮、林义全、吴家森三律师,向最高法交《关于办理海南省高院陈满杀人放火案的情况反映》,反映裁判违反事实与法律,请求对本案依法提审,未理。
 
  ● 陈满父母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给陈满父母(2001)琼刑申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此后,陈满及其父母一直喊冤不止。时至今日,陈满被冤关押已过二十年,陈满的父母已过80岁,仍然坚持喊冤申诉,表示决不放弃。他们期待在有生之年看到儿子冤案昭雪。
 
    二、陈满案法律文书实录-15份 (2012-01-12 12:22:45)转载▼
标签: 陈满冤案 法律文书 审讯笔录 证人证言 证据不成立 分类: 陈满冤案案情
二、陈满案法律文书实录-15份
以下法律文书,均来自从法院复印出来的案卷。文字、段落、标点符号,均按原文件录入。本人对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排除可能个别字词有录入误差)
对文中的关键词语,用红字标示,以提示关注。便于对同一问题在不同文件中的表述进行对照。
 
1、火灾原因认定书
 (来源:公安卷1  89-89页  时间:1992年12月30日)
火灾原因认定书
 
(振)公消监(1992)字第004号
1992年12月25日19时58分,海口市文明东路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经我局派员协同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认定这起火灾是有意使用液化石油气纵火引起的。
火灾现场为二房一厅套间,起火部位在靠近伙房房间的门板处,起火点在门板距地面高70厘米处,从下往上蔓延,从现场的情况看,壹瓶15kg的液化气被搬离伙房,放在靠近伙房房间的门口处,拧去减压阀,开启角阀,从现场被烧的门板进行分析,在门板距地面70厘米起从下向上燃烧痕迹清晰木材炭化呈有规律的鱼鳞片状,裂纹深且宽,为高温明火所致。而且,现场还有一台靠近门口的电冰箱被烧毁,一具死尸的下半身朝门口处被烧焦,两脚收缩弯曲,现场没有其他引起火灾的痕迹。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这起火灾的起火点在门板距地面高70厘米处,是有意使用液化石油气纵火引起的。
                                                振东分局消防队 
                                                 1992年12月30日
抄送:市消防局、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2、现场勘查笔录 
  (落款日期1993年元月1日)
12.25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杀人焚尸案
现场勘查笔录
1992年12月25日20时3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接振东公安分局区刑警队称:位于该辖区的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消防队员在灭火过程中发现一具尸体,要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海口市公安局卞湛光付局长率侦技人员于当日20时50分赶到现场,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后即开始了访问勘查工作。当时天气阴,勘查在灯光条件下进行。
现场位于海口市振东区文明东路南侧的上坡下村109号首层室内。109号为三层结构,座北朝南的民房,其西侧为107、108号,东侧为110号。此排民宅北侧为海口市塑料厂宿舍,南侧为同类型的一排民宅。此排民宅与其南侧民宅之间留有1.7m - 2.30m的巷道。
