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案例 > 典型案例 >
带儿童到水库游泳未尽保护责任致人死亡案(过失杀人罪案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1:07 阅读:
带儿童到水库游泳未尽保护责任致人死亡案(过失杀人罪案例)
 
 
案情:
 
    被告人:李希全,男,43岁,河南省安阳县人,系安阳县水治镇武装部部长。1993年7月3日被逮捕。
 
    199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希全到被害人逯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逯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逯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逯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要照看好逯。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逯中秋、徐勇(男,13周岁)到达水库,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逯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逯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逯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2人。逯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逯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审判」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希全带领不会游泳的儿童去水库游泳,负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对被害人逯中秋再次下水可能发生溺死的后果,李希全本应当预见,但因自己抽烟和与别人闲谈,忽视了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逯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3年7月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希全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李希全不服,以逯中秋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构成过失杀人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逯中秋是溺水死亡还是水中猝死未经法医解剖检验,其死因不明,不能认定李希全犯有过失杀人罪,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希全带小孩去游泳,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的行为派生出来的,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以致发生了逯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原审法院认定其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上诉人所谓逯中秋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逯中秋溺水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参加抢救的医生证明,对逯作人工呼吸时,发现他腹腔有水,口鼻有水和白沫,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故辩护人关于逯中秋死因不明的辩护理由也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李希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希全犯过失杀人罪,免予刑事处分。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希全的行为如何定性有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希全与被害人逯中秋的父母平时关系较好,李带逯去游泳并无恶意。在游泳过程中,李为逯中秋、徐勇租了救生圈,第一次游泳时并在旁边保护。逯中秋要求第二次下水时,李开始并不同意,在得知逯沉水后立即下水救护。从整个过程看,应当认为李希全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也尽到了保护责任,逯中秋溺水死亡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李希全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希全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李希全负有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李希全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逯中秋系儿童,且不会游泳,本不应到水库中去游泳。李希全主动提出并带领逯到水库游泳,这无疑使逯中秋处于危险的境地,因而也就产生了李希全应当负责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李希全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逯中秋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直至游泳结束,将逯安全送回家中。
 
    (二)李希全的不作为与逯中秋溺水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本案情况看,在第一次游泳时,李希全确实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租赁救生圈,一起下水在旁看护等,因此保证了两名未成年人游泳的安全。但是,当逯中秋要求再次下水时,李希全先是未能坚决阻止,在同意之后又没有一同下水进行保护或在岸边照看,而是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以致在逯中秋出现危险时未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救助。应当说,李希全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未予保护的不作为,与逯在脱圈沉水时得不到救助以致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李希全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李虽然不是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希望或者放任逯中秋溺水死亡的发生,但也绝非对逯的溺死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李明知逯是不会游泳的儿童,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事实上李对此也是十分清楚的,因此才在第一次游泳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李却因抽烟和与别人闲谈,疏忽了对两名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幸的是,正是这一时的疏忽大意,酿成了逯中秋被溺死的严重后果。在象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下,疏忽大意造成的致命恶果往往就是在片刻之间甚至一刹那间发生的。李希全在此之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在此之后所采取的救助行为,都不能否定他在逯再次下水时因一时疏忽而未尽保护责任的事实。正是由于李希全的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逯中秋的溺水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的,构成过失杀人罪。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希全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带儿童到水库游泳未尽保护责任致人死亡案(过失杀人罪案例)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公交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与他人打架如何定性?(交通肇事罪案例)
下一篇: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遗弃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