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刑事案例 > 冤案录 >
冤案集之(八)“王树红强奸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2-21 15:32 阅读:
 
 
 
 
 
 
 
 
 
 
冤案集之(八)“王树红强奸案”
 
丘北县农民王树红被疑强奸杀人,因此被羁押达299天。在真凶归案后,重获自由的他已经成为一个浑身是伤的残疾人。今日下午,接受指定管辖的官渡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当年办理此案的三名丘北县公安民警,理由是涉嫌刑讯逼供。据悉,由于案情影响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派人前来关注审理。
 
王树红,现年30岁,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员会磨依村村农民,小学文化。三年前,他体格健壮,随便就能抗起一百多斤的东西,是家里的头号劳动力。而现在,他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看上去就象一个憔悴的小老头。
 
    事件回放
 
    1、电击逼供 农民变身"强奸犯"
 
  ??2002年9月4日,王树红到丘北县城办事,下车后途经三鑫花园时,突然被一名男子拦住去路,并被强拉进了丘北县公安局。此人自称是丘北县禁毒大队副教导员,名叫刘自春,而抓王树红的原因是他"杀了人"。王树红回忆说,是在第三天的晚上,该局另外两名公安李光兴(时为丘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卢梁甲等人也来审讯过他,对他说:"你老实点,小姑娘都说人是你杀的。"他辩解说:"我天天在家种地放牛,怎么可能杀人!"为让他屈服,二人就对他采取了用木棍殴打,电击等手段进行逼供。几次三番后,他被人拉起手在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按下了手印。
 
  让王树红遭受冤枉的案件就发生在他失去自由前几天。2002年8月28日,一个名叫朱永琼的年轻女子被人杀害在县城里的安乐旅社中,死前曾遭到强奸。在刚刚立案约一周后,县公安局就从王树红口中取得了这样的供述:当天10时许,王树红来到安乐旅社嫖娼,与朱谈好价钱后一起进入了306房间。由于王拿不出现金,朱不愿意发生性关系。于是,王强行将其扳倒在床上,并用双手分开其双腿,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朱要40元,王不给,却提出"再来一次"。挣扎中,王骑到对方身上,恰住其脖子,然后用包带勒住脖子,又拿卫生纸和朱身上的一件红色衣服塞在她嘴里。见对方已经不能动弹,王便仓皇逃离了现场。
 
  根据以上有罪供述,20029月7日上午9时许,戴着脚镣的王树红被带到丘北县安乐旅社指认作案现场,此时,他已经被打断了胸椎和腰椎。由于害怕再被打,他"非常老实"。于是,案件的前期侦破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当年10月10日,丘北县检察院批捕王树红。10月11日,在县一中门口召开了公开宣判大会,宣布王"因嫖娼杀人"被逮捕。
 
    2 非常奇怪 关键证据全没有
 
  由于案情性质恶劣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管辖方面的规定,丘北县检察院向文山州检察院移送起诉。文山州检察院受理后,发现该案存在大量疑点:第一、没有死者身体提取的遗留物(精斑)和王的血液(DNA)对比鉴定;第二、关于作案工具的供述前后矛盾;第三、王是否具有作案时间无法认定,关于此点,磨依村村民写有联名信,证实案发当日王在村里放牛。于是,州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先后两次把《提请逮捕书》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任何强奸犯罪中,精斑鉴定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那么,为何本案中没有做这个鉴定呢?迫于压力,2003年4月,丘北县公安局委托云南省公安厅就死者身体提取物(精斑)和王的血液(DNA)作对比鉴定,结论为"两者不属同一人"。这个重要反证引起了文山州检察院高度重视,于是,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审王树红,王反反复复讲述了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情况。?  ?
 
    3 水落石出 真凶归案他无辜
 
  在此期间另一起案子的告破,更证明了王树红的无辜。2003年6月24日,该案作案人名叫王标林交代:当日, 由于母亲生病,他想找点钱买药,便打算到了抢劫小姐。为此,他专门买了一根小钢绳,挽成圈揣在口袋里就去了安乐旅社。遇到朱永琼(死者)。在和朱发生了性关系仅一分钟后, 他就掏出钢绳,一手拉一头,勒在了对方的脖子上。朱断气后,他翻遍其身上的口袋,都没找到钱。于是,他就装好钢绳,直接下楼去车站坐车回家了。
 
  真凶落网不久后的2003年7月1日,王树红被一部警车从看守所送回了家。此时,他已被无辜羁押达299天,遍体鳞伤从未得到过好好治疗的他已经无法站稳,家人连拖带拉才把他搀进家门。2004年6月4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标林死刑。
 
   4 七级残疾 他要索赔6万余
 
  在这之前的4月26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2004)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了本院当年对没有犯罪事实的王树红实施批准逮捕的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按照200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决定支付赔偿金共16723.07元人民币。还没等检察院支付,王全家就表示:这笔赔偿实在太少, 他们拒绝接受。
 
  从恢复自由那一天时,王树红就一刻不停的在做着两件事:一是接受治疗,为此,家人到丘北县公安局索赔,公安称批准逮捕是检察院决定的,不应该又公安来赔;二是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严惩当初在办案过程中殴打,并由此造成冤案的民警。2004年8月19日,县公安局刘自春、李光兴、卢梁甲3人被刑拘。9月2日,三人被正式逮捕。
 
  由于全国媒体前期的持续关注,该案已经得到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派出专人,对整个审理进行旁听。昨日,在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本报记者同时见到了受害人王树红和他的委托代理律师李斌。由于全身还有很多伤都没治好,他无法自己行走,是在哥哥陪同下来的,看上去反应非常迟钝,听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都明显还没恢复。代理人李斌介绍说:经鉴定,现在王树红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畸形的非常厉害,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
 
  此案由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云南人民检察院指定,移交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负责提出公诉,案由是涉嫌刑讯逼供罪。今日下午,官渡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与此同时,王树红将委托律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索赔63502.1元。
 
来源:生活新报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冤案集之(八)“王树红强奸案”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 冤案集之(七)“滕兴善错杀 17 年后被判无罪”
下一篇:冤案集之(九)“迟到的正义——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纠错记 ”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0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