勘查时,我们发现,在107号门前的巷道地面上正置一15kg油气罐,同时发现在巷道地面上有大量凝血块、血水和黑色炭灰。
109号大门为双层结构,外层为双外开铁栅栏门,内层为双内开木门。勘查时发现,在西侧铁栅栏门横栏上挂有一铁锁,锁呈锁闭状。内外门均呈开启状,且无撬门痕迹。
109号首层为二房一厅带卫生间、厨房结构,首层布局为:北半部是东西排列的两间卧室,东南部是厨房,西南部是卫生间。其中,西卧室南墙外侧是楼梯,南部中央为客厅
客厅地面因火灾和灭火布满黑色烟尘和血水。在楼梯口前、厨房门前地面发现两块5×5cm的凝血块,在厨房门口外侧有一浸水的黑色男西装,在楼梯口南侧地面,由北往南分别发现带血白衬衫一件、近视眼镜一付、火柴盒及散落的火柴若干。在客厅东墙和南墙分别放有长条低柜和书桌,书桌上摆放无绳电话机主机一台,皇冠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在低柜上放有茶具、杂物及无绳电话机子机;在低柜西北角地面发现无瓶底的“小角楼”“二锅头”酒瓶残部及酒瓶瓶底碎片。在无绳电话机主机两侧近身部位发现擦拭状血痕,在子机上部右侧发现少量血痕;低柜北侧东墙墙面距地1.20米高度有喷溅血迹,在书桌抽屉面上有喷溅血迹。
厨房呈南北长、东西短形,开门于西墙北部。厨房东北角放有碗柜,在东墙中部前地面放置一15kg石油气罐,在西墙靠墙建有水池、切菜台和双眼燃气灶。在双眼燃气灶北灶眼上发现四块被撕碎的当日海南日报第一版报纸,其上有擦拭性血迹;在切菜台上放有砧板,砧板上有一木把菜刀,刀上盖有铝盒,在菜刀上未发现任何血迹。连接燃气灶的输气管减压阀端搭于地面。
卫生间在其北墙东部开门,门呈开状。在门外表面离轴侧距地面1.6米高度有一血指印(残缺),卫生间水龙头呈开启状。卫生间门外侧地面发现带血白色卫生纸,在卫生间与楼梯之间地面有倾倒的中型折叠圆桌和自行车。
中心现场在东卧室。东卧室开门于其南墙西侧,门呈内开状,门轴在西。门框及气窗边缘部分被烧炭化。在门口正面偏西靠门放置一电冰箱,冰箱的塑料部件已被高温溶化,在门前地面有二块冰箱上的铁皮。进门东侧靠南墙有一铁架床东西向摆放,其上的席梦思垫面已烧掉,露出弹簧;在床西头地面有一电冰箱保护器。尸体俯卧于床北侧的地面,头东脚西,两腿呈弓形上弯,其身上盖有被火烧过的棉被。在尸体头部东侧有一可折叠金属椅子,椅昨座面上有一双烧焙的旅游鞋和一把电动剃须刀。在床东头靠床往北分别放有保险柜、床头柜和矮衣柜,其中,床头柜上放有两台电话机,电话机表层已被高温溶化,在床头柜抽屉锁眼内发现一钥匙断头,断头部位向顺时针方向扭曲变形;在床头柜下柜门左上角发现一擦拭状血痕。矮衣柜上放有两个电视机外包装盒,盒内放有衣物和书籍。在矮衣柜西侧地面放有两个电饭锅和一张已折叠的大园桌,在大园桌西侧靠北墙放置一办公桌,办公桌西半部已被烧毁,东桌头面上放有一被烧坏的带包装的放像机。在办公桌西半部被烧毁桌面下地面发现折叠式小刀一把,带塑料把尖刀一把、被烧掉把的平头螺丝刀二把及钥匙串三串。在办公桌西侧发现被半部已被烧毁的落地电风扇零部件。在办公桌南侧沙发木条以南地面发现一倾翻的铝合金茶几架和茶几玻璃碎片。移动尸体后,在其身下地面发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
尸体为男性,上身穿白色衬衣,外穿兰色羊毛衫,下身穿浅灰色长裤,脚上无鞋,左手腕上戴手表。其被烧伤部位集中在右面部、臀部及右脚外侧部。在其右裤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一份及若干名片。尸体颈部正面被锐器切割深达气管。
勘查于次日凌晨结束,并于此后进行了四次复勘。现场提物证有:客厅内的带血白衬衣一件,黑色男西装一件,眼镜一付,火柴盒及火柴若干,打碎的“小角楼”、“二锅头”酒瓶,无绳电话机主机和子机各一件,带血白色卫生纸一块,带血的海南日报碎片四片,石油液化气罐一瓶,保险柜一个,床头柜一个,钥匙串三串,螺丝刀三把,折叠小刀一把,带把尖刀一把,菜刀三把。现场提取血痕10处,拍照现场照片一套,制作现场草图三份,制作勘查笔录一份。
参加勘查人员有:
勘查指挥:吴进兴、李治平
痕迹员:刘亚琴、曾道童
法医:戴浩霖、吴雪龙
拍照:黄康、王加红、庞业光
笔录:曾道僮 
1993年元月1日
 
