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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低无罪率背后的四大真相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0:26 阅读:


王禄生
 
  无罪判决率是一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指标,它不但与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紧密联系,(肖扬:《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06年11月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而且还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有效性终局确认。因此,西方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均有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无罪判决率一般在25%左右。(皮文井、罗静:《无罪判决≠公诉案件质量》,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4期。)因此,无罪判决数历来是最高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的重要业绩展示。在2006年各大媒体还相继刊发了题为《9年4万多人获判无罪》的文章,对法院系统的无罪判决做了正面的报道。根据当时的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法院年均判处无罪的人数大致为4100人。(南方日报:《9年4万多人获判无罪》,载《南方日报》2006年11月9日A11版。)然而,令人遗憾的却是,这个业绩的光彩却在逐渐暗淡。现阶段,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背后的真相究竟如何?笔者将试做一简析。
 
  真相之一:无罪判决数和无罪判决率在飞速下降。图1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人数出现了急速的下降。在2000年无罪判决人数为6617人,而到了2010年,无罪判决人数仅剩999人,下降幅度之大令人惊讶。与无罪判决人数相对应的是无罪判决率也在飞速的下降。在2000年,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为1.02%,与美国真实的无罪判决率大致相当(美国真实无罪判决率的计算方式可参见本人新浪微博的博文【司法数据之五:美国的真实无罪率】)。2005年,无罪判决率就骤降至0.26%,而在2010年,无罪判决率更是仅有0.10%。如果你对急速下降的无罪数感到担忧的话,那么请Hold住,因为接下来的真相也许会让你更加吃惊。
 
  图1:2000-2010年我国法院无罪判决人数(单位:人)

 

 








真相之二:法院无罪判决中绝大多数是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低无罪率绝对超出许多人的想象。图2数据显示,在极低的无罪判决中,绝大多数是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无罪数更加低,仅占总无罪数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说每五个被法院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中,仅有一人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各年度的法律年鉴数据的显示,2006至2010年公诉案件的无罪率仅为万分之3.2,即每一万名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中仅有三人可能“逃离”刑事诉讼。2010年公诉案件的无罪率竟然只有万分之1.7。这个比率低不低?确实有点太低了!
 
  图2:各年度公诉案件无罪数与法院整体无罪数对比图(单位:人)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无罪判决率下降并非必然与贬义相连。事实上,如果我们换一种视角来看待问题,则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观点。比如,无罪判决率降低实际上是公安司法机关重视办案质量的结果,因为各个环节都提升案件质量的把关,因此最终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极少是无罪的。故而,无罪判决率的下降可能还意味着刑事诉讼质量的提升。这一点,从检察机关对于起诉日益慎重就可以得知。当然,笔者写这篇短文并非为了“唱赞歌”,而是为了反映问题。因此笔者将继续揭露两个真相。
 
  真相之三:一些本应该判决无罪的案件被以撤回公诉的方式“悄悄处理”。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无罪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法院准备对某案件判决无罪时,可能会与检察官商量,建议其撤回公诉。当然,撤回公诉的申请也可能由检察官自己提出。撤回公诉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避免法院无罪判决的“和谐”方式。根据法律年鉴的数据显示09-10年我国公诉案件撤回公诉比率大致为0.17%。虽然不高,但却是公诉案件无罪率的10倍。可见,一些本该被判处无罪并进入无罪率的案件被以撤回起诉的方式“处理”了。
 
  真相之四:许多本该判决无罪的案件被“疑罪从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疑罪应当推定为无罪。遗憾的是,这仅仅是美好的愿望而已。现实中,法院在面对疑罪时多数情况下会遵循“疑罪从轻”。当然,此种实践并不能归咎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而是受制于我国实体真实探知主义的刑事诉讼理念。具体而言,就是在强调“不枉不纵”的同时更强调“不纵”。因此,法院只能通过“留有余地的判决”处理疑罪。具体就表现在宣判嫌疑人有罪,但却让其免于牢狱之灾。比如免除刑事处罚和宣判缓刑等等。根据学者李昌林的统计,2002-2008年被逮捕嫌疑人最终的判决情况,其中被宣告无罪、免除处罚、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六种情形的比例高达总案件的29.39%。(李昌林:《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除去无罪判决之外剩下的五种情形中肯定有部分案件本应被判决无罪。
 
  可见,总的来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本该更高。诚然,刑事诉讼的质量提升是导致无罪率下降的原因之一,但数据却显示更多本应被判决无罪的案件被以各种方式“消化”。这种现状不得不让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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