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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集之(九)“迟到的正义——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纠错记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2-21 15:32 阅读:
 
 
 
 
冤案集之(九)“迟到的正义——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纠错记 ”
 
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我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省检察院抗诉,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
 
    震动河南的首例省检察院无罪抗 
 
诉案件——胥敬祥案,至此落下帷幕。
 
  案中案 一起徇私舞弊案牵出胥敬祥沉冤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认为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就把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并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当时情景。
 
    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终审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1997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再次指控李传贵有罪。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蒋汉生调取胥敬祥抢劫案的全部材料。李传贵案牵出胥敬祥的重大冤情。检察官蒋汉生从此走上了7年多的纠正错案之路。
 
  疑点多 检察官千里奔波取证洗冤情
 
    调卷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后多次申辩是在集市上买的一件旧衣服,而且有同村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办案机关没有对胥祖国进行取证。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黑龙’。”蒋汉生说,“胥敬祥招供那么多同伙,只有梁小龙被抓,梁小龙还说自己案发时就不在河南,更不知道那几个‘龙’。”
 
    此外还发现,从胥敬祥家扣押的衣物都是随处可以买到的物品,在辨认这些“赃物”的时候,侦查机关采取直面辨认法,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不是疑犯亲笔所签。
 
    蒋汉生开始复查案件。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至今,胥敬祥右脚踝骨还是畸形。
 
    蒋汉生终于在山西找到了正在那里打工的胥祖国。胥祖国证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购买过多件旧衣服,其中就有这件绿色毛背心。
 
    1998年至2001年,检察官们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纠正胥敬祥错案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胥敬祥无罪。” 蒋汉生反复梳理证据后慎重得出结论。
 
    百转千回 “诉讼苦旅”纠正错案难
 
    胥敬祥被捕后,在监狱里开始了长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2001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必须还案件以本来面目,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对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关证据自相矛盾,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再审期间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罚执行。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周口市中级法院又经过10个月的审理仍然维持原判。错案没有被纠正。
 
    200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一年以后,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
 
    作为胥敬祥的辩护律师,汤路明感慨万千:“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来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可在法庭上却发表着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经历。”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胥敬祥在监狱服刑快13年了,即将刑满出狱,可案件又要进入新一轮的诉讼。让他出狱后再次面对未定的‘罪行’吗?这是对胥敬祥合法权益的继续损害。”蒋汉生心急如焚。
 
    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
 
    两天后,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天离胥敬祥服刑期满只剩15天。“是检察官和省检察院帮我活下来的。”胥敬祥泪流满面。
 
    蒋汉生谈起这起错案,规范执法行为时难掩内心的激动。“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蒋汉生沉痛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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