3、法医检验报告 
(报告日期1993年1月10日)
法医检验报告
委托单位:海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案由:杀人焚尸
死者:钟作宽,男,46岁,四川人
检验目的:明确死因
检验时间:1992年12月25日
一、简要案情:
1992年12月25日晚9时许接海口市振东区刑警队报案,在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火灾现场发现尸体,赶到现场后即对尸体进行了检验。
二、尸体检验:
死者呈俯卧位,上半身盖一床棉被,上穿兰底红条羊毛衫,白衬衣,左手戴男表一块,指针停于8:10;。下穿灰色外裤深蓝色内裤,系扣式牛皮带,脚穿褐色袜,尸体身旁有蓝色拖鞋一只。死者裤中搜出绵竹工商局陈满的工作证及其他物品。死者衣裤大部烧毁,左侧程度较重。尸体颈部自左侧中份至右侧后份在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水平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边沿锐利,不整齐,深至颈椎前沿,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颈总动脉被割断。颈部正中此创口下方1厘米,有一十字型切割创,长9厘米,宽4厘米,深至浅筋膜。头部左眉外上方有一2cm长的表皮切割创。其上方散在十多处直径0.5厘米的表挫裂创。头顶枕部有3处平行砍创,长度分别为3.5厘米、2.5厘米、1.5厘米深主帽状腱膜。左耳下方可见多处平行表皮切割创。双手拇指指关节根部可见长约3厘米的切割创,右手拇指、食指指肚均可见长1厘米的表皮割伤。左侧大腿后份可见5×5厘米大小的表皮挫裂创,双侧下肢严重烧伤,以右侧为重。打开腹腔,胃内容物约500毫米,呈糊状。
三、分析说明:
死者全身存在多处锐器伤,尤其颈部颈总动脉割断造成的失血性休克可致死,是绝对致命伤。双手虎口有切割创口说明死者有抵抗行为。
四、结论 
钟作宽系由于颈部损伤,大血管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
                                      海口市公安局法医:戴浩霖、李治平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盖章)
1993年1月10日
 
4、侦破组破案经过
(落款日期:1993年1月15日)
“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
 
1992年12月25日晚上8时,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群众和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立即报案。接报案后,市局、振东分局领导以及刑警队、和平南派出所干警马上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及侦查工作。
12月26日晚,市局杜局长亲自在市振东区政府办公室听取该案侦查工作汇报,指定由振东分局邵立鹏付局长具体负责,抽调分局枪案组、和平南路派出所等十七名干警组成侦破组。
首先,我们侦破组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对对现场周围居民、群众进行过细的调查访问,进一步确定发案时间为晚上七时。死者到底是谁?死者身上带有一个“陈满”的工作证,陈满原租住过109号房,109号房东系钟作宽。到底死者是不是陈满,陈满为什么来109号,109号房东钟作宽发案后又失踪不见阴影。为了弄清死者是不是陈满,我们查找陈满的关系人朱勇(四川省绵竹县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干部)辨认尸体,证实死者不是陈满,而是钟作宽。
确定死者是钟作宽后,侦破组又连夜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进一步了解到:陈满92年1月迁住上坡下村109号,原和钟作宽关系较好。92年6月自办“海口冬雨有限公司”。曾背着钟作宽收取房租费款私吞,先后欠钟和其他人款几万元,导致钟作宽讨厌陈满,强迫陈满于1992年12月17日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无固定住处可归,到处寄宿。发案当晚陈满出现在现场观看群众救火。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侦破组一致认为,陈满系重大嫌疑对象。为了进一步取得确切证据,制服陈满,除继续对现场勘察外,我们还通过搜查、调查等方式,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证据和陈满的落足点。
1992年12月27日,获悉陈满活动落足点在海口宁屯大厦之后,邵立鹏付局长立即组织力量,查实陈满活动地点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28日凌晨1点30分,由邵付局长亲自带领侦破组10名干警,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702房间抓获陈满。28日收审在押海口收审所。
陈满收审后,故作镇静,态度顽固,拒不认罪。在关押期间,我们侦破组根据获取的大量证据,反复交待党的政策,多次提审。陈满终于在事实面前坦白交待杀死钟作宽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所供情况,与现场勘查和分析判断的情况是一致的。
                                         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
                                      邵立鹏  林道能
                                      陈海平  王海东
1993年1月15日
 
