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起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为犯罪对象的死刑案件
近年来,随着农村大量人员的外出务工,以外出务工人员妻子、儿女为犯罪对象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三起分别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商丘市和安徽省阜阳市的死刑案件。
一、被告人朱国委抢劫、故意杀人案
二、被告人孙玉军、尹建立抢劫、强奸、盗窃案
三、被告人王宜海强奸、抢劫案
上述三起案件均以农村留守妇女和儿童为侵害对象,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非常严重;有的案件作案时间跨度长,被害人数众多,犯罪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在农村造成恐慌。河南、安徽两省人民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全力投入,保证了上述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地审判。据悉,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朱国委、孙玉军、尹建立和王宜海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
案件背景:
一、被告人朱国委抢劫、故意杀人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国委知悉河南省滑县牛屯镇马居砦村村民傅荣枝(被害人,女,殁年45岁)丈夫外出务工,家中常年只有其与一名幼子留守,即预谋前去抢劫钱财。2008年11月7日晚,朱国委携带劈刀,翻墙进入傅荣枝家中,持劈刀对傅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在傅反抗后,朱国委即用劈刀连续砍击傅头部,致其因颅脑损伤死亡。随后,朱国委持劈刀翻找财物时,见傅之子朱立康(被害人,殁年7岁)已醒,因害怕罪行败露,便朝其头面部、颈部砍击数刀,致朱立康因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朱国委在室内劫得项链1条、手链2条、耳坠1对、手机1部(共价值13088元)以及现金1000余元,逃离现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国委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国委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国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害怕罪行败露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朱国委持刀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为灭口还故意杀死一名幼童,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非常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因此,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国委知悉河南省滑县牛屯镇马居砦村村民傅荣枝(被害人,女,殁年45岁)丈夫外出务工,家中常年只有其与一名幼子留守,即预谋前去抢劫钱财。2008年11月7日晚,朱国委携带劈刀,翻墙进入傅荣枝家中,持劈刀对傅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在傅反抗后,朱国委即用劈刀连续砍击傅头部,致其因颅脑损伤死亡。随后,朱国委持劈刀翻找财物时,见傅之子朱立康(被害人,殁年7岁)已醒,因害怕罪行败露,便朝其头面部、颈部砍击数刀,致朱立康因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朱国委在室内劫得项链1条、手链2条、耳坠1对、手机1部(共价值13088元)以及现金1000余元,逃离现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国委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国委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国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害怕罪行败露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朱国委持刀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为灭口还故意杀死一名幼童,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非常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因此,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二、被告人孙玉军、尹建立抢劫、强奸、盗窃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玉军、尹建立伙同他人,持尖刀、棍棒等作案工具,先后到河南省柘城县、商丘市睢阳区、周口市鹿邑县、安徽省亳州市等地,乘夜深人静之机,跳墙入院、踹门入室,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71起,劫得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及手机、自行车、金银首饰等物品,作案对象多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在抢劫过程中,该团伙犯罪分子强奸妇女3人,其中尹建立参与轮奸幼女1人。另外,被告人孙玉军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玉军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尹建立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玉军、尹建立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孙玉军、尹建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参与抢劫作案71起,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严惩。孙玉军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抢劫罪并罚。抢劫过程中,尹建立伙同他人轮奸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抢劫罪并罚。孙玉军、尹建立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三、被告人王宜海强奸、抢劫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秋至2008年3月,被告人王宜海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夜间翻墙入院、拨门入室,以暴力、胁迫手段,先后在安徽省临泉县、阜南县等地的20多个村庄,强奸作案23起,其中未遂1起,轮奸3起,奸淫幼女4起;入户抢劫4起,抢得人民币2200元,矿灯1只,手机1部,苹果1袋。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宜海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王宜海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王宜海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宜海单独或伙同他人深夜持刀入户,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之后,王宜海还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王宜海强奸作案22起,人数众多,并有轮奸、奸幼、当着被害人家人的面实施强奸等严重、恶劣情节,又系入户强奸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因此,依法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