5、海口公安刑科所补充说明
(落款日期1993年3月10日 )
补充说明
1992年12月25日晚上上坡下村焚尸案现场卫生间门上遗留的擦拭性痕迹,经联笨胺试验为阳性,因量少无法进一步检验。
                                  海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1993年3月10日
 
6、海口公安振东分局综合材料
(落款日期1993年8月8日)
综合材料
 
人犯陈满,男,现年30岁。出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系四川富顺人。原系四川省绵竹县孝德乡工商所招聘干部。家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县城关镇迎祥街水电局宿舍3单元12号,现在押海口市公安局秀英收审所。
家庭情况:
父亲:陈元成,绵竹县水电局工人,现退休在家
母亲:王众一,在家
大哥:XX,
二哥:XX,
个人简历情况
小时候在家。小学在绵竹县白旺读书,初中在白旺中学,高中在绵竹县中学。1984年6月被招聘为绵竹县工商局干部,在孝德乡工商所工作。1988年停薪留职,1989年被解除聘用。因杀人焚尸乙案,于1992年12月28日收审至今。
破案经过:
1992年12月25日晚上8时,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群众和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立即报案。接报案后,市局、振东分局领导以及刑警队、和平南派出所干警马上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及侦查工作。
1992年12月26日晚,市局杜局长亲自在市振东区政府办公室听取该案侦查工作汇报,指定由振东分局邵立鹏副局长具体负责,抽调分局枪案组、和平南路派出所等17名干警组成侦破组。
首先,我们侦破组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对对现场周围居民、群众进行过细的调查访问,进一步确定发案时间为晚上七时。死者到底是谁?死者身上带有一个“陈满”的工作证,陈满原租住过109号房,109号房东系钟作宽。到底死者是不是陈满,陈满为什么来109号,109号房东钟作宽发案后又失踪不见阴影。为了弄清死者是不是陈满,我们查找陈满的关系人朱勇(四川省绵竹县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干部)辨认尸体,证实死者不是陈满,而是钟作宽。
确定死者是钟作宽后,侦破组又连夜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进一步了解到:陈满92年1月迁住上坡下村109号,原和钟作宽关系较好。92年6月自办“海口冬雨有限公司”。曾背着钟作宽收取房租费款私吞,先后欠钟和其他人款几万元,导致钟作宽讨厌陈满,强迫陈满于1992年12月17日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无固定住处可归,到处寄宿。发案当晚陈满出现在现场观看群众救火。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侦破组一致认为,陈满系重大嫌疑对象。为了进一步取得确切证据,制服陈满,除继续对现场勘察外,侦查组还通过搜查、调查等方式,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证据和陈满的落足点。
1992年12月27日,获悉陈满活动落足点在海口宁屯大厦之后,邵立鹏付局长立即组织力量,查实陈满活动地点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28日凌晨1点30分,由邵付局长亲自带领侦破组10名干警,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702房间抓获陈满,28日收审。收审后,陈满故作镇静,态度顽固,拒不认罪。在收审关押期间,侦破组根据获取的大量证据,反复交待党的政策,最后陈满终于在事实面前坦白交待杀死钟作宽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所供情况,与现场勘查和分析判断的情况是一致的。
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侦查所获证据材料,证实人犯陈满犯有下列罪行:
人犯陈满早与四川省广元市纺织厂的钟作宽相识。1992年12月25日傍晚6时多,陈犯窜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作宽住宅,单独和钟座谈。在谈话中,钟就叫陈犯还借款,并说如果明天不还借款就向公安局举报。钟就大声吵起来,陈犯见势不妙,便起杀心,就起身到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乘钟不备,勒住其头部,往钟的脖子上切割2刀,又在脖上砍了几刀,钟在拼命的挣扎过程中,陈犯还在钟的手臂处、头部、背部砍了几刀,至使钟全身多处锐器伤,颈部颈总动脉割断造成失血休克致死。接着,陈犯就把钟的尸体拖入钟的住房内,然后拿出自己的工作证放进钟尸体的衬衣内,并从钟的身上搜出一串锁匙,接着将毛巾被、棉被盖在钟的尸体上。把厨房内的煤气瓶搬到房间里,便拿钟的锁匙开床头柜和持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翻搜盗走600元现金。尔后,就拿一瓶酒倒在尸体的棉被上,拧开煤气瓶阀门放气,点火焚尸后逃走。
处理意见: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陈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   项,犯有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5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以上意见是否妥当,呈上级领导审批。
                                       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
                                       办案人:邵立鹏 林道能
                                               陈海平 王海东
1993年8月8日 
                      振东分局刑警队(盖章)
                                          同意报捕  妥否,请局长审批
                                                   陈波签字 93-8-10 
 
7、海口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书 
(落款日期1993年8月3日)
海口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注:前面有关陈满基本情况和简历,与《综合材料》相同,略去)
据本局侦查证实,人犯陈满犯有下列罪行:
陈犯早与四川省广元市纺织厂的钟作宽相识。1992年12月25日傍晚6时多,陈犯窜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作宽住宅,单独与钟座谈。在谈话中,钟就叫陈犯还借款,并说如果明天不还借款就向公安局举报。钟就大声吵起来,陈犯见势不妙,便起杀心,就起身到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乘钟不备,勒住其头部,往钟的脖子上切割2刀,又在脖上砍了几刀,钟在拼命的挣扎过程中,陈犯还在钟的手臂处、头部、背部砍了几刀,至使钟全身多处锐器伤,颈部颈总动脉割断造成失血休克致死。接着,陈犯就把钟的尸体拖入钟的房内,然后拿出自己的工作证放进钟尸体的衬衣内,并从钟的身上搜出一串锁匙,接着将毛巾被、棉被盖在钟的尸体上。把厨房内的煤气瓶搬到房间里,便拿钟的锁匙开床头柜和持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翻搜盗走600元现金。尔后,就拿一瓶酒倒在尸体的棉被上,拧开煤气瓶阀门放气,点火焚尸后逃走。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陈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  款,犯有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盖章)
                     1993年8月3日
                                               局长:同意报捕 
                                               林捷(签字 1993年8月9日)
               (杜斌国盖 私章)
 
8、海口公安刑科所现场勘查情况说明
(落款日期1993年9月5日)
上坡下村109号杀人焚尸案现场勘查
情 况 说 明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八时接到振东分局报称:“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卧室内发现一具尸体。”我们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床头柜锁孔内留有一截钥匙是齿部,根据钥匙残留断截面观察,属新鲜痕迹。由于房东过早清理现场,因此钥匙柄部没有找到
海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1993年9月5日
(注:卷内有证人证言:房东清理现场是在案发后14天,即1月7日和8日。)
 
9、海口公安刑科所补充说明
(落款日期1993年9月6日)
补充说明
  1992年12月25日发生在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凶杀案,其现场卫生间门上提取的血指印因灭火过程中被冲洗破坏,无鉴定价值。特此证明。
                        海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1993年9月6日
(注: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提取血痕10处,还有带血的海南日报,带血白色卫生纸等,全都无法检验或没有鉴定价值?)
 
10、海口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落款日期:1993你10月23日)
海口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海公诉字第20号
被告人陈满,男,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汉族,四川省富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县城关镇迎祥街水电局宿舍3单元12号。捕前系冬雨公司经理,无前科。
该陈一九七零年至一九七五年在绵竹县汉旺镇小学读书,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七八年在绵竹县汉旺镇中学读初中,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三年在绵竹县中学读高中、补习。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八年在绵竹县工商局孝德工商所工作,一九八八年停薪留职,一九八九年被解聘,一九八八年来琼先后在淮扬餐馆、冬雨公司工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杀人嫌疑被收容审查,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因故意杀人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在海口市看守所。
陈满杀人焚尸一案经1993年9月25日至1993年10月22日的审讯和调查,证实被告人陈满犯有如下罪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被告人陈满在上坡下村109号因债务偿还问题与钟作宽发生争吵,钟扬言陈如果不还债就要去公安局举报陈的违法行为,陈害怕钟举报,遂萌生杀害钟的念头。二十五日晚19时20分许,陈来到上坡下村109号假意与钟闲聊,然后到他的卧室换上白衬衣、黄裤子又去厨房拿一把木柄菜刀回到客厅,趁钟不备突然从背后用手臂卡往钟的脖子,左手持刀割钟颈部侧面,钟大声呼救、挣扎,陈又割钟颈部一刀,致钟失血性休克死亡,钟倒地后陈恐其不死又用菜刀砍钟头部、躯干。陈行凶后,从钟的房内拿走现金500元,为掩盖罪行、逃避侦查视线,陈满还把自己的工作证放入钟的裤袋内,擦抹客厅的血迹、将菜刀上的血迹先用报纸擦后用水冲,然后将行凶时穿的裤子放进脸盆、衬衣丢进角落;最后把尸体拖入钟的卧室房间内,将煤气罐拿入室内打开阀门点燃煤气纵火焚尸灭迹。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纠纷将钟作宽杀死并纵火焚尸,抢劫人民币伍佰元,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 (盖章)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陈满现押在海口市看守所。
    (2)被告人陈满杀人焚尸案预审案卷共二册。
 
11、海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
(落款日期:1993年11月22日)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3年11月6日退回的陈满杀人一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结果如下:
一、1992年12月25日晚案发前陈满在宁屯大厦的活动情况。
1992年12月25日晚在宁屯大厦702、703房的人有华xx、杨xx夫妇、刘xx、查xx、章xx、罗xx、李xx及厨工共9人。其中华xx、杨xx夫妇、罗xx、李xx及厨工无法找到,证词无法收集。补充侦查期间只能收集到刘xx、查xx、章xx的证词。
陈满离开宁屯大厦的时间,没有人能准确肯定。这是因为,在702、703房间的各证人没有注意陈满的活动,有的人在打麻将,有的人在装修房间等等,没有人在注意陈满几时几分在哪个地方;此外陈满在702、703房之间走动,在702房的证人以为他去703房、在703房的证人以为他去702房;再者,由于离案发时间久远,目前各证人记忆、表述有一定模糊之处;以上三个原因使各证人在作证时表述有出入。
二、关于现场物证问题。
因我局各单位的协调问题,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陈满放入钟作宽裤袋里的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该陈行凶时所着衣服也无法随案移送。
以上两项内容,都已查清,特此报告。
现将该案原预审案卷壹册及补充调查材料附上,请审查。
此致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盖章)
1993年11月22日
 
12、海口市检察院起诉书
(落款日期:1993年11月29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检刑诉字(1993)第36号
被告人陈满,男,三十岁,汉族,四川富县人(注:籍贯),高中文化,原系四川省绵竹县工商局孝德乡工商所职工,一九八八年停薪留职来海南。因故意杀人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收容审查,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一案,经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理查明: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旬,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等问题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多次要陈满还清欠款和交纳房租,并于十二月十七日叫陈满搬出钟作宽住的上坡下村109号房,且说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办假执照的违法行为。为此,被告人陈满怀恨在心,遂产生杀害钟作宽的歹念。十二月二十五日晚十九时二十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见钟作宽正在客厅喝酒,便假意与钟闲聊,然后走进卧室换上事先放在那里的衬衣、裤子和拖鞋,走到厨房拿了一把木柄菜刀回到客厅,趁钟作宽不备用左手从其背后抱住钟的头部,右手持刀向钟的颈部猛割二刀,钟呼叫、挣扎,陈满又对其颈部、面部、双手连砍几刀,将钟砍倒在地,陈恐其不死又用菜刀向钟头部、躯干连砍数刀,见钟不再动弹,便将尸体拖入钟卧室的床边,把自己的工作证放进钟尸体的裤子口袋里,接着用毛巾被、棉被和卫生纸擦拭地板上、样品柜上的血迹,用报纸擦菜刀上的血迹,然后从厨房搬来一罐煤气放在房门口处,又回到洗手间洗净手、脚上的血迹,到钟的卧室翻找财物,用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取走500元现金,并企图打开床头柜,但未成功。尔后,陈脱掉行凶时穿的衣裤、拖鞋,换上来时穿的衣裤、皮鞋,走到门口拧开煤气罐气阀点燃煤气焚尸灭迹,后仓皇逃离现场。经海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上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犯罪事实有提取的被告人作案所用凶器等物证,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和法医鉴定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满亦有供述在卷。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肆意杀人,致人死亡,并为掩盖其罪行纵火焚尸灭迹,手段极其残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满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盖章)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满现押在海口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及作案凶器等物证随案移送。” 
(● 注:此为辩护律师手里的一份《起诉书》,疑似是被法院未受理退回的一份。据一审判决书所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们手里没有1994年2月23日提交的《起诉书》。)
 
13、海口市中院刑事判决书
(落款日期:1994年11月9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4)海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满,男,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汉族,四川省富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竹县水电局宿舍3单元12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收容审查,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押在于海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铮,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家森,四川省绵竹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成;代理检察员:文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人曹铮、吴家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旬,被告人陈满因债务问题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办假执照的事,陈满怀恨在心,遂产生报复杀人歹念。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九时二十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钟的住处,假意与钟作宽闲聊,趁钟不备,持刀向钟颈部、头部、躯干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又到钟的卧室用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取走现金500元。随后,陈满点燃煤气焚尸灭迹。
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庭审中,被告人陈满否认犯罪事实,称他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不是真实的,指控陈满杀死钟作宽在作案时间上是不成立的,所依据的间接证据由于不确实且相互矛盾,不能起到证明犯罪的作用。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一月,被告人陈满搬到上坡下村109号钟作宽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间,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作宽的歹念。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七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地面停电并得知钟作宽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串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作宽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陈满进到房间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内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的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大火烧了钟作宽住室、床及办公桌等家具,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才将大火扑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检报告、火灾事故鉴定,证人曾xx、何xx、何xx等的证言以及现场照片、遗留在现场的物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满亦有供认在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纠纷而将他人杀死并焚尸灭迹,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抢劫人民币伍佰元,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此外,被告人陈满为湮灭罪迹,纵火焚尸,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又构成放火罪,应于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涂国华
审判员:胡宏志
审判员:王绍裕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盖章)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闫俊奎 
 
14、海口市检察院抗诉书
(落款日期:1994年11月13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抗  诉  书
(1994)市检刑抗字第7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一案,由本院提起公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以(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并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院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收到判决书。
本院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过轻,适用缓期执行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是:
一、被告人陈满蓄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陈满因拖欠被害人的债务,当钟追债陈不还时,钟便说要告发其私刻公章办假执照的违法行为,陈满便由此而产生杀死钟作宽的故意,经精心谋划后潜入被害人住所,趁其不备持菜刀对其颈部连割二刀,接着又向其颈部、面部、双手连砍几刀,钟倒地后,还用菜刀向钟头部、躯干连砍数刀,活活将被害人当场杀死。被告人陈满为了掩盖其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纵火焚尸灭迹,险些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以上事实充分表明被告人陈满不仅犯罪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而且主观恶性很深,被告人陈满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依法必须对其予以严惩。
二、就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陈满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条件,而且其肆意翻供,认罪态度不好,依法亦应从重处罚。
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在量刑时却适用缓期执行,显然过轻,未充分体现罪刑相一致的执法原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满罪恶深重,法不容留。不杀,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盖章)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15、海南省高院刑事裁定书
(落款日期:1999年4月15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4)琼刑终字第81号
抗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满,男,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汉族,四川省富县人(注:籍贯),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竹县(注:现为绵竹市)城关镇迎祥街水电局宿舍3单元12号。曾在绵竹县工商局工作四年,一九八八年辞职到海南。无固定职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铮,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义全,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一案,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作出(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泽明、郭胜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人曹铮、林义全、证人于悦实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满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到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向被害人钟作宽赁屋居住,至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因未交房租,背着钟作宽擅自收取其他租房户租金,欠钟作宽个人现金久不归还等缘故,与钟发生矛盾,被钟强令搬出了109号。钟曾扬言:将到局告发陈私刻公章,采取非法手段为他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收取非法利润等问题。陈因此怀恨在心而产生杀人歹念。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七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停电并得知钟作宽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串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作宽在客厅喝酒,便与钟搭讪。钟再次催陈还钱,声称次日上午陈再不还钱,就要到公安局举报陈的违法行为让陈在海口无立足之地,并称这是对陈的最后通牒,与陈激烈争吵。陈乘钟不备,拿起一把菜刀,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把钟的尸体移到钟的卧室内靠床的地下,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的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大火烧毁了钟作宽卧室、床及办公桌等家具,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才将火扑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纠纷而将他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此外,被告人陈满为湮灭罪迹,纵火焚尸,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又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严处;依照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满未提出上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过轻,向我院提出抗诉,其抗诉理由是:1、被告人陈满蓄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2、被告人陈满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3、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在量刑时却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充分体现罪刑相一致的执法原则。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满因欠钟作宽的钱久不归还与钟发生矛盾,被钟以告发其违法行为相威胁而怀恨在心,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七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持刀将钟作宽杀死,把尸体移到钟的卧室内靠床前的地下,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内靠门处点燃煤气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何xx、陈xx、何xx、杨xx、罗xx、刘xx、曾xx、王x、姚x、刘xx、邱xx、朱x等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病理)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陈满的供述及其所画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公安机关《笔迹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满因欠债不还与钟作宽发生矛盾,被钟以揭露其违法行为要挟,竟怀恨在心,目无国法,持刀将钟杀死,又不顾左临右舍的安危,在人口密集的作案现场放火焚尸,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辩护人关于陈满无作案时间及认定其作案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陈满对其犯意产生之原因、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过程、作案情节的多次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符;陈满手绘《犯罪现场示意图》所标的受害人钟作宽尸体摆放位置、煤气罐摆放的位置、带血报纸摆放位置,冰箱移动、摆放的位置,从办公桌抽屉取钱的位置均与现场勘查笔录相符;公安、检察机关不掌握陈满用手的习惯,故根据陈在侦查阶段的历次供述,指控陈用右手持刀作案,辩护人为此在庭审中引用了陈满的父母及刘运琦、邱培玉等证人的证言,指出陈系左撇子不可能用右手持刀杀人。经查,陈满在预审阶段的认罪供述中曾明确承认其是用左手持刀杀人,该供述与证人关于“陈满除写字用右手外,进行其他活动均习惯于用左手”的证言相符。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永林
审判员:苟永俊
审判员:杨伟余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盖章)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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